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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国税通过异常指标发现疑点的纳税评估案例

2010-03-22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中国税网 浏览次数:

      基本情况
 
  湖北省郧西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从事铁精粉加工销售业务,投资总额4700万元,矿石含铁量13%,回收率83%,产品生产能力年1.2万吨。由于该公司2009年1月~6月应纳增值税额变动率为-65.5%,郧西县国税局组织评估人员对其进行了纳税评估。

  案头分析

  经测算,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为-31.7%,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为-30%.本期销项税额41万元,进项税额32.4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1万元,应纳税额8.6万元,税负率为3.7%.同期应纳税额24.9万元,税负率为7.1%。同期用电量1240259千瓦时,铁精粉产量5340吨,单位产品耗电量233千瓦时/吨,本期用电量1238220千瓦时。

  从相关指标上分析,该公司2009年上半年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和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均达-30%以下,印证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明确的“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和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超出了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的定论。同时,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和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与-65.5%应纳增值税额变动率不配比,怀疑该公司可能存在隐瞒应税销售收入行为。

  从经营状况上分析,同期销售毛利率为23%,本期销售毛利率为21%,仅比同期少2个百分点,还是有利可图,由此断定,该公司生产应当处于正常状态。加之,用同期单位产品耗电量推算出的本期铁精粉产量为5314吨,与同期的产量基本相近。既然该公司生产处于正常状态,用单位产品耗电量推算铁精粉产量与同期相当,为什么销售水平不及同期呢?怀疑该公司可能存在账外经营行为。

  从适用税率和税负率上分析,该公司同期的适用税率是13%,本期适用税率是17%,在税率上就净增了4个百分点,而本期税负率仅3.7%,比同期7.1%的税负率还下降了3.4个百分点。进一步剖析,假若该公司本期尚未实现11万元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本期的应纳税额为19.6万元,税负率为8.13%,由于本期适用税率17%比同期13%多4%,在同等的税率水平下对税负率进行比较,比同期7.1%还少2.97个百分点,这2.97个百分点有可能就是该公司存在账外销售所致。

  举证约谈

  针对上述疑点,评估人员预约该公司老总进行约谈,对其提出了以下问题:1.公司本期耗电量与同期相当,产出的铁精粉是否与同期相当?2.本期税负率比同期低的原因是什么?3.公司是否还有存货未销售?

  该公司老总陈述:1.由于2009年铁精粉销售价格低,公司不敢大量生产,因此产量比上年有所下降。2.由于产品销售利润空间小,卖得多必然亏得多,所以在销售上只是保住资金供得上生产正常运转即可。3.本期税负率比同期低的原因,是产品销售价格低,无增加值,加之当年购进了一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比同期大。4.本期耗电量与同期相当,是因为上年电量有底数结转到本年。

  该公司老总的陈述给评估人员提供了3点漏洞信息:1.老总说“没有利润空间”,而根据申报的数据测算,该公司本期销售毛利率达21%.2.老总又说“卖得多必然亏得多,在销售上只是保住资金供得上生产正常运转即可”,这话意味着公司有库存产品尚未出售。3.老总说“因为上年电量有底数结转到本年”,评估人员认为有没有底数结转需实地核查才能揭晓。

  实地核查

  评估人员首先来到货物存放地查看铁精粉库存情况,发现过滤池中除了2009年7月份生产的湿漉漉的铁精粉外,6月以前生产的铁精粉无一存货。通过核查账务,暴露了全部真相。

  1.通过核查供电部门上年在该公司抄表的时间,清册上反映的是12月31日,不存在用电底数结转到本年。

  2.通过核对该公司《矿石运输费用结算单》与原材料明细账中的原矿数量,两者的数量相一致,均为49291吨。按该公司矿石13%的含铁量和83%回收率测算,应生产铁精粉为5318吨,比单位产品耗电量推算出本期的5314吨铁精粉产量仅少4吨。

  3.通过查看《订购合同》,该公司矿石的含硫量在30%以上,河南某铁精粉商贩看中了该公司铁精粉高含硫附加值,与该公司签订了《订购合同》,明确铁精粉品位达到59个以上的,每吨按670元付款,比同行业同品位每吨560元的铁精粉高110元。根据这一线索,评估人员查看“库存商品”账户,发现“库存商品”账户借方数量为5313吨,贷方数量为3597吨,借方比贷方多1716吨。查看“预收账款”账户,发现该账户贷方有115万元的余额,评估人员按合同明确的670元交易价推算铁精粉数量,正好是“库存商品”账户借方反映的1716吨铁精粉数量。原来,该公司将1716吨铁精粉销售后,不下“库存商品”账,销货款挂在“预收账款”账上未作收入处理。

  评估处理

  该公司老总见真相浮出水面,沮丧地说:“今年4月份,购进了一套生产设备,因资金紧张,为了筹集购设备款,我们出此下策,没有将1716吨铁精粉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保证以后类似问题不再发生!”并表示要及时筹集资金补缴这笔税款。

  鉴于该公司认识问题态度较好,评估人员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该公司进行了宣传教育。该公司按照下达的《评估处理建议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了19.55万元增值税和相应的滞纳金,并及时调整了相关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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