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中旬,江西省九江市国税局稽查人员在九江市某房地产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一张商业零售剪裁发票与众不同。此票开具日期是2007年12月28日,品名是钢材,金额为86700元,开具单位是九江市某物资贸易公司。稽查人员悄悄地记下此发票的编码、号码、开票日期、品名、金额及填开单位。当天下午,稽查人员回到局里,经过核查和综合比对,确认此发票为假发票。
第二天,稽查人员再次来到该房地产公司。为了避免打草惊蛇,稽查人员通过与某房地产公司财务人员、公司经理闲聊,从侧面了解到该房地产公司与九江市某物资贸易公司从2005年起就有业务往来,前几年的交易额有几百万元。为此,稽查人员借查看房地产公司2005年~2007年的原始票证,不露声色地将该物资贸易公司开具的发票全部记下,总计142份。经核查,其中70份为假发票,金额为6987423.93元。
稽查人员兵分两路,一路继续检查该房地产公司,另一路检查该物资贸易公司2005年~2008年纳税情况。经查,该物资贸易公司于2001年成立,主要经营金属材料、机电产品、五金交化、润滑油、汽车配件、建筑机械零售等,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过一天的突击检查,稽查人员发现,该物资贸易公司在2005年~2007年间不仅使用了70份假发票,还设了账外账,共隐匿销售收入6987423.93元,逃税率达98%.在铁的事实面前,该物资贸易公司对此供认不讳。据交代,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该公司先后从街道散发出售代开发票名片的票贩手中购买了70份假发票,按票面金额的1%付给票贩手续费。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九江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物资贸易公司行为认定为逃税,依法查补增值税1015266.72元,同时处1015266.72元罚款,按日加收滞纳金,并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