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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酒业有限公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

2010-03-13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本案特点:本案是一个经历完整的复议、诉讼诉讼成功的案例。在执法过程中,本案税务机关注重在稽查证据审核、文书送达、复议前置方面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并经过司法审判的认可,对税务机关处理类似情况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387某市检察院在查处案件时发现广东某酒业有限公司有涉税违法行为,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将案件转交某市国税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办理。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广东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1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方式:批发、零售,经营范围:酒、饮料、副食品的批发、零售。法人代表为李某,公司章程任命王某为公司监事与总经理,从事公司的经营。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通过与市检察院沟通,稽查局确定以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为检查的重点,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检查。

(二)检查的具体方法

检查人员积极与检察院取得了联系,熟悉有关案情和掌握公司运行的具体情况。在前期准备工作妥当后,稽查人员会同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入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正要逃逸的王某被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制止。随即检查人员对王某进行询问,王某最终表示愿意配合税务机关并提供电脑里记录账外经营的账册数据。稽查人员从王某的电脑系统里提取了完整的销售明细账,包括现金收入和具体销售对象等相关资料,为该案件检查的深入取得有力的依据。

检查人员通过对该公司销售资料与会计账册的分析,发现该公司20035月至7月经营期间共取得销售收入436.43万元,已申报销售收入112.26万元,未申报销售收入324.16万元。检查人员向王某出示了上述资料和证据,王某对于该公司账外经营、少报收入的偷税行为供认不讳,并在证据材料上加盖了公司印章。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20035月至7月该公司共取得销售收入436.43万元,已申报销售收入112.26万元,未申报销售收入324.16万元。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和十九条规定,,补缴增值税55.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47.0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性为偷税,并处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四、复议、诉讼情况

(一)文书送达

稽查局向该公司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纳税人不配合,后经检察院配合于2005822,联系到王某,但其仍一直不肯来签收由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采用邮寄方式送达,于20051116通过EMS特快专递向该公司的经营地址(某市香洲某某街53号)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在邮局取得了有该公司法人代表李某已签收标识的回执单,后经确认在回执单上签字的为该公司员工金某某(金某某系该公司法人代表李某的直系亲属)。稽查局于20051130向该企业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经多次通知企业负责人王某、法定代表人李某到税务机关签受上述文书,都遭到两人的拒绝,稽查局于2006217将该案件移交该市公安经济犯罪侦察支队处理。该市经侦支队有关人员再次要求李某、王某等人到经侦支队签收《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2006312该企业员工金某某称受李某等人委托签收了以上两份文书。

(二)行政复议

稽查局要求该企业于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15日内将应缴税款、滞纳金清缴入库。纳税人不服,于2006519向某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某市国家税务局认为虽然程序上该公司收到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某市国家税务局申请了行政复议,但由于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因此某市国家税务局作为复议机关于2006526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将《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给该公司。

(三)行政诉讼

200666该公司不服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向某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某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是稽查局送达文书程序违法: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而其作为法人代表没有收到该局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2. 该公司无论是员工或者王某本人也没有签收过《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EMS特快专递的回单上李某的签名是他人代签,而非李某本人签收。3. 王某无权代表公司,也没有受股东委托管理经营公司,只是股东聘用的监事,对稽查局作出偷税认定的认同不代表公司的意见。综上,该公司认为稽查局在执行过程中,未按法定程序送达税务文书,且未经该公司核对相关数额即认定偷税行为,作出的补缴税款和处罚缺乏依据。

200681某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驳回该公司的起诉。法院认为:首先,王某在知晓应补交税款数额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会计陈某某被通知从该局取回税务稽查结果时,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其次,稽查局于20051116依法定程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该公司的注册经营地香洲某某街53号,此次送达由该公司员工金某某在回执单上签收,应视为该文书已送达企业。第三,该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恶意隐瞒或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行为,不能视为对上述文书的不知晓,也不能视为文书未送达。金某与李某是直系亲属关系,所以其2006312代李某等人签署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该公司或法定代表人拒收法律文书,是故意逃避责任的行为。因此,该公司关于未依法送达决定书的陈诉是无事实依据的,不能成立。

另外,该公司在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前,既没有依法向国税局缴纳税款或者提供有效的担保,在向法院提出起诉以前,其不服纳税决定的争议,也没有经过复议机关的实体审理。对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只可起诉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的决定,而对稽查局作出的补税行为无起诉权。因此,法院裁定:驳回该公司的起诉。

该公司2006822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该公司于20061113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使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法规的情形,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20061113作出行政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五、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关于文书的送达。

文书的送达应该采取直接送达,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 在邮寄送达中,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⑴关于邮寄地址的选择:邮寄地址的正确与否是文书能否正确投递、送达的关键。在实际经营中,企业有可能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变化而变更经营地址,但没有到国税局办理经营地址的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在送达文书的时候,不可以直接按照税务登记证上登记地址进行投寄。首先要核实最新申报资料上的地址、最近一次做的笔录、或者是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登记的《企业经营情况表》上的地址,以确保资料能够送达实际经营地址。

⑵关于送达方式的选择。在邮寄过程中,有平信、特快专递、挂号等方式,由于税务文书在送达后需要有相关证据证实文件的送达,如挂号函件的回执等。因此邮寄送达最好采取挂号函件的形式,并保存有签收人签字的回执。

⑶关于送达内容的标识。通过邮寄送达的,由于文书是存放在函件里的,所以如何证实函件里的法律文书,是一个值得注重的问题。因此,在邮寄送达时应该在函件上有所标识,在相关资料上标明文书的内容和相关编号。如在EMS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的“内件品名”上注明是《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某国税稽罚告[2005]某号)等字样。

2. 在查办案件时,要时刻做好被起诉的准备,确保案件有充分证据的支持,将每一宗案件办成铁案。无论是在案件的稽查过程还是后期的案件审理阶段,从证据的角度都应该是充分、有力的。对案件中的每个细节都要予以重视,不能掉以轻心。案件从程序的角度上看,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如果有任何瑕疵,都可能成为税务机关被起诉的理由。

(二)工作建议

1.加强企业税务登记信息管理。企业的税务登记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更的时候,税务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情况,促使企业及时变更登记信息。对于没有参加工商联合年检的企业,税务管理人员要重点跟踪,掌握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

2.从法律角度上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中的第一款与第二款之间,是并列关系还是互为因果关系,在该案件中是值得关注的焦点。实际上,处予罚款的前提,在于偷税的行为,偷税是罚款的起因,罚款是对偷税行为进行处罚的结果。但是按照规定,不服缴纳税款的起诉首先需要税款的入库,而不服罚款的起诉则不需要解缴税款或者提供担保,那么实际上,这也是对起诉不服缴纳税款行为首先应该缴纳税款行为的一种否定。因此,在该案件中,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但是,在法律条规不明确的地方,容易给纳税人以及法院造成误解。

思考题

1.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如何处理好文书送达问题?

2.通过本案的查处,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

一款与第二款之间的法律适用关系有何认识?

考试练习题

1.    税务文书送达的方式有哪几种?每种方式需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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