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特点:本案揭示了纳税人通过设置真假两套财务软件进行偷税的新的违法动向,税务检查人员运用娴熟的办案技巧和有效的心理攻势,并充分运用《征管法》赋予的权力,实施以视听资料方式固定证据,对税务检查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4月,某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经过科学选案、周密部署和精心准备,展开了一场针对医疗卫生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选案人员通过对辖区内的盈利性民营医院的纳税情况进行横向分析对比,发现某医院在同行业中,自行申报的营业额与其经营规模不相匹配,存在重大偷税嫌疑,确定将这家医院列为重点稽查对象。
(二)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某医院由王某个人筹资兴办,在市卫生主管部门及税务机关的初始登记时间为
某医院自成立以来,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一直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先后核定其每月营业额10万元、30万元和40万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3.7%。2005年9月起实行查账征收。2004年至2006年,某医院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共计约235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根据选案分析情况,办案人员决定实行调账检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税务稽查。调账时注意控制主要部门及主要人员,力争查获账外资料;实施检查时,选择重点人员进行询问,打开突破口,获取有用资料。
(二)检查具体方法
1.调账。
然而,办案人员通过细心的检查,在调取的资料中,发现了《某医院集团财务工作规范意见》及《某医院外账建设工作安排》两份重要文件,也正是这两份文件,暴露了该医院利用专业策划,软件运用、网络技术,有组织、有预谋制作“两套账”的偷税事实,成为了案件最初的突破口。
2.取证。为把案件办成“铁案”,最大限度地降低日后的诉讼风险,第一稽查局决定对该医院2004至2006年度的所有原始凭证进行全面取证。原计划采用传统的复印方式,但该医院的原始凭证数量极其庞大,若进行全部复印,估计将耗时约一个月,这必将大大拖延结案时间;若采用部分复印的方式,则会影响取证的质量,削弱证据的完整性。经请示市地方税务局及讨论研究后,第一稽查局决定采用视听资料方式,对某医院的原始凭证进行摄像取证。经统计,第一稽查局利用一周时间,先后调用摄像机6台,对该医院3个年度240本,共计约10万页的原始凭证进行了取证,共拍摄录像带153盒,刻录DVD光盘22盘。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及作案手段
某医院是采用高科技偷逃税的典型,该医院的偷税行为属于有组织有预谋的专业策划,且采用计算机软件制作两套账的新型偷税行为。
经过检查,有证据材料显示,该医院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的会计专业人员,为其制定《某医院集团财务工作规范意见》及《某医院外账建设工作安排》,进行所谓的财务策划。同时使用“金蝶”和 “用友”两套电子计算机财务核算软件,分别承担真、假两套账的制作与管理,并辅以“瑞雪”收费管理软件(现已升级称为捷信达医院管理系统)进行日常经营收费的管理。该收费软件由软件供应商设置了大额收费隐藏功能,使用者可依需要设定隐藏数值,不但能够真实、准确地记录实际经营收入,而且可以隐藏、加工数据,以规避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医院还依托网络技术,对原始收费数据进行了远程备份,所有财务核算数据都定期转移到职工宿舍内的备份电脑上。在整栋医院大楼内,任何一台计算机里都没有存放真实的财务核算账簿和原始凭证。另外,该医院建立了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账目管理制度,使“外人”难以获得真实的账册资料。
(二)听证
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申请,第一稽查局于
一是对该院是否缴纳营业税的问题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免征营业税。因此,该院提出应免征营业税。
二是该院不是个体工商户,不应缴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的设立人员一般是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等,经营方式多为个体经营或家庭经营,并可根据经营情况请一到二个帮手或三至五个学徒。而该医院并未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其规模与管理模式也与个体工商户不同。从其承担责任的形式来看,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承担责任。因此,该医院不是个体工商户,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该院不构成偷税。医院不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体,依法不应缴纳营业税,因此不构成偷税,主观上也无偷税的故意。
针对该医院的质证,税务人员以调查事实与适用的法律法规驳回了该医院的观点。
1.200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通过42号文《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征税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该医院是经市卫生局认定其所有制形式为个人,属于营利性医院。同时该医院是王某个人筹资兴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9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明确了对该院征税的依据。
3.经查实,该医院存三个违法事实:(1)设置内外两套账,有在账簿上少列收入事实;(2)提供虚假纳税资料,存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事实;(3)造成了少缴税款的事实。因此,该医院的偷税事实是成立的。
(三)处理结果
经听证后,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该医院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结果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以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追缴该医院2004至2006年在账簿上少列医疗服务收入244662178.21元造成少缴的营业税12233108.91 元,城建税122331.09 元,教育费附加366993.27 元;追缴该医院2004至2006年少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3892645.35 元;对该医院处以罚款22000549.21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和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规定,责成该医院补扣2004至2006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2577671.01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医院2006年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0元的罚款。
4. 该医院偷税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征管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该医院偷税案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查处本案的认识与体会
某医院偷税案是由专业人员制定周密计划、有严密的组织分工,并借助先进的网络技术隐藏、转移数据、订立攻守同盟,以此实现大规模偷税的典型案例,该案例的查处,对税务稽查工作有一定指导意义。
(一)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势在必行
在中国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一些民营企业主为了追逐利益,通过偷税手段进行资本的原始积累,实现资本的快速增值,并以此作为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的资本。本案中的该医院法人代表王某不能正确摆正依法纳税与自身经济利益的关系,随着医院规模的迅速扩张及同业的示范效应,采取偷逃国家税收德尔不正当手段获取财富,以至于到了后来一发而不可收拾,越偷越多,积重难返。这从侧面反映出整个社会对偷税是违法犯罪的认知度还不够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仍然非常薄弱。可见,税务机关仅仅靠税法宣传来加强征管的力度还是不够,必须加大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惩治一批,警醒全部,以产生强大的社会震慑力。税务机关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依然任重道远。
(二)更新知识结构、革新稽查手段迫在眉睫
本案中,该医院为达偷税目的,真假两套账制定得异常缜密。做假所需的计算机设备、财务软件、电子数据、加密狗、机房钥匙、账簿凭证等分别由不同的人员负责管理,实现了信息的极度不对等,形成了一套互相关联而又互相制约的环环相扣的管理机制,确保任何一个人都无法独自取得备份电脑上的真实财务数据。可见,随着现代企业的电子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高科技的财务软件已广泛应用于企业。面对越来越智能化、科技化的反稽查和涉税违法犯罪手段,如果税务稽查人员仍局限于“就账查账”的陈旧稽查思路和简单的稽查技巧,将大大落后于信息化时代的步伐,严重弱化稽查案件查处的广度和深度。因此,税务人员除了强化税务人员财会、法律和税收知识外,还应加强各种新型财务软件的操作应用和犯罪心理学的学习研究,不断总结分析偷税的新形式、新问题,拓展工作思路,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稽查要求。
(三)找准突破口是取得稽查成果的关键
找准案件突破口,是揭开案件内情,提高案件查办的工作效率,取得稽查成果的关键所在。本案选择了攻破当事人心理防线为突破口,由于当事人在面对税务机关的检查中,心理上始终处于劣势,侥幸心理是其对抗执法检查的支撑点,只要适时打击这一支撑点,就能攻破当事人的心理防线。因此,在专案稽查人员悉心的政策引导下,最终使得医院从负责人到相关管理人员均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提供了全部的、真实的财务资料,主动将已经隐匿或删改了的计算机电子数据予以恢复,使得案件查处工作及取证工作都得以顺利完成。
(四)解放思想,用好《征管法》所赋予的权力
税务稽查中,稽查人员不但要心思缜密,而且要解放思想,灵活变通,通过用好《征管法》所赋予的权力来推进税案的查处。
在本案的查处过程中,第一稽查局为把案件办成“铁案”,决定采用视听资料方式,对该医院的原始凭证进行摄像取证。以视听方式对原始凭证进行取证,这在地税系统尚属首次。根据《征管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也指出:“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办人员正是在精通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做到灵活运用,大胆的采用以往较为少用的取证方法,不但收集了充足的证据,而且争取了宝贵的时间,还最大限度地降低日后的诉讼风险。
思考题:
1.目前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税务违法手段越来越隐蔽及高科技化,应当如何进一步加强稽查手段来适应当前形势,并对电子化的资料进行合法、有效的取证?
2.由于利益的驱使,目前一些中介、代理机构为纳税人如何偷税出谋划策,应如何加大对这部分中介机构的打击力度,同时如何规范、明确中介、代理机构的违法的法律责任。
考试练习题
1.什么是双定征收?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有哪几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分为哪几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