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特点:利用会计电算化进行网络偷税犯罪,是一种新型的、高智商的犯罪行为,方法和手段更加隐蔽和恶劣。本案通过网络追踪技术定位企业电子数据,利用软件获取原始会计核算资料,采用抽样信息进行各种数量关系的配比分析,成功查处了企业隐匿收入的偷税行为,对会计电算化企业的税务稽查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年10月,某市国税局南区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接到市国税局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转来的对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偷税的举报信,反映该公司利用网络异地存储财务数据,刻意隐瞒真实销售收入,偷逃国家税款。
稽查局获悉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以下简称“经侦大队”)也接到举报人对该企业的举报,并已按司法程序进行立案和展开前期的侦查工作,于是在2006年2月与经侦大队接洽,将有关举报资料和前期调查掌握的情况作了介绍,并决定与经侦联合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1年1月,法定代表人:侯某,企业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监控器材通信产品,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稽查局对该企业的举报材料和纳税资料进行分析和整理,发现该公司将每天经营的财务资料送往私人住宅(出租屋)录入电脑并定期销毁原始会计资料,利用某软件开发公司设计的网络版财务软件将该公司本部和全国各地分支机构的真实(业务)财务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将电子数据资料直接上传、存储于异地托管的服务器。确定检查主要方向是设法查找、固定企业存储真实财务资料的电子数据,并搜集其他书证、物证以及资金流证据。为了突破税务行政机关不能侦查取证的局限,稽查局决定与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市网监局”)和经侦大队等部门联合查办该案。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多部门合作,固定电子证据。
思路明确后,稽查局进入前期的准备工作。经侦大队动用大量的警力对该公司的主要人员、经营、资金和财产等情况进行了全方位的侦查。通过市网监局网络追踪定位该公司服务器的托管地在东莞市,侦查证实该公司在向某软件开发公司购买网络版财务管理软件的同时,签订主机托管协议,约定由某软件开发公司委托东莞市某电脑公司在电信局对服务器进行托管。经侦大队在掌握上述情况后,决定由当地公安局、市网监局和经侦大队三方协同依法对服务器内的涉税电子数据进行复制固定,并做好整个服务器托管现场的勘验和拍照取证工作。在5月中旬,经侦大队向稽查局提供复制的电子数据资料,并来函要求稽查局对有关电子数据情况进行审核鉴定,确认该公司是否存在偷税行为。经省、市局信息技术人员对电子数据资料中几百万条信息资料进行破解、分析、筛选和归纳,初步发现该公司在全国各地的销售客户有二千多家,涉及往来金额 2亿多元。通过对获取的信息资料中抽取三个相关企业进行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与这三间企业有真实的交易往来,银行往来的金额与获取的信息资料的数据基本相符。
前期的调查工作,已一定程度印证了获取电子数据资料中经营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有充分理由怀疑该公司存在偷税行为。
2.税警联合行动,查处偷税行为。
由于未能按原计划在东莞市服务器藏匿地和东圃私宅获取及固定偷税企业的涉嫌犯罪证据,稽查局马上联同经侦大队人员要求某软件开发公司的技术人员予以配合和协助,将电子数据资料进行有效的恢复,用该软件公司开发的财务软件,将调取的数据库文件变成直观的、可视的财务会计资料。
为达到完善证据链条的目的,稽查局决定对第三方(购货方)进行调查取证。根据已掌握的会计信息资料,在购货客户中抽取天河区内的几十户企业(交易金额在10万以上的)进行协查。稽查局动用了四个检查科的检查人员,经过实地协查和取证,取得该公司的涉嫌偷税犯罪的直接证据。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经稽查局对协查取证的几十户企业资料进行筛选,发现该公司在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向广州的部分企业销售监控、广播设备和电子产品,收取货款合计341.47万元,未按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和十九条规定,补缴增值税49.6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54.8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对少缴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2.25万元。
该公司2005年偷税额占当年应纳税额的43.2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第一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稽查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事审判结果
审判机关在刑事判决书中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左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左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纳部分罚金,而且该公司已经全部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挽回国家损失,对被告人左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左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判处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万元。被告人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利用网络偷税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没有提出上诉,一审终结。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在稽查方式上实现了观念的创新。稽查人员改变以往只通过纸质会计账簿和报表就账查账的思维模式,面对高科技的网络涉税犯罪活动,积极开展与公安等部门合作,运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新方法跟踪稽查线索,从而使税务稽查技术方法取得新的突破。
2.在稽查手段上实现了技术创新。本案的稽查实践,窥视到网络世界里面的阴暗面和违法行为,为稽查局积累电算化稽查经验,为今后进一步创新查获电子证据的技术手段及机制准备了条件,为进一步探讨如何在技术上解决对电子数据资料证据进行固定和恢复,探索如何克服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提供了思路,也为以后稽查工作中遇到相同或类似的案件,提供有益的借鉴。
3.促使税务稽查主体素质有新提高和新改变。通过本案的查处,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得到较大的提高。税务稽查人员必须成为具备一定的现代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知识和现代商贸知识,并能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操作技术,具备不断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发展新需要。
(二)加强征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该案的查处,也暴露出日常征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应引起征收管理部门的注意,建议在以下方面强化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
1. 加强对纳税人财务会计软件的监管
在税收实践中,基层征管部门对该项报备管理工作在思想上不够重视,存在随意性。会计核算软件的报备资料,是一条重要的稽查线索,对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偷税行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些基础的征管工作都做好了,会为日后稽查部门的稽查工作提供有力的帮助。
2.加强对纳税人现金、银行账号和私人银行账号的监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存款人只能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但在实际中,由于金融业竞争激烈,特别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出于各种目的,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头开户的情况十分严重,有的开户达几十个,为资金的转移带来了方便,成为逃避税收的一个重要手段,税务机关即使掌握了部分账户账号,也难以控制其全部资金往来情况。不仅交易相对人、税务机关不了解这种账户情况,即使开户银行也难以全部掌握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在对该案的查处过程中,检查人员也体会到目前的金融管理现状给税务机关工作带来的被动局面。
思考题
1.简述该案中工作思路的选择与把握。
2.如何运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创新获取电子数据资料证据的技术手段?
考试练习题
1.税务稽查人员调取电子证据有哪些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