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特点:本案虚开犯罪团伙分工明确,虚构物流和资金流,并采取异地设立存款账户,形成资金回流渠道的方式,大肆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税务机关针对虚开团伙涉及两家公司的作案特点,与公安部门采取各个击破的策略,紧密协作,严格保密,最终查清案情,对类似案件的查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1.合肥X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
2.安徽Y物资再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由于涉及“一案两户”,拟订方案为突击检查,先难后易,逐个击破。
1.对X公司先实地了解情况,掌握相关人员、场地、经营活动等信息,再调取账簿凭证和发票分析判断,找出疑点;突破之后,采取果断措施固定证据。
2. 由于Y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2006年1月前就是X公司的股东之一,后自己另立门户,卖票中间人也是同一伙人。专案组决定先不对Y该公司实施检查,而是严格保密,待时机成熟,再采取措施。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实地检查
(1)涉嫌虚假购进。公司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的普通发票369份、金额367.85万元,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发票查询,开票单位与发票购买单位不一致,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查无开票单位,进项普通发票涉嫌虚假。
(2)废旧物资进出数额极不平衡。公司账面反映2006年1-5月共购进废旧物资1518.7万元,开出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8355.55万元,涉嫌虚构销售业务。
(3)涉嫌运费发票不实。公司2006年1-5月共取得货物运输发票24份,金额117.56万元,在发票号码、开票单位、填写笔迹等方面存在逻辑混乱。
(4)存有违规发票。公司存有河北邢台R金属回收公司开给X公司主要业务单位泰州市N冶金机械设备厂的两份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金额151.06万元,涉嫌倒卖发票。
(5)涉嫌做假账。检查过程中取得X公司会计周某某2006年2月18日写给俞某某的便条,称“账已按国家要求做,能做到假戏真唱。但本月开出的发票过多,收购发票不能满足做账需要”。
2.联合查办
稽查局分析认为案情重大,而税务行政执法手段有限,难以取得直接证据,需尽快请公安介入。7月18日上午稽查局与合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经过疑点分析,认为虚开发票的可能性极大,遂决定成立联合办案专案组。为了不误战机,税警双方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决定第二天统一行动。
2006年7月28-31日,专案组一行6人前往阜阳市和亳州市,在当地公安机关配合下,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和景某某抓获。李某交代由他负责介绍X公司向阜阳市J铸造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53份,合计金额2990.3万元,受票企业抵扣税款299.03万元,在X公司获卖票赃款5万余元;介绍安徽Y公司向阜阳市J铸造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22份,合计金额1499.4万元,受票企业抵扣税款149. 94万元。景某某交代其与涡阳县P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向江苏Q金属制品总厂等11家企业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89份,合计金额6553.4万元,受票企业抵扣税款655.34万元,从X公司分得卖票赃款6.6万元,与Y公司按卖票款额的40%分赃。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本案在协查取证过程中,因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协查不能通过金税工程进行电子协查,只能是纸质协查,存在回函不及时的问题。在总局稽查局的协调和支持下,各受票地税务机关全部出具了虚开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已实际抵扣证明,成为本案定罪的主要证据。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以犯罪嫌疑人俞某某、刘某某为首,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周某某等8人参与,形成有组织、有分工地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团伙,在2005年7月-2006年6月间,虚开十万元版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260份,虚开金额2.05亿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2055.9万元。其中:X公司向安徽、江苏、浙江、山西四省的19个地市的28户企业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235份,合计金额1.88亿元;Y公司向安徽、江苏、浙江三省的4个地市的4户企业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25份,合计金额1759万元。作案手段:
1.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免税资格。2005年4月,犯罪嫌疑人俞某某等人收购了注册资本3万元的X公司。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X公司通过咨询公司两次虚报注册资本至560万元,以达到领取、虚开十万元版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目的。2006年1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通过合肥工商代理公司将Y公司注册资本虚报到560万元,同时将别的收购点买通,应付国税局下户核查,以达到领取、虚开大额发票和取得免税资格的目的。
2.自己为自己虚开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为了掩盖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犯罪事实,俞某某、刘某某等人策划实施虚假的废旧物资购进业务,领购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1010本,为自己虚开872本。同时X公司非法取得370份假安徽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做为购进凭证,制造有真实废旧物资购进的假象。
3.异地设立存款账户,形成资金回流渠道。开票方和受票方为逃避打击,在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后,由受票方用银行汇票把“货款”汇到X公司和Y公司的账上,俞某某、刘某某随即提出现金,打回受票方个人银行卡上。同时在阜阳、利辛、江苏泰州和南京等受票集中地虚设两公司“办事处”,并以办事处的名义当地开设银行存款账户,让受票方采取自转自提的手法制造货物销售的资金流。
4.编造货物销售合同,用假运输发票入账。如X公司与南京K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签定常年供货合同,用25份假安徽省合肥市公路运输业统一发票反映运费支出117.56万元。Y公司也与4家受票单位签订虚假供销合同,用假运输发票入账。
5.团伙分工,构成虚开发票体系。X公司、Y公司内部分工明确,在如何虚构购销业务物流和资金流方面有一定作案经验,作案后如何分赃也有严格的内部控制。在阜阳市和亳州市的所属县(区)及江苏的南京、泰州和浙江遂昌等地,该团伙均有固定的售票联系中间人。
(二)处理结果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依法取消X公司和Y公司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导致其他单位未缴、少缴税款的行为,分别没收X公司非法所得60万元,Y公司非法所得7.6万元;对X、Y公司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导致受票单位未缴、少缴税款,分别处以一倍的罚款,即对X公司罚款2732.36万元、对Y公司罚款67.65万元。
3.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五条和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和体会
1.查办案件,体现一个“快”字。本案从接到举报到安排检查、税警联合办案、移送司法机关的全过程,快字当头。尤其的从入户检查到刑拘主要犯罪嫌疑人只有3天时间。在税警联合办案机制上,采取同时办案、同时取证、交换证据的方式,使双方优势得到互补,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2.加强对物回企业的管理,体现一个“严”字。合肥市国税局历来重视废旧物资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特别加强对收购凭证的管理,在版面和数量是严格控制,把住收购关,一旦虚开,账面就无法“自圆其说”,一查就会露馅。本案中,其开出金额远远大于购进金额,成为案件取得突破的线索和证据之一。
3.提高行业稽查能力,体现一个“专”字。本案的检查人员近年来先后检查多家物回企业,对物回企业的经营模式、经营规模、购销渠道、废旧物资种类、物流方向等方面有一定了解,较为熟悉其行业特点。本案中检查人员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简单交流,就发现了诸如经营规模不配比、人员不配比等疑点和不正常的地方,在第一时间对案件的性质有了准确的判断。
(二)工作建议
要加强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日常税收管理,强化实时监控。本案涉案的两家公司的一些反常情况,如销售额急剧增长、销售对象非正规企业、百元版的收购发票与十万元版统一发票开具金额极度不匹配、账面反映的废旧物资先出后进、进小出大,白条入账等具有一定代表性。可对物回企业比照商贸企业纳税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列入按月评估的重点行业。要切合实际设置一些参数指标,有针对性地收集其基础信息资料和行业特点情况,制订相应警戒指标,通过人机结合的方式,实行联网稽查其销售发票并予以稽查比对,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
思考题
1.如何加强对物回免税企业的管理?
2.如何防范恶性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案件的发生?
考试练习题
1.对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向他人无货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怎样处理?
2. 使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在什么时候才能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