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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公司利用四自三不见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案

2010-03-13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本案特点:本案骗税分子利用他人货物“票货分离”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单货分离”方式非法取得出口报关单,利用四自三不见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以及被骗出口退税款在各环节的流转和分配,具有高度的欺骗性和隐蔽性。该案查处过程中税警双方合作紧密流畅,各负其责,优势互补,最终查明被骗税款分配比例,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

2004年底,山东省国税局稽查局接到总局稽查局转办的一封举报信,举报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省国税局领导高度重视,责成省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直接查办,并通知A市国税局暂停A公司退税审批。2005119,由稽查局领导带队,十余名稽查业务骨干组成的检查组,对A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A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由H棉纺织厂与香港某公司于199212月成立、2003年改制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独立核算的外商投资生产企业。董事长张某某,总经理王某某。主营生产、销售纯棉、涤棉、人棉、染色纱和布、针织品等。产品以外销为主,出口方式有来料加工和一般贸易两种,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接案后,检查组立即从山东省国税局进出口分局调取了A公司2002-2004年的有关出口退税数据,经分析发现以下疑点:一是出口增长异常。20032004年出口额分别是4570万美元、3336万美元,分别是2002年的2.7倍、1.9倍;二是“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服装类商品增长异常A公司2003年以前主要从事来料加工业务,一般贸易出口较少。2003年以来,一般贸易出口额急剧增长;三是敏感口岸出口增长异常。经深圳海关出口的服装20032004年分别是1197万美元、1312万美元,分别是2002年的171倍、188倍。针对以上疑点,检查组确定重点检查A公司经深圳海关出口的服装业务,包括生产能力、出口服装来源、出口业务经办流程等。同时,通过综合征管软件了解A公司关联企业情况,将其母公司H公司确定为一并检查企业。

(二)检查具体方法

1.突击调账,获取重要非财务类资料。检查组请公安配合,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对A公司和H公司同时进行突击调账。在对A公司突击调账时,调账人员分三组同时调取了财务部门财务资料、储运部出口报关资料、各出口业务部业务资料,同时重点检索了各部门全部计算机中的WORD文档、EXCEL表格和电子邮箱等,调取了一些重要的电子资料。调取电子资料时,在企业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将有关电子资料复制一份到U盘或移动硬盘后,封存到档案袋内,由企业人员在档案袋上签字盖章,并在档案袋口、底等处加盖公章,然后再另行复制一份以便查阅、处理。

2.实地调查,确定真实生产能力。在调取资料的同时,突击询问有关人员,了解企业的关联企业、生产车间和主要业务单位情况。经询问,确认A公司仅有H公司一家关联企业,其委托加工单位也仅有H公司一家。检查人员立即到A公司和H公司的生产车间和仓库(两家公司在同一个厂区内)进行实地勘察,以确认生产设备数量、生产工艺和产品产量,获取生产记录等原始资料,并对现场进行拍照记录。经调查确认A公司仅有一个喷织车间,80台织布机,日产5万米坯布,年产1000万米。织布所需的纱一部分委托H公司加工,一部分外购,A公司根本不具备服装加工生产能力。其关联企业H公司,20044月之前也不具备服装加工生产能力,之后收购当地一个小服装厂,成立了家纺车间,调查确认该家纺车间的产品全部销售给青岛的外贸公司出口,从未受托为A公司加工服装。

3.抓住重点,揭开虚假账务面目。对A公司服装产品核算资料检查发现,服装产品来源是自产、委托H公司加工、从H公司购入三种。由于A公司不具备服装加工生产能力,而H公司家纺车间产品全部通过青岛的外贸公司外销,因此其账簿反映的自产、委托H公司加工服装和从H公司购进与事实不符。另外,自产服装从原材料到成品的成本结转均为同一数字,服装成本中既无人工费用、也无辅助材料的发生,明显造假。在事实面前,财务人员承认有关服装产品的账务处理都是虚假的。20044月以前,财务部门在账面上把服装作为自产产品处理,根据每笔出口业务收入和利润,倒推产成品、生产成本以及原材料耗用。20044月以后,财务部门在账面上把服装处理成从H公司购进或委托加工。

4.加强统计,注重分析。对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统计分析发现,A公司取得的相当部分的专用发票是南方骗税多发地区的贸易公司开具,品名多为聚酯短纤、短纤棉纱等。如2003年从揭阳市某公司取得的119份专用发票,金额2481.1万元,税额421.8万元,品名为“短纤棉纱”,连号顶格开具,虚开发票的特点显著。从账务上看,从南方购进大量货物却无运费发生。A公司取得虚开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愈发明显。

5.重点比对,非财务资料揭真相。检查组审查出口业务经办流程中的各种资料,通过对不同出口货物、不同口岸出口业务资料比对发现,经深圳海关出口服装业务异常。一是正常业务应发生的海运费、配额费、佣金、陆运费、杂费、占用资金利息等费用,在经深圳海关出口服装业务中均未发生,上述费用皆为零,而出口坯布、成品布等其他业务则多有发生。二是绝大部分出口服装的外文发票上填写的外商名称为“CLOTHING CO,LTD”,即“服装有限公司”。企业储运部门的经办人员承认因不知外商是谁,遂编造了所谓“CLOTHING CO,LTD”作为外商名称,证实A公司未见外商、不知外商的事实。三是结汇方式均为先出后结,以电汇方式由香港汇入港币或美元。四是无提货单和箱单。没有出口服装装箱单和外商提货单留底,也没有制作提货单和箱单的电子资料,其他正常出口业务既有留底,也有电子资料。

最终,检查组在A公司成箱的业务资料中发现了4份与深圳几家企业签订的受托代理出口协议,以及委托方收取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收条(有委托方刘某、刘某某的签字,是确认骗税分子身份的重要依据)等重要书证。代理出口协议明确由A公司提供出口报关所需各类空白单证,由委托方负责生产和出口,并负责提供专用发票等。后经公安侦查,委托方即是南方骗税分子,公司名称、个人姓名都是编造的。在整个出口过程中A公司不见外商、不见货物、不见供货货主,由所谓委托方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是典型的“四自三不见”业务。

6.紧密配合,联合查办。检查组经过10天检查,成功查实A公司虚假生产、涉嫌出口骗税的违法事实,随即移交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公安部门经审核同意立案侦查,指定A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与国税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于319开始查办。在联合查办过程中,检查组重点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梳理资金往来,查清资金流。由于该案是一起以虚假出口为手段的骗税案,没有任何真实的货物交易,不存在货物流,完全是资金的流转,因此,查清A公司涉案出口业务涉及的资金如何流入、如何流出、流向哪里成为关键。但是,由于A公司还有大量的真实出口业务,加之其与H公司间互相借用资金频繁,资金往来极为混乱,因此,理清A公司涉案业务的资金情况,确定A公司违法事实成为检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检查人员以A公司的出口业务为纲、业务人员为领,结合生产过程,对出口业务逐笔与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的进项税额一一配对,最终理清了涉案出口业务对应的原材料进项税额,确定了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对应的资金去向,使涉案业务涉及的资金,从流入A公司到流出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资金链条,确认了涉案业务的资金情况,以及骗取退税的具体金额。然后,检查组到银行提取了大量书证。

2)确认涉案专用发票,发起协查。由于A公司存在部分真实业务,必须确认涉案的专用发票。因此,检查人员根据涉案人员供述,并结合账务、资金往来等资料,确认了涉案专用发票。对涉案专用发票,又按照发票提供人、是否虚开等进行分类,并与资金往来对应。在发起协查时,将发票、资金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资料一并提供给协查地区,与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活动地广东、深圳、浙江等兄弟省市国税、公安部门密切协作,不仅成功抓获多名骗税分子,各地还发现、查处了多起出口骗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由于骗税案业务性较强,在查办之初检查组与公安办案人员多次沟通,使他们在较短时间掌握出口业务、出口退税的特点和关键,在审讯中有的放矢,抓住要害,提高审讯质量。审讯中及时了解审讯情况,并根据审讯情况提取、调整有关证据,促使案件的查办向纵深发展。

在税警双方的密切配合下,联合专案组及时确认了主要骗税犯罪嫌疑人,并在深圳抓获骗税分子刘某、刘某某和虚开犯罪分子何某某,案件成功告破。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现查明,A公司于2003-2004年间,先后与深圳的刘某、刘某某等人勾结,由刘某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报关单,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黑市倒买外汇,假造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在此期间,A公司共出口2491万美元,发生出口退(免)税3068万元,其中已审批退税2349万元,骗取出口退税款2349万元。

(二)作案手段

1.出口资格及报关单证的取得。通过A公司的代理出口,深圳犯罪分子取得了合法出口的资格,而其出口报关所需的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已加盖印鉴的空白外文发票、箱单和委托报检单等由A公司负责提供。通关后,A公司根据深圳人刘某、刘某某寄回的报关单制作留底的外文发票,其内容除出口货物、金额依据报关单填制外,客户信息等均系自行编制,不制作箱单、提单。

2.出口报关单的取得。A公司代理出口的货物的报关单是在有真实货物出口的掩护下购买的真实报关单。据已抓获的深圳人刘某某供述,一些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或地下加工厂,为将产品报关出口,通常委托一些报关行或运输行,支付一定费用,设法为其报关出货,具体找谁、如何出关由报关行操作,出口货物的货款结算则自行设法解决。刘某某等人就利用这种情况,为报关行提供空白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箱单和委托报检单等出口报关所需单证。这样,报关行手中就有了出口货物,也有了出口所需单证,然后将原来没有关系的两者结合起来通关出口,取得有效的出口报关单再卖给刘某某等人。至于出的什么货、谁的货,刘某某实际上并不知道。而有关报关行或报关员则既从实际出口企业获得报关费利益,又从刘某某等人处获得每美元出口额3-5分人民币的利益。上述报关单的取得方式,被称之为“单货分离”。

3.黑市买汇和结汇。A公司收到的外汇,实际是刘某某等人从黑市购入、经香港汇到A公司的,一般均为港币。因此,A公司收到的外汇并非出口货物的货款,而与出口货物无关。A公司结汇后,按照协议规定的换汇成本,将相应的人民币汇至刘某某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多数是随后为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

4.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刘某某等人通过票贩子购买的虚开发票,与出口货物无关。开票费为票面价税合计额的3%—6%。2003-2004年刘某某等人共为A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1297份,涉及全国17个省、市的127户企业,票面金额21589万元,税额3670万元,价税合计25259万元。刘某某等人购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经各地国税局及公安部门的检查,除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专门的虚开公司开具的外,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票贩子以“票货分离”方式虚开的。所谓“票货分离”方式,是指票贩子(大部分从事批发业务,下游客户多为小规模企业和个体户,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的名义购货,由受票企业按照票面额全额向销货方付款,而票贩子在不支付购货款的情况下,实际取得货物销售,由于票贩子的下游客户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大多为现金交易,则票贩子可以隐匿实际销货收入,并将此收入扣除其应得的开票费后,再将余款付给受票企业或受票企业指定的去向,使受票企业在无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以较小的代价取得较大的进项税额。“票货分离”方式的虚开,开票企业可能完全不知情,不具备虚开的主观故意,不存在虚开的违法行为。受票企业与开票企业间的资金往来,从账面看完全正常。虚开的违法行为是在票贩子的操纵下发生的,虚开责任人除受票企业外,主要是票贩子。经协查,证实A公司与开票企业之间实际无任何货物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货物,A公司自始至终从未取得所有权和处置权,货物完全由票贩子掌控。

5.虚假账务处理及退税办理。A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出口报关单编制所谓“利润核算表”,编制假外文发票和出口发票,根据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制假“入库单”,财务部门根据上述单据,在账面上处理成自产、委托加工出口,并利用上述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业务。

6.被骗退税款的分配。根据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的供述和A公司的付款资料,以及A市国税局出口退税审批情况。经初步统计、计算,A公司涉嫌骗取的出口退税在各环节的分配情况大致如下:

 

各环节单位和个人

退税率17%

退税率13%

占出口额的比例%

占涉嫌骗取税款的比例%

占出口额的比例%

占涉嫌骗取税款的比例%

一、A公司

3

18

3

23

二、报关出口环节

0.5

3

0.5

4

三、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环节

6.5

38

5.5

42

四、黑市买汇环节

2

12

1

8

五、深圳主犯

5

29

3

23

            

17.0

100.0

13.0

100.0

(三)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追缴已骗取出口退税款2349万元,并处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2349万元。

2.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停止A公司出口退税权。

3. A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犯罪分子作案动机明显,骗税运作流程复杂隐蔽。骗税作案流程涉及环节众多,涵盖了出口业务各环节。骗税分子作为中枢联系和指挥,隐藏在各环节之后,以利益为纽带将各环节有机组合起来形成一个临时松散的犯罪团伙,搭建起一个复杂隐蔽的骗税犯罪网络。骗税网络中各环节的犯罪分子相互并不发生联系,而且不断变换,一旦居中指挥的骗税分子停止活动或逃脱,犯罪团伙和骗税网络不复存在,骗税流程上的各环节就完全断裂开来,成为一个个孤立环节,使案件查处难以深入。

2.骗税环节专业化,作案手段更具欺骗性。此案中骗取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倒卖付汇等环节已经形成专业化分工的犯罪团体,为了应对税务、海关等出口监管部门不断更新的监管措施,出现了更具欺骗性的作案手段,使被骗退税款在出口骗税各环节的流转和分配更为复杂隐蔽。特别是“单货分离”非法套取出口报关单和“票货分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成为当前骗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动向。

(二)工作建议

1.加强税源管理。一要理清税源底数,大力清理漏征漏管户,把地下加工厂、游击经营户等纳入税收征管,扫除税收征管的死角,断绝“单货分离”套取出口报关单所需的未税货物来源。二要加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管,使其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堵塞小规模纳税人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的漏洞,对于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要及时按照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加强管理。

2.加强对出口企业,尤其是生产型出口企业的日常监管。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出口退税资料的审核,注重对出口货物的品种、来源、出口方向、出口口岸和规模等因素的监控。税源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出口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状况的监管,对生产型出口企业,要加强对生产能力(设备、工艺)和实际产能(时间、产量)实施有效监管。对外贸企业,要注意了解供货企业的产能和变化、出口货物国内流转的途径、出口口岸和利润的变化,以便及时发现出口企业生产经营的问题。

 3.认真总结出口骗税案件的查处手段及方法。总结A公司骗税案的查办过程和经验,可以概括为:(1)税务检查“快、密、准”。税务检查应以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事实、及时移交导入司法程序为检查目的。“快”,就是检查动作要快,力求以最短的时间查实企业涉嫌犯罪的违法事实,不要求全面、彻底,以达到移交标准为目的;“准”,就是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检查的切入点,力求查有所获;“密”,就是要做好保密工作,查前要密,以保证突击检查的效果,查中要密,对于企业存在的问题不要过早曝光,查后要密,防止犯罪分子销毁证据、闻风走逃,为下一步的刑事侦查创造有利条件。(2)税警联合办案“紧”。要注意克服部门局限性,力避本位主义;充分沟通、保证查办方向正确;分工明确、扬长避短,形成有机查办整体。(3)跨区协作围堵追。从出口骗税违法犯罪的动向看,职业化的犯罪分子(中间人)是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主体,其隐蔽性、流动性和反侦查能力较强,仅依靠一地的税务、公安部门难以有效打击,必须充分发挥总局领导下的跨区域协作优势,对职业罪犯展开围追堵截。

思考题

1.请分析当前出口骗税违法活动的成因。

2.请谈谈票货分离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因及对策。

3、调取企业电子数据资料应注意哪些事项?

考试练习题

1.什么是“四自三不见”业务?其实质是什么?

2.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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