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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电子有限公司以少报多骗取出口退税、偷税案

2010-03-13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本案特点:本案中,税务机关与海关配合,通过查验涉案企业报关出口货物,确认其虚报出口数量骗取退税的违法事实,进而通过对下游企业的调查,查实其将“以少报多”差额部分的货物内销偷税,并及时提请公安机关配合,防范涉案人员离境,措施有力,在工作策略和具体方法上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523,天津市东丽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接到举报,反映该区中外合资企业“天津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总经理江某(台湾人)等人,利用虚报出口数量、金额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和内销货物不申报纳税的违法行为,并提供了部分证据。由于举报人提供了部分证据,且案情重大,区稽查局立即向市局稽查局报告。市局稽查局决定立案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A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中方是天津B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外方是台湾H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H公司)。公司总经理江某(外资方),江某既是A公司总经理,也是台湾H公司总经理。A公司成立于1994年,1995年批准为一般纳税人,注册资金66万美元,中方占股份51%,外资方占股份49%,主要从事发光二极管及配套的电子电器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A公司20041月至20074月期间,共取得出口销售收入17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427万元,进项税额139万元,免抵退税额243万元,累计亏损42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鉴于此案的特殊性,市局稽查局在向市局领导汇报后,抽调10名人员组成专案组并制定工作方案:一是与海关部门联系,核实A公司报关出口情况;二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做好冻结存款和控制涉案人员的工作;三是具体从“物流、票流、资金流”三方面进行详细的检查工作。

(二)检查具体方法。

1.海关、税务联合进行现场查验。200752417时,东丽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接到信息,反映A公司一批货物正在天津机场海关办理出口手续。专案组立即与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得联系,要求对该企业的这批出口货物实施布控。在现场对A公司报关出口货物开箱查验时,发现报关出口发光二极管数量600万个,实际数量47.9万个。

2.突击检查,调取账薄。2007525上午,专案组对A公司实施突击检查。到A公司经营场所,将其财务、库管、业务等部门资料全部调取。资料组在整理公司资料时,发现企业记载虚报出口差额部分内销情况的内销出库单、销售明细、产品出库明细,和载明境内购货企业名称和购货数量、规格、金额的产品销售订货单。并发现大量在境内发生的空运和汽运运输票据,与产品销售订货单、产品出库明细账的内容相一致,进一步印证了出口骗税和内销偷税的事实。

3.询问涉案人员,固定证据材料。从525,专案人员先后对A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和会计、贸易员、出纳员、库管员等进行询问,上述五人分别指证,受江某的指使进行虚假记账、虚假报关的事实。在询问江某时,开始他还百般抵赖,检查人员出示有其亲笔签名的货物订购单(上面注明具体购货情况),以及海关出具的虚报出口的证明后,他不得不承认内销偷税和出口骗税的事实。最终,6名犯罪嫌疑人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具体情况为:每次虚报出口时,打印真假两份出口单据,假的一份与报关单一致,用于出口骗税使用,另一份为与台湾H公司对账使用,反映出口、内销的真实情况。出口报关单上载明出口目的地为台湾某地,出口结汇单上注明外汇由香港辉懋汇来。江某也是香港辉懋的股东。所报出口数量与实际出口数量的差额部分,内销给广东、浙江等地7家企业,购货企业将货款打入公司经理助理杨某和公司董事陈某的私人账户(后经到开户行查询对账单得以证实)。经专案组检查,初步认定A公司自20041月至案发,通过钻海关抽验率低和电子元器件难以清点的空子,采取以少报多,虚报出口数量、金额的办法,骗取出口退税;以少报多的差额部分则销往广东6家企业和浙江1家企业,同时采取在账务上不作内销处理的手段,偷逃增值税、所得税。

4.提请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529,市局稽查局与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联系,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为防止犯罪嫌疑人离境,公安机关于66主要犯罪嫌疑人江某实施边控。随即,市局稽查局将案件作为大要案向总局报告,得到总局稽查局的支持和指导。 

5.调取证,落实货物流、资金流。为固定骗税证据,在总局稽查局的支持协调下,专案组对A公司产品内销情况进行了外调取证。专案组先后调查了7家购货企业。经调查,广东6家企业均是台湾人投资的企业,承认在2004年至2007年间,A公司按其订单要求,向其供货,却与A公司无货款往来。经询问经办人,均承认货款分别由台湾籍法人代表在台湾结算(为从香港结汇筹钱),取得A公司的货物,都在账外账上记载,并说明他们的下游购货商大都是个体户,根本就不需要发票和签定任何合同或协议。

浙江温州某电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某承认,2004年至2007年间,每月定期向江某联系订货,江某按要求发货。货到后,吴某则按江某要求,付款至其指定的于某、杨某、陈某等人在工行办理的个人卡号上。

因收货确认书上有7家购货单位的收货签字,7家企业均承认,A公司确实是以快递和空运的方式,将货物送到购货单位。

6.抓获主犯。730,案件主犯江某从天津乘火车至深圳,想逃往香港,在深圳口岸边境被擒获。当日天津经侦总队民警将其押回天津。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1.外调艰辛、曲折。由于该案涉及购货方企业多、范围大、地区广,专案组在外调期间受到部分地区的有关人员威胁、恫吓,说情、干扰的人员不断,使取证相当困难。

2.公安机关介入标准难于界定。在接举报件初期,我稽查员就多次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争取配合和支持,但由于受公安机关的部分规定的影响,在案件中期才得到公安机关的配合。

3.由于税收管辖权问题,造成资金流取证不够完整。在香港、台湾地区发生的资金往来和地下钱庄的资金流动情况,难以取证。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经查,A公司20041月至20074采取虚报出口数量、金额的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共骗取出口退税151万元;同时,采取内销货物不申报纳税的手段偷税,少缴增值税104万元、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24万元。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已退税款151万元,并处一倍罚款151万元;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追缴少缴税款128万元(增值税税款104万元、企业所得税24万元),并处一倍罚款128万元。

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和体会

A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涉及环节多、区域广,从实施骗税到案发时间跨度长,作案手段隐蔽。

1.涉及环节多。此案件涉及供货、报关出口、收汇核销和申报退税等环节。犯罪分子采取虚假作账、虚假出库、开虚假出口专用发票、虚假报关、结汇等手段骗取每个环节所需的合法单证。

2.作案手段隐蔽。A公司钻海关抽验率低和电子元器件难以清点的空子,以少报多,用于退税的报关单、结汇单以及出口退税专用发票等单证齐备,内销不开发票,投入产出比一致。内销部分的业务,公司单独作出货通知单,库管部门作两份出库单。这些资料在日常检查时很难发现。内销货款结算采取境外和个人银行卡方式,手段隐蔽。

(二)工作建议

1. 加强税收征管。一要把好出口退税资格审查关。对具有出口退税权的企业,每年进行一次严格的资格审查是十分必要的。对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已无力经营的出口企业,要坚决收回《出口退税登记证》,防止其“托管”、“承包”自营出口权而留下隐患。二要把好出口货物查验关。对外销的大宗货物,发货前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是否账货相等,以弥补海关抽验率低的缺陷。三要把好退税审核审批关。严格遵循运作程序,而不能只强调“快核快退”,给犯罪分子以可承之机。

.稽查部门加强多部门协作。骗取出口退税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其间涉及外贸、海关、银行、税务等多个具体承办单位。也正因如此,这些部门具备发现骗税线索的条件。加强与这些部门的办案协作可以促进及时、准确立案,迅捷、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活动。积极建立沟通机制,提请海关及时转交多次更改出口单据的企业名称,重点进行稽查。

3.对企业销售货物的相关费用(运输发票、快递费)单据加强日常管理。重点检查是否有货物内销的线索。

思考题

1.如何建立健全出口退税制度,防止出口骗税案件的发生?

2.如何建立和完善国税、海关与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打击出口骗税的不法分子?

考试练习题

1.什么是出口退税?

2.具备以下哪几个条件才能申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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