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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两煤炭公司设置账外账偷税案

2010-03-13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本案特点:本案税务机关经过秘密调查,核实举报线索,制定周密的检查预案,国地税、公安三方紧密配合,通过核对账薄、凭证、运输单据、港口过磅单等资料的收集分析,使各种资料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查实涉案企业设置账外账偷税的违法事实,对类似案件的查办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5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和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交办内蒙古自治区两户煤炭企业涉嫌偷税案。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举报涉及内蒙古自治区两户煤炭运销企业:内蒙古A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B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AB两公司均于20032月办理税务登记,并分别于当年4月、5月被当地国家税务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B公司法人代表王某,两人是夫妻关系,两公司主要从事煤炭的购销业务,两公司20032月至200512月合计申报销售收入16626万元,应纳增值税税款1108万元,税负率6.7%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举报情况反映,涉案企业主要采用账外经营的手段偷税,且偷税金额较大。鉴于案情重大,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厅于2005614召开联席会议,成立了“6.13”专案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确定案件查办工作步骤和方法:秘密约见举报人,了解情况,取得两企业违法的证据——企业账外经营资料的复印件;制定严格的工作纪律,防止消息泄露;以税收调研为名,调取、查阅涉案企业的税收征管资料,初步掌握了涉案企业的经营和纳税情况;专案组到铁路局调取两公司200515月的铁路运输单据,初步计算两公司在此期间,煤炭的发出数量;税务机关将企业账外账等偷税证据及时转交内蒙古公安厅经侦总队,以便立案侦查;由45名税务稽查人员和公安人员,组成5个检查组和1个抓捕组,并确定各工作组的具体任务,对被查企业实施突击检查。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实施突击检查

税务机关将举报人提供的账外账数据与从铁路部门取得的运输单据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初步认定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实,被举报企业涉嫌采取账外经营的方式偷税。税务机关将取得的证据向公安机关移交,公安机关认定该案涉嫌偷税,已达立案标准,决定立案侦查。

200576,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共同组成的检查组和抓捕组到达指定位置待命。77中午各组同时行动,实施抓捕和检查。由公安人员组成的抓捕组成功将主要犯罪嫌疑人赵某、王某抓捕。检查组对两公司及其办事处实施突击检查,由公安人员依法采取措施,查封了涉案企业银行存款人民币1.09亿元,现金69万元,美元1.1万元,扣押车辆5部,冻结固定资产房屋1处。税务人员调取了AB两公司20035月至20056月的全部财务资料,尤其是检查人员在对办事处实施突击检查时,发现了隐匿在储藏室的一箱财务资料,经过核实,检查人员认定是企业藏匿的2004年至2005年“账外账”等财务资料。经过对现场的企业财务人员询问,他们承认该办事处最初是为了联系业务而设置的,因为远离企业实际经营场所,非常隐蔽,后来就作为账外经营的办公场所,箱内资料确实是记载的2004年至2005年账外经营的部分财务资料。这次突击检查抓住了获取证据的最佳时机,为案件的成功查处打下坚实的基础。

2.账务检查及证据收集

专案组根据调取的财务资料进行重新分工,分别设A公司检查组、B公司检查组和账外经营财务资料检查组。以账外经营财务资料检查组为中心,对相关数据进行了核实、对比、分析、汇总,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要求当事人对有关的问题作详细的说明。为确保该案件不出任何纰漏,真正办成“铁案”,专案组还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了大量外围调查取证:AB两公司的煤炭供应商和煤炭购货商处进行调查核实;到各港务公司对涉案企业销售煤炭的过磅单,进行逐一核实和取证。特别是2003年的账簿、凭证等财务资料已被涉案企业销毁,为了能更加合理核定涉案企业2003年的销售收入,专案组抽调人员到铁路站台,对涉案企业20032月至20042月从煤炭起运地的铁路站台发往某市港口的所有铁路货票进行了逐一复印取证,进一步补充了此期间被销毁的财务资料;对取得的证据及时与检察机关联系,并按照检察机关提出的要求对证据资料作了补充和完善。

检查人员将涉案企业账外经营的财务资料分为原始证据和流水账两类。原始证据是指具有原始凭证性质的账外财务资料,流水账是指具有账簿性质的账外财务资料。企业流水账记录中的“磅单审核结算签收一览表”记录了涉案企业运出煤炭的过磅日期、数量等情况,是认定煤炭发出的主要证据;“发运煤统计表”详细记录了通过铁路运输煤炭的车次、日期、数量等情况,是认定企业煤炭运输数量的主要证据;“下线煤出入库统计表”记载了煤炭运到某市港口后入库的日期、数量等情况,是计算企业真实煤炭销售数量的主要证据;“售煤及回款情况”是企业销售收款的主要证据。检查人员对以上流水账记录的数据进行统计后,发现流水账完整反映了涉案企业煤炭的销售及运输情况,流水账上数据与原始单据有对应关系,如流水账中的煤炭销售、运输数量与原始证据中的所有铁路货票、“护路联防费”收据上的数量一致,流水账中售煤及回款情况与原始单据中的“银行存款汇款单”、“售煤出入库单”等原始证据一致。

通过涉案企业20035月至20042月的所有铁路货票、铁路部门按发运量收取的“护路联防费”、20043月至20056月A公司在某市港口销售煤炭的过磅单、出纳员记录的“银行汇款单”、“售煤出入库单”等原始证据,可以佐证“磅单审核结算签收一览表”、“发运煤统计表”、“下线煤出入库统计表”、“出入库统计表”、“售煤及回款情况”等账外流水账的内容是真实、准确的。另外,通过公安、税务部门对两公司相关人员所作的讯问及询问笔录证实,两公司销售人员及财务人员均承认“账外账”资料是全面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资料;设置“账外账”的目的是为了躲避税务机关的检查,偷逃税款。从而进一步证实“账外账”的真实准确。至此,AB两公司通过少计收入等手段进行偷税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为确认违法事实打下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3.对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专案组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调查取得的证据,对其销售额进行认定,对AB两公司偷逃增值税以及B公司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了计算(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属地税部门征管)。并就销售收入的划分原则、2003年煤炭销售单价的确定、账外所记载的费用如何列支等问题,向上级机关进行多次专题请示和沟通。

在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上,由于AB两公司2003年的“账外账”等财务资料已被销毁,给核实工作带来很大困难。税务检查人员在内蒙古公安厅、铁路公安局的配合下到铁路各站台对A公司20035月至20042月的所有铁路货票进行逐一取证,并且先后到各港务公司对A公司销售煤炭的过磅单进行了逐一核实。然后到其他省市对购货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进一步固定了两企业违法证据链条。

在成本费用的确认上,B公司从小煤窑购煤的成本,支出的公路、铁路运费、港杂费等,未从销售方取得合法票据或只取得不规范的票据,专案组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文件)第一条,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先后两次向B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下达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B公司限期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成本费用凭据。直至案件处理时,专案组对B公司提供的成本费用凭据依法进行了审核,认定涉案企业在限期内提供的合法、真实、有效的凭证,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均予以据实列支;涉案企业无法取得合法票据或取得不规范的票据,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均不予列支。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经查,A公司和B公司主要采用设置“账外账”、销售不入账、取得铁路货票进行配比抵扣、擅自销毁账簿、凭证等财务资料的手段隐匿销售收入。20031月至20056月共计隐匿销售收入1.6亿元,造成少缴增值税税款1958万元,企业所得税税款215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的规定, 追缴增值税税款1958万元,企业所得税税款215万元,加收滞纳金234万元,并处所偷税款0.6倍罚款,即罚款1304万元。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3711万元,已于20076月全额入库。

2.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七十七第一款的规定案件已正式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行政复议

2006年9月,内蒙古国税局向A公司和B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两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2006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受理复议,由六个司局组成复议调查组到内蒙古国税局对该案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在调查中,复议双方阐述各自的主张、理由和依据,公开答辩。被查企业的两位法人代表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对其违法事实全部认可。国家税务总局最终认定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维持内蒙古国税局所做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一)涉案企业提出,在检查期间税务机关对其停供发票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税务机关在检查期间停止其发票供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文件)第四条第六款:凡不按规定申报、缴款以及有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机关可以停止发售发票,依法改正上述行为的予以恢复发售。”

(二)涉案企业认为自身财务核算不健全,申请税务机关对其查补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税务机关认定对其企业所得税应实行查账征收。原因:一是涉案企业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说明已具备财务资料完整,核算健全等条件,具备了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条件。二是涉案企业一直按查账征收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三是涉案企业账证齐全,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支出情况,提供盈亏状况和利润情况,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企业经营活动。基于以上原因,税务机关认定以查账征收方式计算其查补的企业所得税。

(三)涉案企业提出账外未取得票据的成本费用,在计算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扣除。

税务机关认为,真实、合法的成本、费用可据实列支,但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证明其真实性。税务机关依法向涉案企业下达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涉案企业限期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成本、费用凭据。涉案企业在限期内如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证明成本、费用的真实发生,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列支;反之,如涉案企业未取得合法票据或取得不规范的票据,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不予列支。

五、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稽查部门接案后,应首先对案件查处难度进行评估,对案情判断应具有前瞻性,清晰把握案件脉络,严密部署,最大限度地发挥稽查职能。本案检查初期,稽查部门通过对举报线索的分析,对涉税金额进行评估,将该案划定为大要案,进而引起高度重视,制定详细的检查预案,为日后的检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案件检查阶段,专案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涉案人员,查获企业“账外账”,冻结财物,工作步步为营,措施得当。尤其是对涉案企业人、财、物的控制,保障查补款项及时足额入库。案件经过行政复议,最终顺利结案,这与稽查干部多年积累的工作经验,熟练的业务技能密不可分,同时也得益于与公安机关的密切合作、优势互补。

(二)工作建议

本案后,税务部门进一步加强了煤炭运销企业征管工作。内蒙古国税局稽查局制定了《煤炭运销行业税收管理指南》,从多方面、多角度阐述了加强煤炭行业征管具体建议。建议特别提到,税务部门要密切联系铁路、港口等运输部门,通过准确掌握这些运输部门的数据,以达致到监督企业实际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扼制企业采取设置“账外账”,隐瞒应税销售收入的违法行为。

思考题

1.对煤炭生产运销企业实施检查时,如何从多方面核实企业真实的煤炭生产销售数量?

2.在查处涉税案件时,如何做好国地税、公安三方的协调联动工作。

考试练习题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与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手段相同,为什么定性却不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哪些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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