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特点:本案商贸企业采取注册多家公司将销售额由大化小进行分解,以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手段,企图蒙蔽税务机关进行偷税的做法,应该引起高度重视。本案在查处过程中,税务机关依法采取了税收保全、阻止纳税人出境等有力手段,为成功查办这类案件提供了借鉴。
一、 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4月中旬,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举报中心接到一封实名举报信,举报北京L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涉嫌偷税。举报信反映,L公司和它的关联公司采取设立内外两套账;隐瞒关联交易,偷逃巨额税款;发票随意拆本使用,大头小尾;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隐瞒收入等违法行为。举报信得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高度关注,责成北京市局稽查局组成专案领导小组进行核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通过检查L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基本情况,发现自1999年起,在辖区内陆续成立了9家冠名为“L XX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经查,9家公司经营地址和联系电话仅有一个,法人代表和办税人员大致相同,其中L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注册经营地址在海淀区),另8户公司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注册在海淀区的1家、注册在昌平区的1家、注册在大兴区的1家,注册在密云县的5家)。检查人员初步推断他们是9块牌子1套人马。这些公司类型多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批发、零售医疗器械及相关产品等。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1.检查组拟对9家公司采取突击调账的方式同时进行税务检查。主要查清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9家公司是否真正为一个股东?是否只有一套人马?注册资金、产品销售、客户来源、财务核算是否为一体?二是9家公司之间是否有经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无故意压低价格,将收入和利润流入税负较低一方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现象?
2.由市局稽查局统一指挥,提请公安提前介入办案。一是抽调精干稽查人员(所涉及的下属四个局的稽查局全部参加)在公安部门及电脑专业人员的配合下,采取突击检查的方法,查封公司的全部电脑会计资料及纸质会计资料。二是突击检查中要迅速找到公司法人代表及主管财务的关键人员,掌握电脑密码及公司自行开发的电脑操作程序,查明企业真实经营收入情况。三是突击检查中要迅速对公司相关人员分别以统一的口径询问其生产经营及财务核算情况,防止公司人员相互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给今后的查实工作带来困难。四是严格保密,搞好事前调查。由专人联系举报人,核实清楚实际经营地点。并委派海淀区国税局稽查局派专人到公司所在地进行外围调查。
(二)检查具体方法
1.突击调账,取得重要收获,打开突破口。
调账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检查人员发现公司法人代表孙某当时不在现场,于是通过公司其他人员找到了公司财务人员。检查人员要求财务人员打开电脑,她们均以电脑密码不在手里为由,拒绝打开电脑。对公司纸质账簿的调取工作也不顺利,公司有关人员打开所有的保险柜,只找到了部分2007年的账册,而且不完整,发票存根也是残缺不齐。
检查人员从已获取的公司账簿资料中发现,举报信中所提到的9家公司的账簿全都涉及,说明9家公司实际为1家,后来对公司人员的询问中也证实了这一点。由此推断,9家公司的销售产品、客户也应该相同,检查人员立刻前往公司销售部。公司销售部里摆放着10余台电脑,通过对20余名公司人员的询问, 找到了2名主管销售的人员,在他们的协助下,检查人员找到了记载销售记录的两台电脑,计算机专业人员立即将公司电脑中的销售记录全部拷贝复制。
2.采取多种手段,确保检查收到成效。
(1)检查组将公司电脑记载销售信息资料与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初步比对,初步核实判明公司账外经营行为确实存在,实际收入与申报收入差距甚大。4个局稽查局调回有关的账簿资料,分别实施进一步检查。
(2)收集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证实电脑中记载的销售数据为公司真实的销售数据。公司销售电脑记载2006年销售收入3144万元,申报收入为1352万元,问题主要集中在L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当中,其余5户电脑记载收入与申报收入基本吻合。根据案情,检查组决定,一是重点突破2006年销售情况。因为从调取的公司账薄情况来看,调取的纸质账簿缺失严重,只有2006和2007年的部分纸质资料,而电脑资料2006年比较齐全。二是重点突破方向为在京销售客户。首先选择购货方在北京的企业作为取证对象,取得证据用来印证电脑账的真实性。各局将购货方在北京的企业列表报市局,市局稽查局进行分类汇总,集中协查,避免重复工作。通过对20多家受票单位393份发票进行取证,排除没有联系上或没有找到等原因,344份发票联均已找到并复印,所开具的金额与电脑销售记载的完全吻合。
(3)集中对公司涉案人员询问取证。各局把需要询问的人员及问题列出提纲,指定一个局向企业法人代表发放《询问通知书》,集中对纳税人进行询问。
(4)采取税收保全,冻结银行存款。各局稽查局根据调取的公司账簿资料摸清银行名称、账号、所辖区域、地点,市局集中整理后交由所辖分局出具查询手续,统一进行账号内资金的取证工作。在税务检查人员对公司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时,发现其关联公司共设有10个银行账户,而且有明显转移隐匿销售收入的迹象,为防止纳税人转移资金,市局稽查局根据现有已查明的公司银行账号,按照公司所辖区域,由当地国税局稽查局分别出具书面手续对公司的银行账号进行资金冻结。截至到6月5日,共冻结公司10个账户中尚未转移的银行存款共计208万元。
(5)采取停售发票的有效手段。 检查人员在对公司发票存根进行检查时,发现只有2006年和2007年购领发票的部分存根,而且残缺不全,9家公司混用发票的问题十分严重,会计人员借故2006年以前的账簿资料均拿到上海总部审计为由,拒不提供全部发票存根,为防止纳税人继续利用发票进行违法活动,市局稽查局决定,各局稽查局对9家企业立即采取停票措施。
(6)协调公安部门,依法阻止其法定代表人出境。经检查人员初步查明公司偷税金额为360余万元,已冻结的10个账户的208万元资金尚不能抵缴公司所偷税款,为了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市局稽查局决定由海淀国税局稽查局协调公安部门,调取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的户籍记录,查明其持有出国护照,在侯某拒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提请出境机关采取了阻止出境措施。
(7)法人自首,案件告破。在税务稽查的强大攻势下,企业法人侯某在6月14日主动到市局稽查局交待问题。税务人员对谈话内容全程录音。公司最后向市局稽查局报送了有关涉税问题的报告,并将隐瞒收入明细数字统计一并报送。案件查处取得圆满成功。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L有限公司分别在4个区县注册9家公司,将销售额由大化小,限制在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内,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随后,采取了设置内外两套账隐瞒销售收入的手段进行偷税,2006年少计销售收入达1792万元。同时,L公司等9家公司都存在发票混乱使用现象,存在大头小尾的违法开具行为。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公司所偷税增值税303.9万元、企业所得税59.6万元,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81.75万元。
2.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112.8万元。
3.该公司涉嫌偷税犯罪,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以往的税务管理与稽查工作,多重视对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管理与稽查,而忽视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管理与稽查。多重视纳税人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严格认定审批,而忽视对一些已经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人为降低销售收入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的管理。多重视单一企业的管理与稽查,而忽视了对关联企业的管理与稽查。这样就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钻税收管理的漏洞。
2.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查前的预案工作十分重要。首先,应对举报内容的真伪有一个初步的判断,运用已掌握的税务资料,确定税务稽查的工作重点与方向。其次,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若盲目检查,没有抓住偷税证据,纳税人极有可能转移或销毁证据,给以后的检查工作带来困难。第三,突击调账必须经过查前的周密计划,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及稽查工作程序进行,必要时应取得公安部门的配合。
(二)工作建议
1.密切税务机关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的信息沟通。在实施稽查前,掌握尽可能多的企业基本信息,将案头分析、制定检查预案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应加强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流,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使涉税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的处理。
2. 在对需要突击调账检查的企业进行检查时,稽查人员应特别注意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既要符合实体上的法律规定,更要注重执法行为的程序合法。不要盲目为了追求检查效果,违反执法规范的要求。
3.在税收管理上,税务机关应加强各区之间纳税人信息的交流,以便掌握关联企业的经营和纳税情况,加强对关联企业的监管。
思考题
1.在企业不予配合,检查人员无法顺利取得检查所需涉税资料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手段进行取证,实施这些手段有哪些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限制性规定?
2.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纳税保全措施,采取纳税保全措施应注意哪些限制性规定?
1.稽查过程中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注意哪些前置条件?
2. 税务稽查对某一企业执行扣押货物时,通知其法代表人到场履行相关税务执法文书签字手续,其法代表人借故不到场,也不指定人员到场,稽查人员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