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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某墓园偷税案

2010-03-11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本案特点:本案税务机关在对墓园特殊行业检查中,查前准备充分、预案制定周密,联合公安机关办案稽查方法得当,策略适宜,取证过程简洁实用,对检查同类行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658,吉林省地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长春市某墓园从1996年~2003年存在大量隐匿墓地销售收入的问题,金额高达数千万元。由于案情涉及数额较大,被举报纳税人社会背景复杂,经营项目比较特殊,涉嫌偷税数额较大,吉林省地税局稽查局向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进行了全面案情通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查办此案。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长春市某墓园于1996年在长春市工商局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杨某,注册资本532万元。墓园经营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非政府民政性经营墓园,经营地址远离城区。经营范围:石雕、骨灰公墓、花卉种植。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吉林省地税局稽查局和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领导对这起群众举报案件高度重视,专门召开联席办公会议,共同做出工作部署:

1.共同选派精干人员组成联合专案组,由吉林省地税局稽查局一名副局长和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一名副总队长具体负责。

2.联合专案组各司其职,全面收集整理企业税收征管资料,进行动态和静态分析。

3.先行开展外围调查取证,然后从现有账簿凭证入手进行侦查、检查。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实地摸查

根据举报线索检查人员了解到,该墓园经理杨某的父亲曾在某省直机关单位担任过领导职务,后下海经商,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如果正面接触会给检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和不便。经分析研究决定,先由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公安机关提前协助配合,从外围对该墓园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根据初查情况再适当增加办案力量。

检查人员以购买墓地为名,对该墓地的整体情况进行调查了解。销售人员把墓园的情况做了简要的介绍:该墓园占地约18公顷,主要墓型有屏壁式、中式、欧式、自由式四种,相应的墓园分为四个区。从1996年开始开发并陆续对外销售,每一种墓区按开发先后又分为ABCDEF六个小区。墓地小的一个不到2平方米,大的则达到100平方米左右。每种墓区每年的销售价格不一,以2005年为例,屏壁式墓型的销售价为每平米3000元至5000元;中式墓型的销售价为每平米8000元至20000元;欧式墓型的销售均为每平米18000元至50000元;自由式墓型的销售价格为每平米70000元至800000元。客户选定墓型后,交款时还要按销售价的5%一次性交纳50年管理费,之后由墓园办理墓权证,并按墓号建立档案。

检查人员对整个墓地情况有了一个初步掌握之后,以选墓型为由让销售人员带领对四个墓区分别走了一遍,了解各个墓区的分布、开发和销售情况。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情况结合举报线索,检查组每两人一组,分成四个小组,按墓区划分任务,每组负责一区,详细统计开发和销售情况。为了避免打草惊蛇,每次只出动一组,每组隔两天一次,交替进行。由于墓园位于郊区的山地上,加之墓园本身的氛围,每次只有两人进行调查,在工作的过程中,每个人都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

通过四组同志踏实细致的工作,历时十五天终于基本摸清了墓园的经营情况,从调查情况看,由于该墓园所处的地理位置和自然风景俱佳,所以墓地销售情况非常好,存在涉税问题的可能性极大。

2.突击调账

检查人员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案情进行了初步分析,将意见和建议分头向各自领导进行了汇报。经过研究,上级决定立案检查。在公安机关支持配合下, 2006年5月25专案组对该墓园实施了联合检查。到达墓园后,检查人员向企业财务人员出示了执法文书和证件,要求配合接受检查。财务人员以经理不在为由拒绝接受检查,在公安人员配合下,财务人员不得不与经理杨某取得联系,检查人员向杨某亮明身份,说清来意后杨某以在外有事为由,拒不回来配合检查,并关闭手机。经向专案组领导请示后,检查人员向该墓园依法下达了《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和《调账清单》,把该墓园1996年至2006年的所有账簿、凭证、报表、纳税申报表、合同档案及相关资料调入专案组,连夜组织税务稽查人员按照先期调查所掌握的情况,对其历年的销售情况进行核实。

经检查发现,专案组先期调查所掌握的销售数量远远多于企业帐载数量,账面明显存在隐瞒收入事实。公安机关根据检查结果,加大了对财务人员的讯问力度,在铁的事实面前,墓园会计、出纳员承认了墓园经理杨某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指使两人设置两套帐,隐匿经营收入的涉税违法事实,并交待了另一套账藏匿在经理杨某办公室内。据此,检查专案组整理相关证据,形成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后,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的办公室进行搜查,发现了另一部分账簿资料,经检查人员核对,正是该墓园隐匿的“账外账”,账载收入均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数据计算出来后,检查人员确认了企业的违法事实。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杨某一方面不配合检查,拖延时间;另一方面动用社会关系干扰办案,企图逃避税收责任,但在法律的威慑下,杨某最后还是来到专案组接受处理。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检查人员经过检查确认:该墓园从1996年开始开发公墓,1996年~2003年实际销售墓地共取得经营收入5866万元,采取设“账外账”的办法隐匿收入,其中:在“经营收入”科目账载金额合计为2967万元,另设“账外账”从1996年~2003年共隐匿经营收入2899万元,这部分金额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该墓园1996年~2003年的成本、费用有大量“白条子”入账,按照税法规定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专案组对该墓园应纳税额进行了核定。考虑到该墓园实际经营状况及经营特点,依据其1996年~2003年两套账簿记载的相关成本、费用、收入和利润,以及法定代表人杨某、会计张某的陈述、申辩意见,核定该墓园销售墓地收入的应税所得率为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该墓园从19962003年共计隐匿经营收入28990786.99元,经税务机关核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870087.91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该墓园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870087.91元,并对该墓园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定行为偷税,处所偷税额50%罚款1435043.9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1720650.82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该墓园涉嫌偷税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杨某为求得法律的从轻处理,对该案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6025782.68元全部缴纳入库。

四、案例分析

此案的查处,可以总结以下方面的认识和体会:

1.本案是经群众举报得到的线索,否则税务机关很少对墓地销售行为进行检查,因为该行业毕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此可分析,墓地销售行业非常容易发生偷税行为。

2.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进行联合办案是本案成功查处的重要保障。墓园开发基本都是在幽静偏僻的地方,实施检查时,执法力度非常重要,纳税人一旦销毁证据将很难查实,因此,对此类案件的检查最好有公安人员的配合。

3.墓地销售行业的应税所得率需要规范明确。由于墓地开发的成本不易核实,许多材料都是“白条”入账。因此,找出合理依据,确定使纳税人认可的成本非常重要,这是保证确定应税所得率合理的前提,有利于税款、纳税金和罚款的核定计算及缴纳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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