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特点:本案税务稽查机关创新选案方法,利用征管信息和外围调查信息进行选案分析,检查中注重研究生产流程,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并能够灵活运用稽查权和稽查方法,对制造业的纳税检查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6年, 江苏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适应新形势下稽查工作的要求,推行稽查精细化管理,实施了案源调查立案机制创新工程。在分级分类稽查工作中,该局成立调查组,采用结合行业地域特点,分析比对征管信息及通过外围摸底,分析企业自查情况等调查模式,对销售收入超亿元、税收负担率偏低的企业进行全面调查。调查对象之一的某钢材生产企业系省级重点税源户,前5年均未纳入地税部门稽查。该单位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负担率0.58%。根据该地区该行业案源指标库中企业所得税负担率警戒线为1%的提示,判定该企业税收负担明显偏低。该局遂启动调查立案机制,将该企业列为分级分类检查对象。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该钢材生产企业于2001年2月成立,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各类合金板材、不锈钢的制造、加工以及钢材的销售。该单位2005年度销售收入30572.80万元,利润总额529.69万元,缴纳各类税款合计495.03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176.99万元,税收综合负担率3.29%。该单位同时开设一家某成品钢有限公司,二者作为关联企业,业务往来频繁。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检查人员先期与案件调查人员多次进行沟通,精心准备检查方案。考虑到该单位在收入、成本方面可能存在问题,仅靠检查财务账册难以取得突破,决定按企业生产销售的流程,兵分四路,同时进驻,实施突击检查,全面调取企业的各项纳税资料,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重点检查该单位成本核算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少作收入、虚列成本等情况。
(二)检查具体方法
⒈突击调账
检查人员按照检查预案同时进驻该企业的董事长办公室、财务科、生产车间和销售科、仓库保管部门。在董事长办公室,检查人员向该单位董事长讲明来意,并听取其介绍企业近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在财务科,检查人员调取了企业2005年度各类报表、账册、凭证、纳税申报表,获取了其7个开户银行的名称及账号。在生产车间和销售科,检查人员了解了企业的整个生产工艺流程,并对企业的在产品、产成品分品种、规格及数量进行实物盘点,掌握企业当前时点各类产品的准确数据,同时调取企业销售部门的销售日报表和月度销售台账及所有产品的出库单据,检查人员还将销售科电脑中汇总统计的企业2005年度的销售数据全部拷出,进行打印,并由企业当场签字确认。同时检查人员在现场制作笔录,进一步固定电子证据。在仓库保管部门,检查人员在第一时间隔断了仓库会计与外部的联系,成功调取了原材料、产成品的相关账册和入库、出库单据以及月度、年度盘点表。
上述调账工作基本完成后,检查人员按照事先拟好的询问提纲,立即分别对企业财务科长、销售科长、仓库会计进行了询问调查,以进一步了解企业生产、销售、仓库、财务诸环节在核算上的衔接情况。
⒉检查成本(原材料)
检查人员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总体分析后发现,该单位2005年度上半年的利润水平明显低于下半年,检查人员由此认为该单位在成本核算上有重大嫌疑,决定将成本核算的第一道环节——原材料核算作为检查的首个重点。
该单位的原材料主要是两大类,即带钢和卷板,其材料主要供应商有22家。检查人员兵分两路开展内查外调,一路外调供货单位,一路实地检查企业仓库的原材料,并与账面核算情况进行比对分析。
外调结果证实,供货单位2005年度供应该企业的原材料数,远远小于该企业的账面入库数,外调结果与账面比对发现原材料虚假入库线索。同时,该单位2005年度账面反映全年外购原材料31945.59万元,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金为5430.75万元,而该单位向国税局申报的“增值税明细表”中“进项税额”为5099.60万元,差异331.15万元,换算成原材料金额差异为1947.94万元。通过账表(账与纳税申报表)比对分析,发现入库原材料数额异常。
带着疑问,检查人员抽取了企业2005年度1月份的凭证,逐笔核对记录原材料采购的原始凭证,将原材料借方入账金额与增值税发票记载金额进行对比,结果发现原材料入账金额比增值税发票记载金额多出数百万,这一发现证实了检查人员的判断。随后,检查人员逐笔核对了其余11个月的原材料采购凭证,并统计出入账原材料中缺少发票的金额。经汇总,该单位2005年度入账原材料中缺少发票的原材料共计1911.02万元,而且大多集中在上半年。通过核对原材料采购原始凭证,入账金额与增值税发票金额进行对比证实虚假入库原材料金额1911.02万元。
检查人员还检查了该企业原材料估价入账的账务处理,通过审查材料明细账户借方摘要栏,并进一步检查原始凭证,核对估价入账的材料名称和金额,然后看次月初有无以红字冲销的处理。经逐一核对每笔预估入账的原材料后,发现其中有四笔合计金额54.80万元的预估材料,历时一年多未作任何账务处理。财务人员确认情况属实,并称由于时间久远,工作疏忽,导致未作冲销处理,造成多列成本47.07万元。
⒊检查收入
案源部门的调查资料显示,该企业的销售净利润率为1.15%,扣除上述原材料虚增因素,也只达到6%左右。于是,检查人员把注意力转向了第二个检查重点—销售收入。检查人员发现两个疑点:一是销售部门年度销售统计台账反映的该单位全年销售收入为31147.87万元,而财务部门会计报表上反映的销售收入为30572.80万元,两者相差575.07万元;二是检查人员注意到一个经营细节,在企业的生产车间曾发现一辆车门上标有某成品钢有限公司的卡车拉运过该企业的钢材边角料,但在该企业“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上并未发现对某成品钢有限公司的边角料销售情况。
由于检查人员已在销售部门调取了2005年度的销售台账及所有出库单据,第一个疑点很快就被解开了,原因是销售部门在收到货款后,已办理了产品出库手续并记入销售日报表,而财务部门由于尚未开具销售发票,所以未计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这部分由于时间差异少计的收入应确认为当期销售收入。
对第二个疑点,通过对生产车间和仓库保管人员的询问得知,企业的边角料销售大部份都是开票入账的,只有发给某成品钢有限公司的废料,由于系关联企业,因此只制作废料出库单,没有开具销售发票,收取的现金也不入账。经对所有发给某成品钢有限公司的废料出库单进行统计,该企业共少计其他业务收入116.63万元。
⒋检查应付账款
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有一笔1091万元的应付账款,2003-2005年度均未发生变动。企业财务科长解释该笔款项系该企业成立之初,由于资金困难,以关联企业某成品钢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再交给该企业无偿使用的,其利息也由某成品钢有限公司支付。对此,检查人员延伸检查了某成品钢有限公司与该企业2003-2005年度的往来账册,结果并未发现该笔贷款业务。
为查清该笔应付账款的真实面目,检查人员又到该企业的7家开户银行,检查了该企业的所有资金往来情况。通过核查,检查人员发现该单位成立之初的贷款已于当年年底全部归还给了银行,而且也未发现其与某成品钢有限公司该笔资金的往来。面对调查结果,企业财务科长不得不如实交待这笔应付账款是应付某供货单位的货款,当时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没有支付。后来,该供货单位发生撤并,该笔应付账款就一直挂账未作支付。这一事实在检查人员通过异地函查后得到证实。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⒈企业规模较大,原材料采购业务频繁,涉及原材料供应单位多,取证工作量大。
⒉企业应付款项时间久远,往来情况复杂,取证难度比较大。
对此,稽查局及时增派力量,对该单位22家供货单位进行了全面核查,并对其7家开户银行展开调查取证,获取其与业务单位、关联企业的往来账册、销货发票、资金划转等证据资料,再与账面情况一一核对,最后确认了该企业虚增原材料1911.02万元、应付账款1091万元长期挂账未予纳税调整等违法事实。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该企业2005年度虚增原材料1911.02万元,在“其他业务支出”中多列支成本81.75万元,在“主营业务成本”中多列支成本1559.82万元,合计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641.57万元。
2.该企业预估材料入账未及时冲销54.80万元,影响“其他业务支出”2.34万元,影响“主营业务成本”44.73万元,合计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47.07万元。
3.该企业少计主营业务收入575.07万元,少计其他业务收入116.63万元。
4.该企业对超过三年以上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1091万元,未进行纳税调整。
(二)处理结果
1.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上述通过虚增原材料多列成本、少计其他业务收入的行为认定为偷税,共计查补该单位企业所得税1117.84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70.51万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74.25万元,并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
此外,按照国地税稽查协作工作流程,地税稽查部门将有关检查数据及信息传递给国税部门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本案是利用案源调查立案机制,稽查案源部门与实施部门紧密配合,成功查处大中型企业的典型案例。一方面,通过案源部门的前期调查,获取更多、更全面的调查对象涉税信息,提高选案准确率;另一方面,对符合条件的调查对象,实行先期立案,发挥立案机制所具有的强大的指示、引导作用,实现调查、检查信息共享,提高案件查处的效率。就本案而言,检查人员正是按照调查人员的提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与调查人员密切配合,以账面分析为基础,以成本、收入的检查为重点,以外围调查和实地取证为抓手,成功查处了这起涉税超千万元的大案。
(二)工作建议
本案偷税手段比较简单,但偷税行为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如果检查人员不进行深入细致地检查,仅“就账查账”,很容易被企业蒙混过关。因此,检查人员要树立“办案”理念,拓宽查账思路,改变固有模式,充分利用调查信息,拟定具体检查方案;在突击调帐时,要把握好主要控制点,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业务流程、原材料采购来源、销售网络、财务核算体系以及资金运转等情况,为查清案情提供保证;在实施检查时,要多法并举,并注重检查企业的电脑资料、存货状况、生产现场等,以求取得突破;同时,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检查手段,灵活运用稽查技巧,深入开户银行、重要客户及关联企业,通过检查账户、协查、外调、询问等取证方式进行调查,以掌握充分和确凿的证据,锁定违法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