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特点:本案检查人员面对纳税人财务管理混乱无法系统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真实情况,及时调整检查方向,通过同行业投入产出分析比对,从中发现疑点,从销售开单、仓储提货、经销商收货等环节入手,以货物结转环节作为切入点,最终查实纳税人隐匿收入的事实。其办案思路对类似案件查办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啤酒公司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省局稽查局及时将举报情况向省国税局领导汇报。省局领导高度重视,并批示稽查局依法组织检查。稽查局组成专案组于
于是,专案组确定了在掌握啤酒公司涉嫌偷税的直接证据后,再分别从原材料购进、生产工艺流程、经销商网络和财务核算、纳税申报进行检查取证,以完善偷税证据链的检查方案。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常规检查,无法取得突破。
检查组依法调取啤酒公司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分析,对现有人员进行询问,发现啤酒公司具有以下特征:多次被举报,多次接受检查,没有发现重大问题,反检查能力比较强;货物销售业务现金交易,资金流无法形成;人员变动频繁,前后交接不清,人证难以到位;采购、仓库、生产、销售、核算等部门管理混乱,连接不上;财务核算资料,不同时期核算口径不尽一致,数据勾稽关系前后矛盾;提供的资料不能完整、系统地反映其生产经营全貌。
检查人员对啤酒公司主要原材料——麦芽的供应商进行检查,以核实主要原材料是否存在账外生产。但供应商提供的销售数量及金额均与啤酒公司账上相符。检查人员对啤酒公司的附属产品——麦糟进行检查,核实主要产品与附属产品的产出比例,拟从附属产品推出主要产品的产量是否存在账外经营。但啤酒公司生产的麦糟主要销往公司投资人的亲戚办的个体养殖场,该个体养殖场没有核算资料、提供不出具体数量,勾稽关系无法形成,无法测算啤酒的真实产量。
检查人员对啤酒公司资金流向进行检查,发现啤酒公司从2002年初起银行账号被法院冻结,与啤酒经销商之间的资金结算,大部分采取现金交易方式,或以个人银行卡支付货款,货款汇往啤酒公司地区业务员个人银行账号。并且2001至2004年期间的业务员大部分已离岗另谋出路,业务员及其个人银行账号无法查找齐全。因此,资金流方面,无法获得该公司账外经营的证据。
时间过了一个月,工作没有明显成效。为此,检查人员在初步掌握被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检查方案,确定将销售开单、仓储提货、经销商等与实物直接接触的环节作为重点,继续开展检查。
2.同行业比对,发现偷税嫌疑
专案组对当地其他啤酒生产企业进行调查,获悉在生产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啤酒投入产出比例一般在1:8,即投放1吨麦芽可生产8吨啤酒。而啤酒公司账上反映2001年至2004年生产投入产出比为1:7.2,啤酒公司投入产出低于行业正常水平,具有偷税嫌疑。
3.突击检查,查获重要证据
专案组通过对啤酒经销商的调查,了解到经销商向啤酒公司正常提货时使用“啤酒公司送货单”(以下简称“送货单”),促销赠酒时使用“啤酒公司授权书用酒送货单”(以下简称“赠酒单”)。于是,专案组分组同时突击检查了该公司的财务部、营销部、仓储部、保安部、运输部,终于在营销部获得2001年1月至2002年6月的“送货单”部分存根联和回执联,以及“赠酒单”存根等单据。两种送货单为啤酒公司经销商提货及领取促销赠酒所使用的单据,详细纪录了啤酒公司销售和促销赠酒的品种、规格、数量、客户、提货方式、提货车号、提货人等有关资料。两种送货单的成功获取,为案件的突破提供了可能。通过对货运单位的调查,进一步证实啤酒公司销售啤酒正常提货时使用“送货单”,促销赠酒时使用“赠酒单”。并且,购货方凭该公司开具的“送货单”或“赠酒单”上门提货。通过对送货单列举的经销商进行调查,明确啤酒公司销售啤酒与购货方的结算方式为现金直接收款方式,啤酒公司啤酒销售实现的时间即购货方收到啤酒的当天。
4.数据抽样比对,偷税案件成功告破
在查获啤酒公司两种送货单后,专案组通过整理归类,选取了一个月的啤酒送货单进行统计,然后与账务核算资料和纳税申报进行比对,发现送货单上记录的啤酒销售数量远远大于同期账簿反映的纳税申报数量,涉嫌偷税。于是,专案组召集6名录入员,对产成品明细账和两种送货单的品种、规格、数量等信息逐笔录入电脑,耗时30多天,采集信息8万余条。一是形成财务部会计核算账面上,各种名称的产品分规格、型号,每天的期初数量、期末数量、当天生产完工入库数量、当天发出销售数量,以及每天销售的单价;二是形成仓储部核算账面上,各种名称的产品分规格、型号,每天的期初数量、期末数量、当天领用数量、当天发出销售数量;三是形成营销部“送货单”部分存根联和回执联以及“赠酒单”存根上,各种名称的产品分规格、型号,每天的期初数量、期末数量、当天领用数量、当天发出销售数量、销售对象、领取人,以及每天销售的单价。共形成各类数据统计表700多份。经过对各类数据统计表信息比对,核实啤酒公司2001年1月至2002年6月期间,销售啤酒10541.6万瓶、生啤
5. 固定证据
检查人员耐心地与啤酒公司委派人员进行多次谈心,告诉纳税人主要问题和直接证据已经存在,但纳税人是否配合检查,在罚款幅度方面是不一样的,促使其积极配合,具体说明,从而减少问题,减轻企业负担。告诉经办人,“你虽然是经办人,但只要把情况说明清楚,把责任分清楚,可以排除或减少不必要的法律责任”。通过对财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及法律顾问的耐心教育和开导,使其消除顾虑,卸下包袱,积极配合检查。啤酒公司委派人员,不断告诉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并提供偷税证据。啤酒公司还以“自述材料”书面说明和确认违法事实,对检查人员取得的相关资料一一签字、盖章确认。检查人员进一步弄清了事实的真相,调查取证工作圆满完成,偷税案成功告破。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本案在检查中遇到的困难较多。一是检查资料比较多,有账内、账外资料,有纸质材料、电子文档,工作量较大。二是检查比较深入,从账内查到账外,从企业财务部,查到营销、仓储、保安、运输等部门,从企业内部查到关联企业,涉及面比较大。是是非非的信息比较多,稍不注意,就会做无用工,甚至产生错觉,偏离工作方向,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三是啤酒公司实际投资者不作为法定代表人,而以他人作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投资者、实际经营者难以得到调查,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无法全面、及时掌握。四是啤酒公司人事变动频繁。业务经办人员大部分已经离职,且无法取得联系,无法对各职能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五是啤酒公司财务管理混乱,财务人员变动频繁,纳税申报资料保管不全,给固定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增加了难度。六是物流检查难度大,由于主要实行自行提货方式,运输单位分散,有固定运输业户承运、有临时运输车辆临时给予搭车、有经销商自己上门提货,有市内运输车辆、有市外运输车辆。七是企业相关人员反检查能力比较强,在没有充分证据前,企业配合意识较差。
针对以上困难与问题,检查人员首先对财务部门核算资料,特别是按产品规格、型号、名称,理出期初数量、完工入库数量、发出数量、期末数量,然后对照纳税申报资料,落实账面核算的产品发出是否存在没有及时作销售处理,已销售产品是否存在没有申报纳税问题。其次,把营销部的“送货单”部分存根联和回执联以及“赠酒单”存根,按产品规格、型号、名称、提货人、运输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开单时间、发货时间等要素,理出每天结果。再次,把仓储部的成品,按照规格、型号、名称,每天期初数量、入库数量、发出数量、期末数量,货物入库验收人、发货人等要素,理出每天结果。最后,把生成的信息,进行同口径比对,得出每天实际发出产品数量。最后,围绕整理出的结果,用证据链固定下来。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经查,2001年1月至2002年6月间,啤酒公司销售啤酒19557.8721吨,采取账外经营,资金体外循环,在账上少列产品销售收入3315.5万元,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563.6万元、消费税431.3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五、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八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如下:
(1)对该公司在账上少列收入,多列支出3315.5万元、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追缴所偷增值税563.6万元、消费税431.3万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97.5万元;
(2)对该公司少报收入3315.5万元,应调增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2001年度及2002年度企业亏损,查增利润不足以弥补亏损,责令其按规定调整账务。
(3)对该公司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2.根据原《征管法》第二十条和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
3.该公司涉嫌偷税犯罪,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领导重视是成功查办案件的关键。本案查处过程中,省局稽查局高度重视,局领导亲临办案一线听取汇报、指导办案,市局主管稽查局领导直接督办,与办案人员一起分析研究案情,集思广益,及时理出各个阶段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领导的果断决策和得力指挥,保证了案件的查处效果。同时,市局主要领导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当地政府的理解和支持,相关部门加大办案经费投入,为办案提供物质保障,改善办案手段,提高办案效率。
2. 找准突破口是查处案件的重点。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纳税人偷税手段越来越高明、偷税的现象越来越隐蔽,其提供的资料一般经过策划,很难发现其大的涉税问题。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善于使用企业资料,学会取舍,把资料查薄。在资料中查找疑点,在疑点中找准突破口,查出问题,然后围绕问题取资料,用资料把涉税违法问题确定下来。
3. 科技办案是成功查处案件的手段。在查获该公司两种送货单后,专案组面对大量的原始单据信息需要进行科学的分类、统计、分析,计算机设备充分投入,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4. 对复杂案件,要边检查、边分析、边整合,才能防止盲目、少走弯路,不断明晰检查重点。
(二)工作建议
税源管理要到位。以本案为例,啤酒公司是一个生产企业,货物的购、产、销是主要经营环节,三者之间有匹配关系。这个关系在一定时期是相对稳定的。如投入产出比例,在库存余额不变的情况下,购多少材料,就能产出相当的产品供销售。同时,三者与资金、用电、机器设备的生产能力、用工数量甚至运输能力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些关系经过测算量化,就形成一个参数(通常称为峰值)进行衡量。利用计算机进行动态监控,通过每一定时期的实地调查,在企业生产经营有较大的变化时,及时修正参数。可以建立健全税源动态档案,定期采集数据,及时反映纳税人的主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