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特点:本案中稽查部门能够及时根据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纳税带来影响的情况,确定选案重点,提高选案准确率。在检查过程中,能够通过分析出口行业特点寻找线索,能够通过资金流通异常打开突破口,能够采取政策攻心巧破案件的做法,值得借鉴。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年6月,大连市国税局稽查局结合总局关于一次性筷子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的变化,通过CTAIS和一户式数据查询系统调取该市木制品加工行业纳税情况进行分析选案,发现该市木制品加工企业自政策变化后财务数据出现明显异常,于是从中选取了生产规模较大并具代表性的大连某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进行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大连某木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系港澳台独资经营公司,主要从事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加工。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通过财务分析,确定检查的主要方向。由于M公司在一次性筷子生产行业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稽查局研究决定,抽调稽查骨干成立专案组对M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人员通过一户式查询系统调取企业财务报表分析发现,该公司2003年销售收入2341万元,2004年销售收入503万元,企业销售业绩大幅度下降。但同期企业管理费用却几乎没有变化。检查人员认为收入与管理费用明显不配比的原因,很可能是企业有账外销售行为存在,从而确定将该公司收入完整性作为检查的主要方向。
根据行业特点,确定检查重点。重点检查的部门是生产车间和销售部。重点检查的环节,一是根据商检部门关于每批出口应税木制品必须具有《检验检疫档案》的规定,查找生产记录中完整的《检验检疫档案》,了解真实的出口产品数量。二是根据出口企业每笔货物出口业务都应该有翔实的订单记录和合同的规定,查找企业的订单签订情况,了解出口情况的其他信息资料,力求发现其帐外经营线索。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实地检查,发现重要线索。2005年6月8日,检查人员依法对M公司的生产车间进行检查。M公司的产品全部为木制一次性筷子,全部出口日本。其原材料为木制半成品筷子,主要来自黑龙江、吉林等地林区附近的木制加工厂。其生产流程是将采购的木制半成品筷子经人工分选后,用机器进行切削、倒角等加工,按照客户要求装入纸箱,经报关报验后出口。检查人员查找生产环节所有的《检验检疫档案》,但公司只保留有当月的《检验检疫档案》,以前年度档案没有保存。检查人员从公司仓库保管员手中取得两种不同颜色、版式、印刷质量的产成品出库单,其中一本封面用圆珠笔标注了大写字母“B”的出库单,与产成品账、仓库保管账计录的数额明显不符。检查人员推断这有可能就是公司记录账外收入即第二套账的原始凭证,但要证明这一点还必须取到更加直接的、有力的证据。
2.分析财务资料,发现收入与费用不匹配的问题。检查人员通过对企业账簿检查又相继发现以下疑点:企业2003年销售收入2341万元,2004年销售收入为503万元,两个年度收入差距很大,而企业的财务数据却存在着明显不配比。(1)电费支出异常。2003年电费支出5.5万元;而2004年电费支出7万多元,不降反升。(2)职工人数异常。通过对企业应付工资科目及工资表的检查,发现企业2003年职工总数59人,2004年57人,没有明显变化。(3)包装物支出异常。企业2003年包装箱消耗15.3万个,2004年包装箱消耗15.05万个,没有明显变化。(4)运费支出异常。企业2003年运费支出11.2万元,2004年运费支出14.4万元,不降反升。这四方面异常显然违背了收入与费用匹配的基本逻辑。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检查人员进一步印证了该公司存在账外销售行为的判断。
3.外围调查出口代理企业,发现账外经营事实。针对企业产品品种单一且全部出口的销售特点,检查人员意识到,企业如果隐瞒收入,一定是出口收入,而企业的外销途径,除企业自营出口外,一定要有其它的外销渠道和方式。根据以上的分析判断,为寻找直接有效的证据,检查人员到销售部进行突击检查。该公司和外国客户联络订单基本上都是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完成的,所有的出口销售协议和订单情况在销售部门的电脑中都应该有记录,所以检查人员对该公司销售部所有销售人员的电脑数据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企业销售经理的电脑中,发现了该公司与辽宁T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T公司)签订的代理出口协议和近期开具的代理出口发票的信息。这一异常情况引起检查人员高度警觉,M公司本来就是加工型外商投资企业,有自营出口的权利,为什么会出现通过其他公司代理出口业务的现象。
面对新的线索,检查人员到辽宁T公司进行外围调查。检查人员调取辽宁T公司的往来账簿和签订的代理协议,发现从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2004年以来,大连M木制品有限公司开始通过辽宁T公司代理出口。T公司的客户也是M公司的日本客户,且货源的组织、运输、报关报验完全由M公司自己负责。同时,检查人员又取得M公司的代理出口协议正本、开具的出口发票的复印件和从T公司收取货款时开具的财政收款收据复印件等证据资料。经调查统计,M公司2004年通过辽宁T公司代理出口其可以自营出口的自产产品,累计收入为1091万元(含税);2005年1月至8月收入857万元(含税)。经查,以上收入均未入账。
4.追查资金流,寻找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条。通过上述取证,可以从物流方面充分的证明企业存在隐瞒收入的违法事实。但要形成有力的证据链条,还要在资金流方面也取得相关证据。
根据对财务指标分析,M公司在营运资金极度短缺,产品严重滞销的情况下还能维持经营并且运转良好,一定依赖账外资金的注入。而通过对公司的往来账户的检查,发现资金主要来源于向法定代表人的母亲借入的现金,合资企业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只单方面向中方股东的亲属多次借钱,而且是十几万或几十万大额现金,这显然是不正常的。
检查人员找到公司的经理进行约谈,向其通报了前期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和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希望纳税人能配合,并宣讲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该公司经理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检查人员顺利取得该公司账外经营业务的全部证据资料和一套完整的账外账。同时公司经理交代其通过自己及母亲名义私设个人账户,对代理出口部分采取购销都不入账的手段,隐瞒收入的事实。随即检查人员到银行调取了个人账户的交易明细,取得了资金流的直接证据。通过进一步审查,检查人员发现标注大写字母“B”的出库单是该公司正在使用而未及时收存的账外账出库单,同账外账的仓库保管账数额完全一致。一系列相关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条,案件成功告破。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该公司通过辽宁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取代理出口的方式出口销售一次性筷子产品,2004年隐匿销售收入1091万元(含税);2005年1-8月隐匿销售收入857万元(含税)。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和十九条规定,2004、2005两个年度合计补缴增值税28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少缴税款一倍罚款。
由于此案已涉嫌偷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六十三条第一款、七十七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 2004年1月1日退税政策发生变化后,木制筷子生产企业容易发生的共性问题就是通过外贸企业代理出口,隐匿销售收入,不申报税金。选案人员在选案过程中,正是针对政策变化,找准切入点,提高了选案的针对性。
2. 在一般情况下,账外与账内都会存在一定的关联。因此,运用财务分析法对企业报表中的财务指标进行比对分析,寻找疑点,这也是查前分析的一个有效方法。本案就是通过财务分析,发现其营运资金短缺等异常情况,从而判断企业有账外资金和隐瞒收入的违法嫌疑。
(二)工作建议
1.稽查部门的选案工作要时刻关注税收政策变化,有针对性的分析政策变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造成的影响,从而发现企业偷税的新动向,为检查部门有效的打击偷逃税行为提供准确的案源。
2.稽查部门要从整体上把握行业性的涉税违法问题,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检查,总结行业涉税违法的特点,及时开展针对该行业的专项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