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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某工业企业设置账外账偷税案

2010-03-11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本案特点:检查人员深入研究举报线索,确定有效的检查预案;通过账面检查和单位人工支出的测算,找出企业涉税疑点;依法调取、固定电子证据,查明案情;及时采取有效的税收保全措施,既发现违法事实,又保证税、罚、滞及时足额入库,一系列检查方法值得借鉴。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6月,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收到举报,反映该市某工业公司采取设置账外账的手段进行偷税,并提供该公司销售客户的名称及金额等相关信息。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工业公司成立于20038月,2004年正式投产,主要从事门窗配件、密封胶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该公司2004年申报收入245万元,应纳增值税5万元,税负1.9%2005年申报收入298万元,应纳增值税9万元,税负2.9%2006年申报收入492万元,应纳增值税17万元,税负3.4%200714月份申报收入51万元,未实现增值税。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市局稽查局领导对此举报线索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检查人员对该公司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制定稽查预案。

检查人员分析:几年来,公司的增值税税负虽变动较大但并无明显偏低,而举报人提供的收入数与其申报的收入数相比却相差甚远,如果举报属实,则该公司存在重大偷税嫌疑。但是,举报人提供的客户绝大多数为散布在各个地区的个体经销商及建筑公司,若按其提供的线索对所有客户进行逐一排查,取证难度大,耗时长,甚至会惊动部分涉案纳税人,增加后期工作难度。所以,检查工作只能从被举报企业入手。检查人员认为,如果该公司存在账外经营,即使手段再高明,其账簿凭证上也会留有蛛丝马迹。另外,检查人员通过分析,认为该公司有近百家客户遍布各个地区,从生产销售到财务核算应该有一套规范的管理机制,其财务核算很可能使用财务软件。根据以往的经验,企业若设置账外账,其真实的财务数据往往隐匿在电脑中。于是,检查人员制定了以日常检查名义进户,以账簿凭证审核为突破口,以核实电子数据为工作重点的检查方案。

(二)检查具体方法

1.检查账簿,发现疑点。

2007623,检查人员以日常检查的名义正式进入该公司实施纳税检查。通过检查公司几年来的账簿凭证,检查人员发现,其记载收入的凭据百分之九十以上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销售对象大部分为本地区的工业企业,另外部分是销售给财务核算建全的建筑公司的收入,以普通发票记账。而通常该类企业的销售对象中,个体经销商及其他建筑公司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占较大的比重,这类客户在交易中一般只索要普通发票或者不要发票,该公司的核算与这一情况不符。另外,检查人员在举报资料列举的公司众多销售客户中挑选了一户本地一般纳税人企业,将该公司与此一般纳税人企业交易数额和公司账簿记载交易数额进行比对,发现二者基本相符,这说明举报线索是可信的。但公司账簿中却未体现其与举报材料中列举的众多个体经销商及建筑公司的交易情况。检查人员又通过计算投入产出率测算公司经营情况,考虑到该公司如设置“账外账”进行偷税,则很可能从原材料购进到产成品销售均不入账,若以原材料的投入产出进行测算很难发现问题,于是检查人员决定从人工投入产出率入手进行测算。经测算,该公司账簿记载的工资支出超出同行业相同规模企业标准的3倍以上,而其人均年产值仅为1.5万元,同行业的人均产值却在5万元以上。以上情况均说明,该公司很可能存在账外经营,以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的手段,进行偷税的问题。

账簿凭证检查过程中,细心的检查人员还发现,该公司的一份记账凭证后除附有产品出库单外,还附有一张电脑打印的“客户销售单”,“客户销售单”上注有“客户微机号”。这说明该公司确有可能采取电子财务核算的管理方式。

2.采取有效措施,调取电子数据资料。

针对诸多疑点和该公司财务部、经营部、销售部在日常工作中均使用电脑的情况,检查人员提出查看电脑数据资料的要求。对此,公司负责人以电脑中存储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一口拒绝,在检查人员告知其只查看与纳税有关的内容且依法为其保守秘密的情况下,仍拒不同意。在双方僵持时候,公司突然停电。检查人员凭经验推断,停电可能是人为造成,并分析该公司有可能利用备用电源供电,通过其他服务器终端删除服务器上存储的数据,于是迅速拔掉网线,分头看住各部门的电脑。这时,该公司的十几名员工将检查人员团团围住,欲强行搬走电脑。见此情形,检查人员发出了阻挠税务检查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警告,一名员工仍不顾一切地搬起一台电脑向车间跑去,检查人员感觉事态严重,一边跟着来到车间一边给局领导挂电话,在检查人员的坚持下,那名员工才很不情愿地将电脑搬回办公室。该公司财务人员一再解释电脑中存储的数据与纳税无关。检查人员出示那份电脑打印的“客户销售单”并询问有关情况,财务人员的解释漏洞百出,始终无法自圆其说。种种迹象表明,电脑中存储的数据很可能有问题。考虑到该公司存在设置“账外账”偷税的重大嫌疑,对待税务检查又持阻挠态度,而且电脑存储的数据非常容易灭失、又很难在短时间内查清,检查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实施调账检查。于是,检查人员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后,在该公司签字确认的情况下,使用《税务检查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及《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将该公司电脑服务器主机封存调回,同时调回公司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

3.破译密码,固定证据。

检查人员将公司电脑服务器主机调回税务机关后,在公司相关人员在场情况下启封、开机,准备对存储在其中的数据进行全面检查。而该公司人员拒绝提供财务软件的用户名和密码。于是,在该公司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检查人员将公司电脑服务器主机数据全盘备份到税务机关的空白电脑主机上,然后再次将电脑服务器主机封存。检查人员针对该公司使用财务软件的相关特点,对备份数据库进行分析,采用在财务软件数据库的人员库中增加管理员的方法,成功破译了财务软件中所涉及到的全部人员的用户名及密码。通过使用该公司财务人员及销售人员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在财务软件中发现了与核算销售收入有关的 “商品销售汇总表”及“客户销售汇总表”,并将数据导出,打印成纸质材料。经过对上述两表的分析统计,得知该公司 2004年1月12007年4月30实际取得销售收入为3784万元,而其申报的销售收入为961万元,少计收入2823万元。

4.税收保全

为尽快对上述数据进行确认,检查人员再次与该公司相关人员联系,而此时对方手机全部处于关机状态。检查人员立即到该公司寻找相关人员,却发现一些工人正在大量运出其产品。鉴于该公司涉案金额巨大,且有转移其应纳税商品的迹象,检查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其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通知该公司开户银行冻结其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银行存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第二天,该公司相关人员来到税务机关,由公司负责人、微机管理员、财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将公司备份到税务机关主机的该公司的电子财务资料“商品销售汇总表”及“客户销售汇总表” 导出并打印纸质材料,公司负责人承认了采取设置“账外账”手段进行偷税的违法事实,并签字确认表中所载的公司实际销售收入数据。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1.检查中,被查公司不配合及至阻挠检查人员工作,拒不同意检查人员查看电脑存储资料,欲强行控制电脑;在检查人员将电脑服务器主机依法定程序调回税务机关后,拒不提供财务软件密码;在认为其偷税行为可能败露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人员手机全部关机,组织工人大量运出其产品。面对上述困难和阻力,检查人员果断、有力地控制了局面,宣传税收政策,及时依法实施了调账检查;迅速破译财务软件密码,对电脑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了详细而准确的核实,依法固定了电子证据;及时依法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最终成功查处了该公司偷税案件,保证了查补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2.电子证据是本案定案的关键证据。检查中,检查人员依法定程序完成了电子证据的固定、提取、确认工作。检查人员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后,在该公司签字确认的情况下,使用《税务检查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及《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将该公司电脑服务器主机封存调回税务机关;调回后,在公司相关人员在场情况下启封、开机,将公司电脑服务器主机数据全盘备份到税务机关的空白电脑主机上,然后再次将电脑服务器主机封存;提取电子证据后,由公司负责人、微机管理员、财务人员同时在由公司电脑服务器主机中存储的“商品销售汇总表”及“客户销售汇总表” 导出并打印的纸质材料上签字确认两表中所载的公司销售收入数据系该公司几年来的实际销售收入,保证了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有效性,使某公司偷税行为得以最终认定。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20041月至20074月,该公司采用账外经营方式,少列销售收入2823万元,少缴增值税款480万元。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追缴增值税税款480万元,并处于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罚款240万元,并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该公司行为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检查人员的稽查能力和敬业精神,对于案件的查处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案中,检查人员根据涉案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销售对象进行综合分析,发现了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单一核算收入的依据不符合常规以及人工成本比例异常的疑点;通过对账簿凭证的审核,以一张“客户销售单”发现了企业采用电子核算的线索;在企业拒绝提供电脑密码的情况下迅速破译了密码并对电脑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了详细而准确的核实;在检查工作遭遇阻力时及时依法行使法定权利;受到阻挠甚至遇到人身威胁时,坚持原则、严格执法,表现出较高的综合素质。

2.在查处利用财务软件设置“账外账”进行偷税的行为时,相关电子证据的提取至关重要。由于存储在电脑中的电子证据具有不确定性,可以随时更改,因此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提取的电子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本案中,检查人员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有效采取税务稽查证据保全措施,在涉案企业相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将涉案企业电脑主机数据全盘备份到税务机关的空白电脑主机上,将电脑主机封存,在将计算机中存储的资料输出打印后,由涉案企业负责人、微机管理员、财务人员同时签字确认,从而使提取的电子资料固定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二)工作建议

1.建议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经常深入企业了解生产规模、经营状况,注重与同行业相同规模企业进行横向比较,通过计算“投入产出率”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根据其生产规模、耗用原材料、动力、辅助材料以及人工成本等多项指标进行成本与产出的比率分析,及时发现偷税迹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软件应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建议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备案的管理工作,掌握企业的整体情况,提高对此类企业的税收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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