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一)基本情况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该公司)是一私营企业,租赁承包县硫铁矿,主要从事硫铁矿的开采、销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租赁期三年,即从2001年7月8日起至2004年7月7日止。
(二)案件来源
2003年8月,县局稽查局根据上级交办,对该公司进行专项稽查,并调取了该公司2001年度和2002年度全部财务资料和相关资料。资料显示该公司2001年度7月至12月销售硫铁18400吨,实现销售收入1356000元,账面利润—740600元;2002年度销售硫铁88000吨,实现销售收入64.44000元,账面利润—211500元。每年上交县硫铁矿租赁费1640000元。在硫铁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其如此经营状况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
本次稽查采取调帐检查和实地检查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共查补地方税收、滞纳金、罚款299359元。
二、稽查过程
从何处着手,成为此案的关键,稽查人员经过分析研究认为:如果单纯就账查账则难以有大的突破,从账面看矿石产品的产量记录则是每月根据负责矿石开采的井巷分公司上报数据统计的,其真实性值得商榷。采掘施工承包合同书载明开采人员工资则是按照产量实行计件工资,井巷分公司的月开采数量是如何统计的?有没有最原始的产量记录?带着这个疑问,稽查人员在事先不作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来到该公司开采地井巷分公司,井巷分公司在未受任何外界干扰和“精心准备”的情况下,向稽查人员如实提供了完整的每天、每个下井班次的原始产量记录。据稽查人员统计该公司财务账上每月记录的产量只有井巷分公司原始产量记录的65%至75%。掌握了这些情况后,稽查人员按规定报批对该公司进行立案稽查:经对该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后得知:账面上的产量是由公司三位负责人研究决定的。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交谈,反复宣传税收政策法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终于承认了上述事实。究其原因,他解释说:一方面开采人员以废矿充好矿,多记了产量;另一方面是考虑矿石的水分含量。果真如此吗?稽查人员针对这些问题,迅速出击,通过调阅县硫铁矿资料,走访知情人员了解情况,派员深入矿口实地调查,走访矿井工人等多方面了解稽查,并根据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书要求的贫化率小于等于10%,以及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和该矿的地质状况等综合指标进行分析,·了解到该矿石水分含量在4%—6%之间,废矿折扣和水分在15%—20%之间。在众多证据面前,该公司承认过高估算了废次品率,少记产量的事实。至此,该公司涉税案件的调查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其它问题也随之迎刃而解。
三、主要问题
(一)少计产量,多转成本
根据稽查人员的调查情况,县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查确认,该公司的废矿率确定为15%,得出2001年度少记产量16522吨,多转销售成本121230元;2002年度少计产量12008吨,多转销售成本510631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31861元。
(二)少记运费差价
稽查人员在核实该公司的运输费用时,发现有的开出发票结算的运费单价和支付的运费单价不一致,而该公司运费核算都是通过设置往来帐实行代收代付,表面上与当年收益无关。稽查人员先后走访调查了为该公司承运的二个车队,并同时责令该公司提供有关运费资料。查明该公司2002年度开具运输发票从购货单位浙江平阳化工公司结算单价是每吨23.25元,而实际支付给运输车队则是每吨18.80元,每吨差价4.45元。最终确认该公司隐瞒运费差价收入81206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应收账款贷方余额未结转收入
稽查人员在审核该公司应收账款明细帐中发现,该帐户长期存在大量贷方余额,经查明属于货已发出并收到货款,但全年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剔除其中所含运费增值税税金,2001年度应结转收入674401元;2002年度应结转收入480312元。同时应结转销售成本:2001年度销售成本285029元;2002年度销售成本240678元,两个年度分别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89372元、239634元。
(四)扩大成本开支费用,乱列费用
2001年度:
1、在管理费用中预提“排污费"153870元未交;预提未交“资源补偿费”15115元,合计168989元,未作纳税调整。
2、在管理费用中摊销租赁费900000元,应摊销820000元,多摊销80000元,未作纳税调整。
3、在制造费用中按照产量预提大修理费用185000元,实际并发生支出,按照当年销售吨位和库存吨位分摊后,实际造成多转成本75500元,未作纳税调整。
4、销售费用计提108556元,实际发生73006元,多列支35550元,未作纳税调整。
2002年度:
1、在制造费用中提取不需支付费用40000元,未作纳税调整;
2、销售费用多提未用39188元,未作纳税调整;
3、预提费用贷方78221元,未作纳税调整;
4、全年超标准列支招待费130499元,未作纳税调整;
5、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税收滞纳金57元,未作纳税调整;
6、本年度多列支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30589元,未作纳税调整。
综上所述,该公司2001年度账面利润-740621元,审增应纳税所得额合计853820元(注:少列支地方税金及附加16822元,予以调减),审查核实应纳税所得额为113199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7355元;2002年度账面利润-211549元,合计审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25元。应纳税所得额为788476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60197元,已缴6238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97810元,合计应追缴企业所得税235165元;2001年度至2002年度少缴印花税5092元,资源税24101元。该公司共计少缴税款264358元。
四、处理结果
(一)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四、第六条的规定,该公司2001年度至2002年度应补缴印花税5092元。
(二)资源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该公司2001年度至2002年度应补缴资源税24101元。
(三)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该公司2001年度至2002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3516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上列少缴的印花税5092元,资源税24101元,企业所得税235165元予以追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考虑到该公司上述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是由于该公司负责人、财务人员对现行有关税收法规了解不够的客观原因,且在稽查人员与之进行“稽查约谈”之后,能主动积极配合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表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县局审理委员会经过审理,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该公司2002年度隐瞒运费差价收入81206元,造成少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此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35000元罚款。
五、原因分析
该公司税收检查虽然结束了,但是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发人深思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不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在纳税主体呈现多元化格局的情况下,偷税手段越来越隐蔽,偷税方式层出不穷,而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相对薄弱,征管手段相对滞后。
(二)税收宣传方式方法陈旧。税收宣传仍习惯于旧方法、旧套套,形式热烈,内容空洞,只求表面风光,不注重实际效果。如:综合性、一般常识性宣传多,个性化有针对性宣传少,不能满足各类纳税人税收政策宣传需求。
(三)税收环境不好。一些民营企业只要税收照顾,而不要税收政策,纳税人纳税意识不高,见利忘义是造成以上偷税的主要原因;少数部门和个别地方党政领导,不能正确处理优化税收环境与发展民营经济的关系,甚至将两者对立,以及个别基层税务机关自身求稳怕乱,怕执行政策过严影响行风评议,委曲求全,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税收环境的治理。
六、对策分析
(一)要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夯实征管基础工作,堵塞税收漏洞。这就要求管理部门要实行精细化管理,全面掌握和了解企业生产能力,实际产量及市场行情等生产经营情况,适时进行纳税评估。善于发现税收征管中薄弱环节,以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要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力度,提高税收宣传水平。“量身定制”,实行个性化税收宣传,切实增强纳税人和全社会税收法制意识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三)要创新稽查方式,加大稽查力度。该公司涉税案件的成功查处是稽查人员转变稽查理念,因事制宜,创新稽查方法的结果;也是实地稽查、询问、调取资料,实行“稽查约谈”等稽查手段综合运用的结果。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要求我们稽查人员要突破陈规,改变过去单纯就账论账传统、过时的稽查方法,以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同时要加大稽查处罚力度,以案释法,促进税收征收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