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4年3月,根据马鞍山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汇算统一安排,稽查局对本市某建筑安装企业2003年度地方各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该单位是集体企业,主营业务建安工程施工、回收渣钢、劳动服务等;有近二十个下属单位,均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各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检查人员采用实地检查方式,审核了该单位的会计报表、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2003年度会计利润132840.47元,在申报缴纳2003年企业所得税时因业务招待费超过标准及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有关项目自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75524.97元,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8365.44元,已按规定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二、主要问题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如下问题:
(一)该单位2003年分三次通过“管理费用”科目计提奖金98万元,账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贷:其他应付款”,凭证后面附有以
某某个人名义开具的劳务门票,2003年未支付。经向有关人员了解查实,该单位之所以计提这笔款项,是因为该单位有近二十个下属单位,为了对下属单位进行考核,年初与下属单位管理人员签订考核任书,年底根据考核指标进行奖惩兑现,奖金来源就是计提的这笔款项。
(二)该单位与建设方签订三项建安工程合同,分别为一组团合同金额6760000元、工程预算成本7407934元;八组团2#楼合同金额3105420元、工程预算成本3681261元;八组团3#楼合同金额3187946元、工程预算成本3845793元;三项工程分别核算收入及成本费用。至2003年末三项工程均未完工,按形象进度分别结转收入1100000元、2020000元、17100130元,占合同金额的16.27%、65.05%、53.6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该单位建筑工程持续时间超过一年可以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九十五条、九十六条规定,其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及费用,完工百分比法就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及费用。按工程完工进度比例结转收入,应同时根据工程预算成本结转相应比例的成本,结转的成本应为1205433元、2394571元、2062866元,但该单位并未按相应比例结转成本,而是根据当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结转的成本分别为2100000元、23201000元、2010000元,合计多结转成本767130元。
(三)2003年该单位承接建安工程计22213555元,工程款已收到,其中15076500元由本单位负责承建,已按规定缴纳了相关税金。另7137055元工程,该单位总承包后,转给其他单位承建,已代扣代缴营业税155939元,少代扣代缴营业税58172.65元。(本案牵涉到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在此不予赘述)
三、处理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项规定,该单位计提奖金考核奖励下属单位管理人员,此项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80000元。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对多结转的工程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67130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该单位多列成本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构成了偷税。责令该单位补交企业所得税1747130* 33%=576553元,并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责成该单位将2003年少代扣代缴的营业税58172。65元予以补扣,并对该单位处以少扣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因对该单位的检查在汇算清缴期内,所以对该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不予加收滞纳金。
(一)该单位以开劳务门票方式计提奖金奖励下属单位管理人员,这种行为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该单位认为:自己与近二十个下属单位虽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纳税,但实际上仍然是一个大单位,对下属管理人员进行业绩考核,是为了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奖勤罚懒、严格内部管理,以开劳务门票的方式计提奖金,开门票时已按规定缴纳了相关税款,且发票是由税务机关开具,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应该再作纳税调整。检查人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马鞍山市地税局为了加强零星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门票征税行为,更好地组织收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门票征税管理办法》,对门票的开具范围、开具手续、税款征收、具体要求、罚则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据此,我们认为该单位在企业所得税前计提奖金违背了税法的有关规定。理由如下:第一该单位与下属的近二十个单位只是行政隶属关系,这些单位均通过工商部门注册发证、通过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各自都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下属单位管理人员只对任职单位进行管理,并未对该单位提供劳务服务,该单位取得的各项经营收入与下属单位管理人员无关;第二凭证后面附有以某某个人名义开具的劳务门票,但经检查人员无关;核实这人并非是下属单位管理人员;第三开具劳务门票必须是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临时经营者、依法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超范围经营不符合领购发票的纳税人;第四必须有纳税人提供劳务的性质及获得报酬的具体数额等相关证明材料。因此利用开劳务门票的方式计提奖金,待第二年发放,既偷逃了企业所得税又偷逃了个人所得税,该单位计提此项奖金时,已计人当期损益,开具门票时仅按有关规定核定征收了2%的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工程进度结转收入,应同时根据工程预算成本结转相应比例的成本,但该单位并未按相应比例结转成本,而是根据当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结转。建筑安装企业的成本费用发生有它的不均衡性,工程前期材料购进及人员工资发生的相对较为集中,跨年度工程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工程形象进度结转收入,应以同等的比例按工程预算成本结转成本,而不能以实际发生成本作为结转依据。该单位的行为实属人为调节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
(三)该单位之所以少代扣代缴营业税款是其认为:扣缴税款应该在支付分包工程款时扣缴,因为有的工程总承包后尚未与分包商签订合同、有的分包工程款尚未支付,所以税款末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第四条规定,建筑安装业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其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款项凭据的当天。检查人员分析认为:该单位少扣缴税款并非故意行为,只是因为对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政策理解不准,为此对其进行了宣传解释。
此案给了我们一些启示:为了规范税收秩序、加强零星税收的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了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这也好比一把双刃剑,这项工作做好了,既能规范税收秩序、公平税负,又方便了纳税人,这项工作如果未做好,它就成了税收征管体系中的一个漏洞,让那些偷逃税者有了可乘之机。这项工作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办的好与不好,归根到底主要责任在税务机关。该单位利用到税务机关开具门票偷逃税款,手段简单,但却易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及个人往往以种种理由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门票,表面上看是按照开具门票的规定提供了相关资料同时缴纳了税款,但其背后可能隐藏着种种税收违法行为。这就需要税务管理人员首先要了解企业的经营业务,认真分析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第二切实加强对开具门票的审核批准工作;第三检查人员碰到此类情况不能碍于情面一放了之,牢固筑起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企业利用开具门票这件看似合法的外衣,掩盖其不合法的行为,多列成本费用偷逃企业所得税,真正从源头上堵塞漏洞,不让偷逃税者有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