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
2004年初,稽查局根据上一年度粮油加工行业效益不错,而有些粮油加工企业报表出现亏损的情况,决定对粮油加工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稽查局于2004年3月11日至5月24日对某镇粮油有限责任公司2002至2003年度地方税缴纳情况实施了调帐检查。
(二)基本情况
该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原系镇办集体企业,成立于1989年10月17日。2000年12月30日该企业进行改制,以原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全部债务,按零资产拍卖给原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进行改制后,公司名称、法人代表未变,经济性质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单位实收资本241620.52元,分为十二股份。经营范围:粮油加工、兑换,成品粮销售,小麦、油菜籽收购。2002年度帐面主营业务收入849871.00元,会计利润3296.00元,无纳税调整项目,应纳税所得额3296.00元,申报缴纳地方税、费、基金4958.22元;2003年度帐面主营业务收入867516.65元,会计利润—19677.00元,企业自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69.00元,应纳税所得额—14108.00元,申报缴纳地方税、费、基金2939.83元。
(三)案件的总体情况
该公司2001年度销售不动产590000.00元、转让土地使用权279000.00元,少申报缴纳营业税33950.00元、城建税1697.50元、教育费附加1018,50元、印花税295.00元;2002年度转让土地使用权172000.00元,偷逃营业税8600.00元、城建税430.00元、教育费附加258.00元、企业所得税53694.96元;2003年度虚报亏损8999.82元。
二、稽查过程
检查人员对该公司会计报表、帐簿、凭证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主要采取逆查法和抽查法。首先通过查看该单位资产负债表,发现无形资产年初有余额而年末为零。经查看该单位2002年度固定资产明细帐与有关记帐凭证,该单位分别于2002年1月31日6#凭证出售土地使用权84000元,帐务处理:
借:现金 84000
贷:实收资本 84000
2002年3月31日8#凭证出售土地使用权88000元,帐务处理:
借:现金 88000
贷:实收资本 88000
未按照正常会计处理。
稽查人员于是召开案情分析会,针对该公司改制后的现状,寻找该公司可能存在的税收征管漏洞。稽查人员通过实地查看和外围了解,该公司实际出售土地使用权收入超过帐面数额172000元,而且于2001年度就出售土地使用权,于是稽查人员要求该公司财务人员提供企业改制时资产评佑报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明细帐、售地明细帐。企业财务人员以刚来不久不知道以前情况为由,进行搪塞。稽查人员判断该单位有少计收入偷税行为,建议对该单位进行立案查处,并延伸检查至2001年度。
稽查人员到该公司所属镇政府了解企业改制时情况。由于该镇政府几位主要领导已调离,才调来的领导对当时的情况并不清楚。于是稽查人员又找到当时改制的领导,并通过他联系找到当时改制的资料。同时,稽查人员在当地土地管理人员的陪同下,向建房户核实土地购买价格和土地面积,并向其宣传购买宅基地需要有正式发票,无发票办不到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且以后房屋不能进行交易。经多次上门宣传、做工作,购地建房户纷纷向我们提供购地时该公司开具的收据。稽查人员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又回头对该公司法人代表、财务人员进行询问,向其宣传税收政策及拒不提供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出示稽查人员外围掌握的资料,当法人看到稽查人员提供的资料时对财务人员说:既然他们知道了,就全部提供给他们吧。至此,该公司自2001年初至2002年末转让无形资产已基本清楚。
三、主要问题
(一)营业税及附加
该公司2001年度销售不动产590000.00元、转让无形资产279000,0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43450.00元、城建税2172.50元、教育费附加1303.5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9500.00元、城建税475.00元、教育费附加285.00元,少申报缴纳营业税33950.00元、城建税1697.50元、教育费附加1018.50元。该公司2002年度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72000.0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8600.00元、城建税430.00元、教育费附加258.00元,未申报缴纳。合计少缴纳营业税42550。00元、城建税2127.50元、教育费附加1276.50元。
(二)印花税
该公司2001年度销售不动产590000.00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375.m元,未贴花。
(三)企业所得税
1、2002年度转让土地使用权172000元,经查,该公司2000年12月改制时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未支付任何代价,所以,该无形资产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为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七条规定,2002年度转让土地使用权172000元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2002年度帐面利润3296.00元,无纳税调整项目,应纳税所得额3296.00元,以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2000.00元;应补缴的地方税、费、附加合计9288.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54782.64元,未申报缴纳。
2、该公司2003年度帐面亏损19677.00元,企业申报自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69.00元,应纳税所得额—14108.00元。经检查该公司2003年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17870.4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可在税前列支4337.58元,超标准列支13532.82元,企业已自行调增4533.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999.82元,调增后应纳税所得额—5108.18元。
四、处理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条的规定,该公司计算少缴营业税42550.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的规定,该公司位少缴城建税2127.50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1994]2号)第一条规定,该公司少缴教育费附加1276.50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办法》第一、二、三条和《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六条规定,该公司少缴印花税375.00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十四条规定,该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54782.6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2001至2002年度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地方税自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稽查局认定该公司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是典型的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2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2001至2002年度少列收入偷逃地方税合计99835,14元、滞纳金予以追缴,并处以罚款49917.5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2003年度虚报亏损8999.82元,处以罚款2000.00元。因该单位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l万元以上,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案情分析及对策
(一)作案手段分析及对策
该公司转让无形资产不是按照会计处理方法,而是借:现金贷:实收资本,且对资产成本的确定不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本案的法人认为企业出售土地是为了还债,自己并未得到钱,不应该交营业税,更谈不上交所得税。对这类情况我们只要注意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实收资本的年初、年末有无变动情况,若有变动,再查看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实收资本明细帐,就不难看出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故意不按照会计处理方法达到少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二)税收违法行为的动向及规律分析
随着市场经的不断发展、各种经济资源的相互融合、渗透,企业的重组、改制将日趋频繁,部分企业利用重组、改制等机会,大做税收文章,主要表现为: ’
l、将改制虚列的固定资产转到递延资产,在以后年度转入待摊费用进行摊销,或者故意报废固定资产,增加期间费用和支出,减少利润,最终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2、借改制还债之名出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直接冲减帐面价值,或者将出售收入计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这样既偷逃营业税又偷逃所得税。
3、资产评估时虚增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同时,增加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这样,摊销时计入管理费用,虚列成本(未按历史成本摊销),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目的。
(三)征管方面的问题及分析
此案暴露了征管分局管理不到位,对纳税人财务报表审查不严以及未适时对帐实进行核对等一系列问题。
作为征管分局应加强税源监控,尤其要掌握改制企业的第一手资料,包括改制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往年缴税情况;企业资产则和利润表上的内容有连续性,如: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若数字变动较大应认真审核,利润表上期间费用的对比,及时掌握企业是否增加当期费用,减少当期利润;税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纳税人实物资产类帐户与各类实物资产的实际盘存或清查数量进行核对。如,将“固定资产”各明细帐与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等的清理情况进行核对;将“原材料、包装物”等明细帐与这些实物的盘存数量进行核对,等等。
(四)稽查方面的对策
l、提高稽查能力
从本案查处可以看出,对企业所得税的检查是一项综合系统作业,除要对收人、成本、费用审查外,还要对企业形成过程进行全面审查与了解。稽查人员必须掌握多方面知识,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知识,不断学习、探索稽查专门方法,如企业改组改制清算汇缴、股权转让税收处理等业务技能,才能适应日益变化的税务稽查工作要求。
2、改变传统的稽查模式
传统的就帐论帐式的税务稽查思维必将被系统的全方位的思维方式所替代。系统的思维方式也可以说是辩证的思维方式,即从系统的具体构造到系统的综合,从局部到全局,从现象到本质的思考方式,看问题通常涉及两个不同的方面,不仅看其现象丽且还要看其本质。如资产成本的确定,单从现象帐面结转数看是看不出问题,若辩证地、本质地从历史成本的角度来看,问题就出来了。稽查人员应善于总结、勤于思考,摆脱呆板僵化的思维模式,向系统的思维方式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