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税案分析其他行业

模糊概念  混淆视听偷税

2006-06-23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煤炭的生产加工及为生产服务等项目,下属分公司22个,分布在全市各地。
    根据专项检查工作安排,淮南市地税局稽查局组成5个检查组于2003年2月25日起对该公司2001年度至2002年度地方税申;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在两个多月的检查中,稽查人员对该单位所属分公司的会计报表、账簿和有关记账凭证进行了审查,发现该单位取得的资金占用费、设备租赁费等未申报缴纳税款以及支付职工集资利息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在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方面都存在少缴税款的现象,且部分税种存在偷税行为。
    二、稽查过程
    稽查人员在进驻该单位实施检查以前,首先从网上查阅了该单位两年来的纳税情况,确定了先查总部掌握一般情况、再查分公司明细账簿、最后汇总进行核准的先自上而下、再自下而上的稽查方式,实施重点突破、全面开花的重点法与详查法相结合。由于该企业规模较大,财务核算规范,财务人员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针对这一情况,在检查中,稽查人员对涉税的每一笔账务都进行仔细审核,认真对照税收政策,遇到政策问题及时请示,稽查局就设备租赁费、资金占用费以及折旧费上缴等问题三次请示上级局,使案件的查处得以顺利进行。
    三、主要问题
    经检查发现如下涉税问题:
    (一)营业税金及附加
    1、2001年向三产公司出租设备,收取设备使用费1842741.45元,应缴未缴营业税92137.07元、城建税6449.60元、教育费附加2764.1l元;2002年向三产公司出租设备,收取设备使用费505609.64元,应缴未缴营业税25280.48元、城建税1769.63元、教育费附加758.41元。
    2。2001年向职工收取的有线电视收视费1578082.73元,应缴未缴纳营业税47342.48元、城建税3313.刃元、教育费附加1420.27元;20(32年向职工收取的有线电视收视费留用1723357.58元,应缴未缴纳营业税营业51700.73元、城建税3619.05元、教育费附加1551.02元。
    3、2001年1—8月向集团内各生产矿收取矿用设备租赁费54843484.40元,淮南市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427号文精神,以淮地税函[2:003]88号文明确该项收入为应税收入,应补缴营业税2742174.22元、城建税191952.20元、教育费附加82265.23元,合计3016391.65元。
    (二)镇城土地使用税
    2001年少申报应税土地面积72729.3平方米,少缴镇城土地使用税145458.60元。2002年少申报应税土地面积15359平方米,少缴土地使用税30718元。
    (三)房产税
    2001年下属部分公司的简易办公用房、生产矿的原煤仓等原值为255031838.1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210267.44元。2002年下属部分公司的简易办公用房、生产矿的原煤仓等原值为27156766.67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228116.84元。
   (四)个人所得税
    ]、2002年将计提的以前年度风险金利息32109296.10元转入风险金本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421859.22元。
    2、2001年1—4月份职工工资薪金少代扣个人所得税15254.52元;2001年5月到2002年12月职工工资薪金少代扣个人所得税1071345.50元。合计1086600.02元。
  四、处理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十四条规定,该单位少缴营业税2958634.98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该单位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7104.45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补充规定,该单位少缴教育费附加88759,06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该单位少缴镇城土地使用税176176.60
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该单位少缴房产税438384.28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2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于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责令该单位缴纳(补扣)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7508459.24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合计加收滞纳金1479073.01元。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单位采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除追缴所偷税款、滞纳金外,处以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镇城土地使用税0.5倍的罚款计423086.95元。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单位2001年5月至2002年12月应扣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处以0.5倍的罚款。   
    五、案件分析  
    该案主要涉及到计税依据、征税对象和纳税时限等税收政策。
    一是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收费。而该案纳税人对收取的有线电视费采取扣除留用部分申报纳税的做法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财税(2001)160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关于有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问题:“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该案纳税人向独立核算的三产公司收取设备租赁费应属于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收。
    二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件对“房产”进行了明确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该案所涉及的简易办公用房和煤仓,都是符合这一税收政策规定的。纳税人所争议的是认为其使用年限不能达到固定资产规定的房屋使用年限,只能是按照简易设施进行管理。实质上这只是一种企图模糊征税对象概念的做法,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三是纳税时限问题。财税(2001)160号文在明确解释“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同时,也明确了具体的执行期限,因此对该案纳税人向矿业集团内部各分公司及各生产矿在2001年9月1日前收取的设备租赁费应照章纳税,而该案纳税人却一直以属于内部价款结算不构成纳税项目为由未申报缴纳税款。为此稽查局以书面报告形式就该项收入是否征税问题进行了专题请示,并得到上级局的明文答复(淮地税函[2003]88号),对该项收入在2001年8月30日前所取得的收入予以征税。
    四是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该案纳税人2002年底通过账务处理将提取的职工风险抵押金利息直接转风险抵押金本金,未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认为,该项只是账务处理,未通过现金将利息发放给职工个人,不应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应在实际发放现金时予以扣缴;稽查人员在落实这一情况后,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作了汇报,并结合税收政策,作了如下明确:企业虽未通过现金方式发放利息,但已将利息转增了风险金本金,实际上是职工已将该项利息收入转作了再投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在转增本金时扣缴个人所得税。
    从以上该案所涉及的问题来看,该案纳税人主要采取差额申报纳税、模糊计税依据、混淆征税对象等手段进行偷逃或少扣缴税款。
    一是采取差额申报纳税。该案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有线电视使用费营业税及附加时,未按收取的全额使用费申报纳税,而是按扣除自行留用部分后的差额进行申报纳税,有意识地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认为,企业规模较大,缴纳的税款又较多,纳税的项目也较多,对数额不大的税款税务部门可能会抓大放下,申报不会太严,容易遗漏。
    二是不如实申报。该案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对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未如实进行申报。存在的偷税心理,认为企业占用土地面积较大,且免税土地面积也较多,点多面广,且是由集团总部统一纳税,一般不易分清,少申报点不会引起税务部门注意。   
    三是模糊计税依据概念。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下属部分公司的办公房和生产矿的原煤仓未纳入申报范围。稽查人员在询问其原因是,企业解释属于存放产品的场地和简易设置,未构成房产概念稽查人员在经实地核查后,根据税法规定,确定了该房产应属于纳税范围。该案纳税人企图想通过模糊房产概念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四是混淆计税依据。该案纳税人在收取资产(金)占用费时,将对所属分公司收取的资产(金)占用费与独立核算的企业收取的资产(金)占用费混淆在一起,不缴纳税收。   
    五是不按规定扣缴税款。该案纳税人在分配职工风险抵押金税息时,采取账面调整的方式,不扣缴个人所得税,使应解缴入库的税款未能按期入库。   
    从该案纳税人的作案手段来看,反映出企业在逃避税收上一是混淆视听、人为制造纳税争议,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二是抓大放小、差额申报,钻税务部门审核不严的空子,企图蒙混过关。
    该案同样暴露出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税收政策掌握不到位,应税收入划分不清。作为税收管理部门应全面掌握税收政策,尤其是对特殊的征税对象在税收政策变化时应及时掌握,以利于税收征管。
    二是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造成税款漏缴。加强税法宣传是税务部门的责任,对税收政策的宣传应做到及时性、更新性和适用性,防止因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而造成税收的流失。
    六、对策分析
    该案提醒税务部门在检查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小税种、小项目计税依据的审核,审查有没有差额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现象。
    (二)加强征税项目的审核,审查有没有缺项申报或瞒报现象。
    (三)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审核,审查有没有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的现象。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