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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水泥有限公司偷税案

2006-06-23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宣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绩溪县地税稽查局根据年初制定的对工业企业专项检查的安排,于2003年9月至11月对某水泥有限公司2001年至2002年的地方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二)基本情况:该公司2000年底由国有企业改制成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时资产由原水泥厂厂长以5万元买断。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主营425#普通硅酸盐水泥的生产销售,经营规模中等,2001—2002年销售额600—800万元,2001年账面亏损123480.25元,2002年账面亏损614581.64元。
公司2001—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均未作纳税调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已交增值税交清,资源税已代扣代缴。   
    (三)查处概况   
    本案检查人员3人,实施检查时间近3个月,案件处理至税款入库近3个月。追缴企业所得税211468.28元,加收滞纳金41397.8元,罚款105734.14元,是该县近年来查处的一次最大偷税案,在当地产生了很大反响。   
    二、检查过程   
    针对工业企业的特点和以往检查经验,检查人员对该公司实行实地检查,并将检查重点放在产品出入库数量和发出存货成本结转上。通过对该公司赢利水平与同行业赢利水平的对比分析,发现了疑点,同时从销售科、仓库、化验室等关键部门取得原始凭证与账面数字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实了公司多转销售成本、隐瞒销售收入的违法事实。   
    (一)初步发现账面多转销售成本。经了解,该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发出存货计价法是加权平均法。从账面看,该公司2001年销售水泥40693.55吨,实现收入7980307.46元,平均销售单价196.11元/吨;产成品年初余额为零,全年入库水泥41100吨(由生产成本转入,生产成本年终无余额),借方发生额7265771.93元,平均单位生产成本176.78元/吨;本期结转销售成本40693.55吨,金额7358183.01元,平均销售成本180.82元/吨,年末产成品库存数量406.45吨,金额为贷方92411.08元。从以上数据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存在多转成本的问题,多转销售成本(7358183.01—40693.55*176.78)164377.24元。
    (二)价外收费挂往来。检查该公司往来科目明细账时,发现“其它应付款”年末贷方余额111545.37元,经核实为销售水泥时按每吨5元收取的上车力资,该公司没有随产品销售转入营业收入(已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三)进一步发现吨水泥毛利异常。检查人员在发现了上述违法行为后,没有满足已经取得的成果。经比照同行业利润水平,对每吨水泥19.33元的毛利持怀疑态度。为扩大线索,检查人员不动声色地到生产车间、成品库、装卸组走访,在交谈中了解到一些重要信息:装卸工按销售水泥的吨位拿计件工资,每吨按两元提取,2001年提了8万3千多元工资,那么当年销售水泥应在41500吨以上。另外还了解到入库的水泥必须经化验室检验合格后给出标号,且每批合格水泥的生产日期、产量都有详细记录,记录需要保存五年以上才能销毁。
    (四)最终发现隐瞒销售收入。检查人员将了解的情况及时作了汇报,决定立案调查。检查人员结合水泥行业的特殊性,调整了检查方向和检查重点,着手账外取证。一面从化验室人手,调取2001年生产并经检验合格入库的水泥数量台账,一面从销售科和成品库入手,调出产品出库单和产品出库台账进行核对。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审核化验室合格水泥台账和成品库入库水泥台账记录,印证实际入库水泥42700吨,审核销售科水泥出库单和成品库出库水泥台账记录,验证2001年实际销售水泥41824.5吨,年终产成品结存875.5吨(42700—41824.5)。至此查明2001年该公司隐瞒销售吨位1130.95吨(41824.5—40693.55),隐瞒销售收入221790.60元(1130。95*196.11),同时隐瞒按销售吨位收取的上车力资7754.77元。按查实的本期实际入库水泥吨位重新计算水泥单位生产成本170.16元/吨(7265771.93/42700)乘以实际销售水泥41824.5吨,应结转销售成本7116856.92元,共多转销售成本241326.09元(7358183.01—7116856.92)。   
    (五)追查2002年的问题。根据已掌握的线索,查实2002年隐瞒销售吨位4334.34吨,隐瞒销售收入919140.14元,隐瞒上车力资56189.7元;少转销售成本217967.40元,上车力资挂往来未转收入39059.60元(已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三、主要问题
    (一)隐瞒销售收入。2001年隐瞒水泥销售1130.95吨,进而少计销售收入221790.6元;2002年隐瞒水泥销售4334.34吨,少计销售收入919140.14元。   
    (二)不按规定结转销售成本。2001年多转销售成本241326.09元,2002年少转销售成本217967.40元。   
    (三)价外收费不转收入。2001年上车力资未转收入111545.37元,隐瞒上车力资7754.77元;2002年上车力资未转收入39059.60元,隐瞒上车力资56189.7元。   
    四、处理结果   
    由于案情重大,该案提交县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审理委员会认定该公司采取虚假申报手段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定性为偷税,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款及其《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调增2001年企业所得应税所得额582146.83元,2001年应税所得额458936.58元(减去账面亏损后),该公司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51449.07元;应调增2002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796458.04元,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1876.4元(减去账面亏损),该公司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60019.2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2001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51449.07元,并加收滞纳金37256.47元;追缴2002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60019.21元,并加收滞纳金4141。33元。并处2001—2002年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计105734.14元。
    五、原因分析
    (一)社会因素。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和利益的冲突日渐显现。新旧经济体制交替,经济成份呈多元化,经济利益重新分配,贫富距离逐渐拉大,社会心理的落差和失衡不可避免的产生。受利益的诱惑,加之不健康的价值观,致使违法者漠视法律,敢于以身试法。现阶段税收领域普遍存在的偷税现象是经济发展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
    (二)政策因素。通过对改制后的私营工业企业税收检查发现,本案采取的偷税方法虽然隐蔽但尚属传统的偷税手段,多数私营企业开始利用政策偷税,偷税趋势呈“技术化’’发展。如一些库存量大、产品品种、规格繁杂的企业故意采用定期盘点制核算期末库存,采取假盘点,以盘点表计算期末库存成本,倒挤销售成本,以达到虚增销售成本目的。众所周知,这类企业存货盘点非常困难,税务机关很难取得纳税人偷税的确凿证据。由于财务制度允许企业采用定期盘点制核算库存成本,而现行税收政策对这种发出存货“倒挤成本法”没有明文禁止,国务院从今年起又取消了税务部门对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审批权,这些因素有可能使一些纳税人利用计价方法来偷逃税收。
    六、对策分析
    (一)检查人员具备高度的责任心是案件查处质量的关键。该案检查人员不停留在账面检查,不满足于已取得的成果,而是通过对账内数据的对比分析,尤其是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分析,并与同行业的其他企业相比较,发现厂该公司盈利水平的异常,使案件检查有了质的飞跃。本案检查人员正是凭着高度的责任心,认真负责,深入细致,才保证了案件质量。   
    (二)办案人员较好的业务素质是案件顺利查处的重要保证。该公司采取少计产品入库数量,加大单位生产成本,隐瞒销售数量,少计销售收入,任意结转销售成本,价外收费不转收入等多种方法进行偷税,手段很隐蔽。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展示了良好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快速捕捉疑点,抓住蛛丝马迹,使案件检查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积极主动的检查方法是取证的有效途径。本案查处中,检查人员深入车间、仓库、科室,有意识的于相关人员交谈,摸清生产流程、产成品的出入库手续,将相关台账、出入库单、化验合格单等单据,与账内数据对照,取得了偷税的确凿证据,使案件查处取得突破。
    (四)完善税收政策,提高管理水平,加大打击力度是遏制违法行为的根本途径。《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国务院取消了大量行政审批项目,对税收管理水平、稽查能力要求越来越高。要求税收管理应具有前瞻性、控制力和防范力,应加强调查研究,熟悉企业经营情况,掌握企业新动态。税务稽查人员应适应形势的变化,积极思考,不断提高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的能力。坚决打击税收违法行为,让违法者知难而退,望而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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