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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安庆市“11.27"发票专案剖析

2006-06-23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安庆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浏览次数:
安庆市地税局稽查局成功地查处一起非法倒卖、开具运输发票专案,涉案金额328万元,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近20万元,涉案人员中有1人因其骗取运输发票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
    本案是由一封来自江苏省某国税局协查函引发。我局按协查函的要求核查已申报抵扣的NO0015086#金额为44.67万元的运输发票时,发现安庆市A运输公司有开具“阴阳”运输发票进行偷税的行为。
    (二)涉案人员简介
    姚某,为安庆市B运输公司挂靠驾驶员,98年至今一直从事车辆营运。高某,为安庆市C运输公司承包人。张某,原为安庆市D运输公司职工,现系无业人员。
    (三)稽查情况
    通过对涉及18个单位的300多份运输发票的核查,查实姚某非法购买空白运输发票21份,以此为手段开具运费328万元,而发票存根联金额仅为4.4万元。高某违规取得发票借给张某使用,张某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用于抵扣增值税的运输发票30份,卖给姚某18份得赃款0.51万元。
    二、稽查过程
    (一)协查
    2002年11月27日,安庆市地税局稽查局接到一封来自江苏省某国税局协查函,要求核查已申报抵扣的NO0015086#加盖有安庆市A运输公司财务专用章金额为44.67万元运输发票。当日上午,安庆市稽查局稽查人员前往A运输公司,在财务科成堆的记账凭证中,找出NO0015086#发票记账联,其金额为0.069万元。   
    稽查人员见此,顿感案情重大,当即向稽查局领导做了汇报,并对该公司业务负责人赵某和开票员方某分别进行询问,得知该份发票非自己填开,而是在2002年5月份,应安庆市C运输公司高某请求借给其填开的。稽查人员当场责成赵某与高某联系,因高某当日不在本市,稽查人员决定由赵某继续与高某联系,务必将高某找出来,接受市稽查局调查。稽查人员汇报案情后,局领导经紧急磋商,决定成立“11.27”发票专案组,务必将此案查清查透,“11.27”发票专案的检查由此正式拉开序幕。  
    (二)初步核查   
    2002年11月30日下午,高某由外地回到本市,赵某以联系业务为由将其请到办公室谈业务,专案组成员接赵某通报赶到该公司,对高某依法进行询问。高某交待:他先后两次向A运输公司借用发票,分别于2002年5月28日和8月22日将NO0015075——NO00150100、NO0028101——NO0028125两本运输发票借给D运输公司张某开具,张某共开具了17份后由高某交还给A运输公司。专案组成员责成高某与张某联系,随时将联系情况向稽查局通报。   
    2002年12月5日,张某应邀来到高某家中,专案组成员接报后立即依法对张某进行询问。据张某交待:他以开运费为由先后向高某借过两本A运输公司发票,私下将两本票中的17份空白发票联、抵扣联和统计联撕下,尔后在其他联次上随便填了一些项目后交还给高某,此后分几次将其中的5份发票卖给驾驶员姚某,共得款0.4万元,并称其余空白发票已撕毁。在专案组成员要求下,张某提供了姚某的联系电话和联系方式。
    2002年12月13日,姚某接专案组成员电话通知,如期来到市稽查局就运输发票问题接受询问。据姚某交待:他以0.4万元价格向张某买了5份发票,只向江苏省张家港某公司开具了一份专案组成员出示的运输发票,其余4份发票在运输途中被盗,且与张家港公司运费仅有40多万。
    对姚某关于发票被盗的解释,专案组成员感到其中有诈,于是前往安庆某厂销售处调查江苏省张家港某公司的购货情况,查实其2002年共购腈纶产品1.5万吨,并得知该公司货物大都由安庆驾驶员姚某承运。调查的情况与姚某交待的情况出入很大。
    2002年12月14日,市稽查局召集专案组成员分析案情,判定姚某隐瞒事实,抱有侥幸心理负隅顽抗。分析认为其购买的其他发票仍在张家港。会议决定:专案组尽快与张家港方面取得联系,远赴张家港调查取证。
    (三)深入调查
    2002年12月23日,专案组前往张家港。在当地税务机关配合下,将张家港公司近两年来从安庆开出的所有运费票据300多份复印带回。
    2002年12月28日,专案组成员将其中安徽省金寨县3份运输发票传真至六安市地税稽查局进行协查,得知3份发票存根联目前为空白。于是专案组成员根据票面上姚某签字,对姚某再次进行询问,姚某交待:此3份发票系向六安某票贩购买,共向张家港公司开具运费近20万元。因不知该票贩电话和地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2003年元月5日,安庆市地税局稽查局根据市局领导指示抽调力量,对照取证的300多份发票所涉及的18个运输单位分成3个核查小组,并要求在一周内查结。核查人员兵分三路,深入各运输单位进行核查。
    2003年元月8日,在安庆市E公司办公室内核查人员发现有13份联运发票出现“大头小尾”,发票金额90多万元,存根仅为3万多元。经对该公司开票员询问得知,2002年1至6月,其将几本发票借给安庆市C运输公司高某开具,以上13份发票均为高某借用填开。核查人员随即对高某进行询问,此13份发票也是被安庆市D运输公司张某借出填开。张某接通知接受询问交待:此13份发票是他私下撕下空白发票后一次卖给姚某,共得款0.11万元。而姚某接受询问时对此供认不讳。
    三、主要问题
    2003年元月13日,各核查小组集中碰头,经汇总认定:姚某是购票者,非法购买空白运输发票21份,并以此开具运费达328万之多,从而少缴地方各税近16万元。高某系中间人,多次违规取得发票借给张某开具。张某是卖票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用于抵扣增值税的运输发票30份,卖给姚某18份得脏款0.51万元,除追回2份和查实开具到本市某单位2份外,剩余8份因无法查证需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侦察。
    四、处理结果
    2003年3月“11.27”发票专案经安庆市地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决定对姚某、高某、张某涉案行为并案处理,并做出如下审理决定:
    (一)姚某以非法购买空白发票为手段,开具运费328万元,少申报营业额32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条的规定,姚某应补缴营业税9.7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姚某应补缴城建税0.6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和第三条第二款及《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皖地税[2001]158号文)第二、六条的规定,姚某应补缴个人所得税5.01万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规定,姚某应补缴教育费附加0.2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第—款规定,追缴姚某少缴的税款,并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
    (二)高某多次违规取得转借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其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处0.54万元罚款。
    (三)张某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用于抵扣增值税的运输发票用以贩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0,51万元并处2万元罚款,因其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其他涉案单位由市稽查局另案处理。
    五、原因分析
    (一)发票监控不力。随着公路客、货运输市场的开放,个体、私营、租赁承包经营方式大量出现,基本上占领了运输市场,通过今年运输行业的专项检查发现,不少运输单位和个人存在“空壳”开票现象,凸现交通运输发票问题。一些货运代理企业,对挂靠车辆和外运车辆只开票收取管理费,不问运输业务是否存在,更不履行代征税款义务,成为名副其实的“开票公司”,有些运输用票单位不仅财务监督不力,甚至提供银行结算账号,为不法分子提供方便,使违法者心存侥幸,有隙可乘,甚至变本加厉。本案中高某、张某正是借以发挥,牟取暴利,姚某有机可乘,非法购买空白发票,以期达到偷税目的。可以看出,发票监控不力是造成运输发票违法行为存在和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挂靠运输企业管理不到位。由于大量个体运输业主的存在,车主为了经营上的便利,大都寻找运输企业挂靠,由挂靠运输企业解决各项交费问题,代为开具发票,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代扣并解缴税款。这些挂靠运输企业多为老运输企业,经过经营体制改制,原有车辆基本作价或承包给个人经营,挂靠运输企业本身靠代开票收取管理费维持生存。而税务机关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一直以挂靠运输企业为纳税人,对个体运输车辆实行委托代征和核定征收,发票供应采取定额内据实开票,超定额部分补缴税款再开票的办法。但实际上,挂靠运输企业对政策的执行大打折扣,代征税款严重不足,由于管理不到位,甚至有的个体运输车辆采用多头挂靠等方式,以达到只缴定额税款,超定额不缴税的目的,本案中的姚某就是采取超定额部分外购空白发票开具的办法来偷税的。   
    六、对策分析   
    (一)严查重罚。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是一项长期而难巨的任务,如果放松发票管理监督,让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逍遥法外,就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要杜绝或者从源头上铲除发票违法活动的土壤,关键在于严查重罚。安庆市地税局稽查局查处张某等倒买发票,顺藤摸瓜,抽丝到茧,一查到底,对涉税违法单位和个人,坚持原则严格处理;对张某利用发票牟取税利,违法乱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姚某利用发票偷税的,从严惩处,决不手软;对高某多次转借发票,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处以罚款。在发票违法行为处罚上,市稽查局分清性质,宽严适度,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广大纳税人的利益。   
    针对发票涉及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并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市稽查局不以查处案件为终结,为扩大社会效应,将此案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以案释法。以此警示不法分子以姚某、高某、张某为戒,将遵纪守法、按章纳税、守法经营做为致富的唯一途径。 
    (二)强化发票使用情况管理。在发票领购上,税务机关审核环节把关不严,也给某些人偷逃税款提供了方便。这要求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改变“重收入任务,轻发票管理;重发票出售,轻发票核销;重税收检查,轻发票检查”的现象,强化发票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和核销,使发票真正发挥管税的作用。   
    (三)提高发票管理法律层次。本案中张某、高某、姚某利用运输发票进行不法活动,是因为发票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与假冒伪劣商品、假币等社会现象一样,在暴利的驱使下总有不法分子会铤而走险。税务机关对发票案件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由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法律层次较低,适用范围小,条款简单,对发票违规行为处罚标准低。税务机关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只能以罚款为主,一般在一万元以下,最高不超付五万元。刑法对普遍发票违法犯罪行量刑标准也比增值非犯罪处罚标准低得多。在现社会发票意识不强,发票违法现象时有发生的情况下,我们应将发票管理监督工作提高到应有高度来抓,在对发票的一些问题纠正、解决中,应提高发票管理法律层次,真正体现税务部门执行的权威性。
    (四)建立信息共享体系,共同打击涉税犯罪。本案就是从一份协查函提供的线索,进而查出这么多涉税单位和个人。交通运输发票是一种特殊的发票,既可以抵扣增值税,也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如不尽快建立起如增值税发票那样的稽核系统,势必将严重侵蚀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基,让不法分子逍遥法外,让国家利益受到巨大损失,也是对合法经营者最大的不公。
    (五)“以票管税”和“管资金流向”双管齐下。“以票管税”是我国现阶段税务管理的主要办法,应该说是一种计划经济的产物,只要此
种征税模式存在,造假现象就会存在。发票只是记账的一种凭据,“以票管税”只能管住一部分应税收入,人们的许多应税收入和支出都用不着发票。离开了发票,人们的购销行为照样能够实现,但当今社会人们的各项收入都离不开货币,因此,目前税务管理应逐步向“以票管税”和“管资金流向”双管模式转变,这才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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