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杭国税一告字〔2015〕第009号)
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管国税机关为杭州市江干区国家税务局,法定代表人陈**。企业许可经营项目: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生物制品、网络技术;批发、零售:化妆品、纺织品、床上用品、服装鞋帽、竹炭家居用品、日用百货。
我局对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了立案检查,现已经结案,依照《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特将该企业的有关税务处理情况(杭国税一稽罚〔2015〕96号决定书)公告如下:
一、违法事实
该公司在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间,通过淘宝、拍拍、京东等网络销售商品,取得应税销售收入:11355924.63元(不含税),企业已申报销售收入:10659501.10元(不含税),少申报淘宝、拍拍、京东等网络销售商品应税销售收入:696423.53元。(2013年为215533.57元,2014年为477577.36元,2015年为3312.60元)
二、处罚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处补缴增值税11839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文件)的规定,按照毛利率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2013年度该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900150.96元,主营业务成本3124046.99元,毛利率19.90%,2013年度少申报收入215533.57元,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2891.18元,可以弥补年度亏损76232.06元,弥补后亏损为-33340.88元。2014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083094.31元,主营业务成本4192183.81元,毛利率17.53%,该公司2014年度少申报收入477577.36元,处调增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83719.31元,企业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9725.87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76232.06元,应纳税所得额为53493.81元。调整后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0104.30元,应缴纳所得税36020.86元,企业已缴纳所得税5349.38元,处补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30671.48元。2015年所得税部分由企业自行调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补缴的税款50%的罚款计71857.05元。(增值税部分59196元,企业所得税部分12661.05元)
本案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已于法定期限内依法执行完毕(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特此公告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