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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合伙企业 取得对外投资收益不免税

2016-01-2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溧水地税稽查局在检查辖区一家咨询合伙企业时发现,该企业成立于2013年1月,由一家公司和一个自然人出资组成。2014年该企业投资一家境内家电公司,分回税后收益20万元,但该企业未对这笔收益申报缴税。对此,企业会计解释,他认为这笔投资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所称的免税投资收益,所以才没有申报缴纳。
  税务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的范畴,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即使其对外投资获取的是权益性投资收益,也无法享受免税优惠。
  因此,该合伙企业投资于境内家电公司分回的税后收益20万元不属于免税的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税。另外,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分配原则分配。其中,属于自然人合伙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由支付的合伙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法人合伙人应得的利息所得,并入法人当年的生产经营所得总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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