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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未经申报不得税前扣除

2014-04-2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江苏省南京地税局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一家企业委托运输企业运输存货,结果运输途中发生车祸,造成存货毁损,企业直接将该项资产损失在税前进行了扣除。税务人员告知,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时,根据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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