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对海南和阳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度至2009年度的地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该公司存在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我局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营业税及附加
该公司2007年至2009年度销售房产取得收入,未按规定足额及时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少缴营业税68,548.48元、城建税4,798.39元、教育费附加2,056.45元。
二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在2007年将股本金31,000,000.00万元通过相关公司、个人银行帐户间接或直接支付给股东,应视为向股东分红,该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200,000.00元。
三房产税
2008年4月,该公司将自建开发产品130㎡作为办公室使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造成少缴房产税4,873.86元。
四企业所得税
该公司未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税前超标准扣除费用未足额进行纳税调整,造成2005年度-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错误。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除依法追缴营业税68548.48元、城建税4798.39元、教育费附加2056.45元外、房产税4,873.86元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4号)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试行)》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
1、对该公司未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造成少缴营业税68,548.48元、城建税4,798.39元的行为,处于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36,673.44元(其中营业税罚款34,274.24元、城建税罚款2,399.20元)。
2、对该公司自用房产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造成少缴房产税4,873.86元的行为,处于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2,436.9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款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拟对该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200,000.00元的行为,处于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240,000.00元。
三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从税款滞纳之日起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经计算应加收滞纳金合计1,236,751.51元(其中:营业税816,760.49元、城建税57,173.23元、房产税770.44元、企业所得税362,047.35元)。
三、执行情况:以上应缴营业税68,548.48元、城建税4,798.39元、教育费附加2,056.45元,房产税4,873.86元,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200,000.00元;加收滞纳金1,236,751.51元,罚款1,279,110.37元,共计8,796,139.06元,已于2013年3月26日前全部执行入库。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