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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天学、王秋均故意销毁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罪案

2013-08-1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011)宛龙刑初字160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天学
  辩护人贺玉平,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秋均
  辩护人时大中,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天学、王秋均涉嫌故意销毁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一案,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守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天学及其辩护人贺玉平、被告人王秋均及其辩护人时大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春节后,南阳日报社原广告中心主任闫天学因提出辞职及广告中心实物保管员王秋均因办理退休手续,因此二人为王秋均保管的广告收入实物抵账部分的收支账簿、凭证如何处理问题多次向总编辑葛X和分管领导任XX(另案处理)请示汇报。最后葛X表态决定由闫天学、王秋均、任XX进行销毁处理,不再移交给下一任日报社广告中心主任。2010年4月中旬的一天,在葛X的决定下,任XX、闫天学、王秋均将广告中心1998年以来的收入实物部分的支出账簿、凭证拿到任XX办公室,用碎纸机进行销毁。经司法会计鉴定:自2004年至2010年3月31日销毁的会计资料涉案金额1248085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天学、王秋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销毁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闫天学、王秋均的供述,证人任XX、余X、赵XX、武XX、苏XX等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闫天学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闫天学辩护人提出:对罪名定性不持异议,闫天学在犯罪过程中起轻微作用,是接受领导指示办理,没有销毁会记账簿的主观故意,是被动按指示办理,认罪态度较好,望法庭从轻处理。
  被告人闫天学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南阳日报社证明3份
  证明闫天学于2010年2月12日向报社党委递交辞去广告部主任职务的辞职报告,并上交了广告部公章。2010年3月9日,经报社党委研究同意闫天学辞职。由廖道善接任广告部主任。
  2、南阳日报社部分工作人员联名信:
  恳请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划清主次责任,对闫天学作出公正处理。
  被告人王秋均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秋均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秋均犯故意销毁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罪不持异议,但认为1、王秋均对销毁会计凭证无决定权。销毁会计凭证系报社领导多次开会研究决定的,王秋均未参与研究,对此事也无决定权。2、王秋均一直对销毁会计账簿凭证持抵制态度。3、王秋均平时奉公守法,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行为系执行领导错误决策所致,犯罪行为显著轻微。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春节后,南阳日报社原广告中心主任闫天学因提出辞职及广告中心实物保管员王秋均因办理退休手续,二人为此对王秋均保管的广告收入实物抵账部分的收支账簿、凭证如何处理问题多次向总编辑葛X和分管领导任XX(另案处理)请示汇报。最后葛X表态决定由闫天学、王秋均、任XX进行销毁处理,不再移交给下一任日报社广告中心主任。2010年4月中旬的一天,在葛X的决定下,任XX、闫天学、王秋均将广告中心1998年以来的收入实物部分的支出账簿、凭证拿到任XX办公室,用碎纸机进行销毁。经司法会计鉴定:销毁的自2004年至2010年3月31日会计资料涉案金额124808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闫天学的供述:
  闫天学2010年6月18日在南阳市武侯路华光宾馆供述:
  2009年秋天,因省里面查“小金库”,还有南阳电视台因广告出那么大的事,我们日报社总编葛X和任XX都非常担心,因为我们日报社广告部也有小金库,葛总和任总经常在我们小金库里拿钱报销,有一次葛总找到我说,在账上不应该出现广告部实物抵账和奖金这些情况,并说这是他挥之不去的心病,任总对这事也很担心,多次找我说过广告部的帐,后任总用车把帐拉到王秋均家里,以前是在广告部营业厅王秋均的柜子里…….
  去年省里查小金库,我们社里领导都安排好了统一口径,就说是二级财务管理,广告部等二级单位都不建账,随后葛X三番五次把我和任XX叫到他办公室,商量有关广告部小账上实物抵账及奖金部分怎样处理,统一口径,葛X说不能说使有这部分钱,万一查出来了,我就说我的亲戚借用了,我听了心里很凉,今年2月份我提出辞呈不干广告部主任了……我向葛总、任总提出将我手中管理的实物、有价证劵,卡、酒、衣服等,还有节余的现金及广告部的账簿、凭证等移交给下一任主任,任XX说你不干了,廖道善刚接手,他不知道这里面水深浅,葛X和任XX说王秋均手里的账不能留了,也不要向下一任主任交接,葛X和任XX商量说让我把这部分帐处理掉,我考虑不妥,葛X说你们抓紧,并催我找王秋均把“小账”全部销毁处理掉……..2010年4月任XX去海南开会之前的一天下午,葛总给我打电话叫我找王秋均抓紧处理掉账目,并让王秋均把葛总批过的条子找出来一并处理掉,王秋均上午在查找这些东西,下午任XX让我到他办公室,我去后,任XX叫我看这些账目内容,任总把他办公室的碎纸机打开了,然后我们三人就开始粉碎这些账目和凭证…….有98年我任广告部主任以来王秋均所记得流水账目、记账凭证、报表等,主要是报社领导批的领取有价证劵、实物抵账凭证造表、奖金以及报销凭证等,后来粉碎机满了,任XX不知道怎样打开,我离开一会儿到我办公室,任XX叫的人帮助处理废纸屑,等一会我又到任总办公室帮助把剩余部分也粉碎了……
  我们广告部的账属于“小金库”,每年支出我们广告部会计王秋均有流水账、保存凭证,每年度向报社财务部报年度总报表,报表上显示年度现金收入、实物抵账收入以及支出等…….
  今年4月份,就是我们销毁账目之前有一天,任XX把我和财务部主任余X叫到他办公室,安排余X将日报社牵扯广告部实物抵账的凭证抽出来销毁了,有关的年度报表重新制作了一套,由葛X、任XX、余X、我和王秋均分别签字后,重新做账放到财务账簿凭证内,也就是把实物收入的部分不显示了,这样做了我们也不能留广告部的账目凭证,所以领导催促赶紧销毁……
  闫天学2010年7月7日在南阳市第一看守所供述:
  去年省里查各单位“小金库”,报社领导都很重视,葛总和任总多次找我谈如何处理我们广告部的帐目资料。98年我任广告部主任以来,广告部都建有帐,会计是王秋均。葛总和任总可能是考虑广告部的这些帐不安全,就多次找我说处理这些东西,也找王秋均谈过。今年4月份一天,具体日子记不清了,任总通知我、王秋均到他办公室,让王秋均把广告部的帐拿上,在任总办公室里,我们三人用碎纸机把这些帐页、凭证销毁了。销毁的是98年我任广告部主任以来,会计王秋均所记的流水帐目、凭证等,主要是广告收入实物抵账部分、领导批的领取有价证券、实物等手续…….在销毁广告部帐之前,按照报社领导安排,财务帐上不能显示实物抵账情况,然后财务科长余X、任总、我就把每年我们广告部所写的任务完成情况报告抽出来换掉,重新制作了一套,把实物收入部分去掉放回财务帐里。
  2010年7月16日闫天学在南阳市第一看守所供述:
  为这些帐的事葛总、任总商量过多次,刚开始没那么具体,后来他们不让向下一任交,才说到我、王秋均不干了,我问葛总、任总,他俩表态说帐处理掉,如何处理他们没有明说…..
  我听王秋均说她去问过葛总,有一次在任总办公室,我、任总、王秋均三人在,王秋均还是担心销毁掉了说不清楚,任总说现在正是时候,天学不干了,你也不干了,还要等到啥时候,现在处理了就行了。
  葛总多次催我和任总把帐处理了,任总给王秋均谈了几次,王秋均思想上有抱负包袱,担心毁掉后说不清,有一次我和任总在葛总办公室,赵XX书记也在,赵书记问与大帐有没有关系,若没有关系就处理吧…….
  (2)、被告人王秋均的供述:
  王秋均2010年6月18日在南阳市武侯路华光宾馆供述:
  今年三、四月份的一天,我到葛总办公室,葛总对我说,广告部账目的事任总、闫主任给你说没有,我说给我说了,因为在此之前,任总、闫主任给我谈过,说是葛总的意思,是不让我保存以前所留的账目、凭证,我问葛总说,不留这些账目凭证,万一有事咋办,葛总说,能有什么事…….
  今年春节过后,任总、闫主任多次找我说,你手里的账保存它干啥,你对闫主任负责,报社也信任你,加上葛总也过问这事,任总、闫主任也表示葛总的意思不想让保留这些帐……..2010年4月份的一天,任XX给我打电话,让我把实物、有价证卷抵广告收入单独记的明细账以及相关的原始凭证收拾一下拿他办公室销毁了…….
  王秋均2010年7月8日、7月15日两次在南阳市第一看守所供述:
  我是98年开始到今年4、5月任南阳日报社广告部实物保管、会计一职。工作主要是保管日报社广告收入的实物部分(部分客户用实物抵广告费),还有就是负责日报社奖励给我们广告部奖金支出,日常开支、奖金报销等。我保管的实物我记有流水帐,报社奖给我们广告部的奖金支出我也记有帐,粘贴有凭证。关于奖励基金部分开支主要是广告部内部日常支出,闫主任签字就可以了,然后我把这些凭证粘贴成册,每年一册,从98年以来共12册,现住好象在市纪委那儿。还有专记实物抵账的流水帐,主要是购物券以及其他实物的收入和支出,包括领取实物的凭条等凭证,这部分帐今年4月份销毁了。
  今年4月份一天,任总把我叫到办公室说,葛总催着说把我们广告部的帐处理了,我说这些帐处理了到时候咋办哩说不清楚,任总说闫主任不干了,你也退休了,你对闫主任负责能有啥事,然后对我说要不你去见一下葛总,我就去葛总办公室,我一进去葛总就对我说他俩(指任总和闫天学)对你说没有?我说都说了,但以后谁要是找我事咋办哩,葛总说没有人找你事,你听他们俩的,然后我就不再问了,听任总的安排。任总随后把我叫到他办公室里,并叫上闫天学,让我把98年以来的帐,在任总办公室里用碎纸机销毁了,销毁过程就我、任总、闫天学在场。
  3、证人证言
  (1)葛X的证言:
  2010年7月9日在南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供述:
  日报社广告收入现金部分广告部留下记录后统一交到报社财务上,广告收入有一部分是客户用实物抵账的,这也算是广告部的业绩,是广告收入的一部分,由广告部王秋均负责保管。今年4月份,任总和闫天学到我办公室,纪委书记赵XX也在。任总说闫天学提出广告部内部帐是不是不再保存了,赵书记问与大财务有没有关系,任总说没有关系,赵XX说既然没关系那就自行处理吧,我考虑到既然是他们平时记录的一些内部传递帐,又与大帐没关系。就说你们自己处理吧。之后,任总到我办公室说都处理了,用他办公室碎纸机处理的,装满一箱子。每年广告部都要写年终奖励报告入财务帐,作为奖励依据。今年3、4月份我和任总商量帐上不集中显示实物收入部分,报社财务部把每年的财务报告抽出,重新起草签字入账。
  (2)任XX的证言:
  2010年7月9日在南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供述:
  南阳日报社广告收入现金按照合同在广告部留底直接打到报社财务部帐上;实物抵账部分由王秋均保管。王秋均记录有流水帐。
  今年春节后,大概3、4月份,葛总召集我、闫天学召开有三次以上小会议,都是针对王秋均所记录的广告部实物收支的流水帐……….第一次葛X打电话叫我到他办公室,闫天学已在她办公室,葛说秋均已退休,天学也不干了,天学讲王秋均记的消费卡卷支出流水账已经没有必要保留要求处理掉,让我和天学看一下具体是咋记的…….过了几天天学带王秋君到我办公室,王秋均提个塑料袋,是广告部内部的帐,天学说葛总不是让你看看吗,我翻着看了看几页.都是记的那年那月那日取券多少……
  第二次,还是葛总给我打电话叫我到他办公室,闫天学也在,葛总问我咋记的,我说都是那年那月那日取券多少,有的后面加括号交葛总…..天学说基本都是这样…..
  第三次小会议是4月上旬闫天学上我办公室说要处理消费券支出的流水账,我说我无权决定,天学让我跟他一块找葛总,我跟天学一块到葛总办公室,葛总让纪检书记赵XX也到葛总办公室,闫天学说明情况,要求处理广告部的流水账,赵书记问广告部的流水账与报社大财务账有联系没有,葛总说大财务记得是现金账,王秋均记的是实物账,赵说既然没有联系,他们想处理就处理吧,最后葛总要求,王秋均记的消费卡券支出流水账与大财务账没有关系,王秋均对闫主任负责,闫主任认为没有必要保存,就由广告部自行处理…….
  第三次会议后天学几次找秋均谈,王秋均不愿意销毁……天学几次找我让我做秋均工作我不同意,后来葛总几次打电话催我让我落实销毁广告部的账目……..葛总还把我叫到办公室让我马上落实,让我亲自找王秋均谈,在这种情况下,我只得让王秋均到我办公室谈,我跟王秋均谈完话,建议王秋均找葛总再谈一次,汇报一下想法,看葛总咋定,王秋均立即去找葛总,…..一会儿王秋均到我办公室说,老一(葛总)说了,必须销毁掉,王说没办法只得同意,我说既然葛总和天学都这么说,你就按他们的意思办吧……..又过了两天,大概4月中旬以后的一天,闫天学到我办公室说在他办公室烧这些东西弄得到处是烟,用我办公室的碎纸机,我没多想就同意了,闫通知王秋均,王秋均提着一兜帐到我办公室,闫天学和王秋均把帐用碎纸机粉碎了,闫边看边撕,王秋均王碎纸机里放,我在看报纸没参与……..
  (3)余X的证言:
  余X(女,46岁,住南阳市七一路梅溪居委会,南阳日报社财务部主任)2010年7月9日在南阳市纪委办案地点作证证实:
  报社财务部会计凭证,现金支出由出纳制订,银行支出由我制订,实物收入的凭证由日报社广告部自行制订,葛X安排我、闫天学、任XX把已有的广告部年终经营情况奖励的报告抽出,有广告部重新写出年终经营情况报告,由葛X、任XX、闫天学签字后重新装入凭证。
  今年4月份(具体日子记不清了),在葛总办公室,就我一个人,葛总对我说,你和闫天学一起把广告部收入实物抵账部分的报告去掉,重新作一份报告粘贴到凭证上,我说我不知道数字怎么算,葛总说那我给天学说…….过了一两天,任总打电话把我叫到办公室,闫天学也在场。任总说咱仨把报告重新作一下。我说你们算吧,我又不知道数字,记不清是任XX还是闫天学说需要原来报告的复印件,我安排郭伟复印后,我拿给任XX和闫天学…….又过了几天,任XX让我到他办公室,闫天学也在,他们把更改后的报告交给我,我就把原来报告去掉,新报告粘上…….拆掉的报告我交给葛总了。共更改过三四年的广告部年终经营情况奖励的报告。
  (4)赵XX的证言:
  今年4月上中旬一天,葛总通知到他办公室,我去后看到任XX、闫天学、王秋均都在场…….任总说天学同志不再担任广告部主任了,秋均也到龄了,他们以前记录的一些材料还在他们手里,他们提出来怎样处理这些材料,我问材料里记录的什么东西,任XX说就是这些年广告抵回来一些实物等乱七八糟的东西,我又问与报社财务帐是否有关,天学说不涉及报社财务帐…….我个人也认为既然不涉及财务帐也确实已发给同志们了就顺口说了一句:由他们自行处理吧。葛总最后表态说让他们自行处理吧。
  (5)武XX的证言:
  今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本人在办公室工作,这时办公室同事苏XX叫我去任总办公室说是碎纸机打不开让我去看一下,过去后,问明情况,任总说机器满了想清理一下,然后我把碎纸机打开,看到机器里面确实满了,我就把盛废纸的盒子抱到二楼东边的垃圾道倒掉。
  (6)苏XX证言:
  大概今年4月份某天下午,任总到办公室说他办公室碎纸机门打不开,让谁去看看…….我也打不开这时我就到办公室把武XX叫去看看,武XX把碎纸机门打开了,武XX又把碎纸机废纸倒掉。
  4、书证
  (1)、2010年7月13日上午,在南阳日报社纪委书记赵XX、广告部主任廖道善见证下,从南阳日报社广告中心营业厅微机调取日报社广告中心2004年使用电脑系统录入数据以来至2010年3月31日广告实物收入电子文档。共打印80页,累计金额12480856元。
  (2)、南阳日报广告中心证明
  此打印件共80页,显示2004年使用电脑系统录入数据以来至2010年3月31日广告收入的电子档案,显示实物抵账收入共计12480856元。
  (3)、销毁会计账薄、会计凭证的现场照片2张。
  (4)、南阳日报社事业法人葛X证明
  (5)、中共南阳市委文件任命葛X为南阳日报社党委书记、总编辑。
  (6)、中共南阳市委文件任命任XX为南阳日报社党委书记、南阳日报社副总编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委副书记,闫天学为南阳日报社广告中心主任。
  (7)、南阳日报社情况说明
  葛X职责是负责报社全面工作。
  任XX职责是负责报社党务、人事、广告、发行和实体经营部门工作。
  闫天学职责时负责广告部全面工作。
  王秋均职责是受理广告业务,传递财物手续。
  广告部是南阳日报社内设机构,负责南阳日报广告业务工作。
  5、鉴定结论
  司法会计鉴定书:
  鉴定结论:经核对计算,南阳日报社自2004年至2010年3月31日广告收入实物抵债部分的金额合计人民币12480856元。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闫天学、王秋均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天学、王秋均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南阳日报社广告中心收入实物抵账部分的账簿、凭证,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闫天学、王秋均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闫天学、王秋均均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等量刑情节,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闫天学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王秋均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 江
  审 判 员 张 震
  审 判 员 杜 帅
  2011年01月29日
  书 记 员 易 卫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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