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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某电子公司转让定价调整案例2013

2013-05-09 文章来源:施志群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案情:   
  日前,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辽宁省沈阳市国税局成功征收沈阳某电子公司税款4659万元,这是迄今为止辽宁省单笔数额最大的反避税税款。同时,按照特别纳税调整的相关规定,该局还将对该公司实施5年跟踪管理,预计5年内将增收企业所得税2000余万元。
  2011年,沈阳市国税局通过审核分析该电子公司同期资料,发现该企业关联交易数额较大,在对外支付费用方面可能存在避税嫌疑。为此,沈阳市国税局成立了案件调查组,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反避税立案申请。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对企业开展了全面的调查、取证,充分掌握了该企业的相关情况,明确了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内容,对销售、采购、研发、生产、物流和行政管理六个方面作了风险分析,最终确定该企业向其关联公司按出口销售额的百分比支付佣金的比例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存在通过转让定价向境外转移利润的行为,应当调整。最后,该局多次约谈企业及其代理人,经过艰苦谈判并运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可比平均费率作为标准,确认企业相关年度的目标利润。最终,企业认可了税务机关提出的特别纳税调整方案。
  简析:
  从沈阳某电子公司转让定价案例,大略可看出现阶段转让定价反避税的几项重要规则或趋势:
  1、转让定价调查立案需总局介入,监管级别一直较高。
  2、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重要性。本案的起因,是税务机关对被调查企业同期资料的审查,发现关联交易金额较大,且对外支付费用异常。
  3、案件调查时间自2011年开始,近期最终完成。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时间跨度较一般稽查案件要长,给企业与税务机关带来的工作压力较大。
  4、(功能)风险分析,在界定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价格(利润)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功能风险的差异往往决定着利润分享比例。
  5、虽然并没有最适合转让定价方法的规则,但中国税务机关在进行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时,依然会有倾向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五种转让定价方法各有适用类型,且在实践中会存在多种变形运用;在交易净利润法广为适用的同时,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等相对传统的转让定价方法依然会有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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