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在 2013年的前 3个月中,各地税务机关向公众公布的关于非居民股权转让价格调整的案 例又达到三十多例,这反映出一个明显的态势是 2013年中国非居民股权转让反避税从广度、力度和深度上将前所未有。针对关联方交易进行股权转让价格调整是比较常见和容易理解的,因为交易双方之间存在某些共同利益而可能会操纵交易价格;但对于非关联方交易,一般认为交易价格是公允的。然而,从总局日前对沃尔玛收购好又多股权事项的批复(税总函 2013年82 号)及近期一些地方税务机关的股权转让价格调整的案例可以很明显看出,税务机关也在 通过核实非关联交易安排的实质而调整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
税总函 2013年 82号文指出,美国沃尔玛公司通过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 MMVI CHINA INVESTMENT CO.LTD.公司(以下简称MMVI公司)收购同样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 BOUNTEOUS COMPANY LIMITED公司(以下简称BCL公司),实现对中国境内65家好又多公司的间接收购。本次收购支付款项为 1.005 亿美元现金。虽然美国沃尔玛公司收购的是 BCL 公司控股股东 BOUNTEOUS HOLDING COMPANY LIMITED公司(以下简称 BHCL公司)持有的股权,收购地点发 生在境外,但是 BHCL公司负有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应分别到各好又多公司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税款;此外,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总局也不仅仅以支付的收购价 1.005亿美元现金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而是加上了 MMVI公司放弃的 3.76亿美元贷款追索权(两项合计为 4.765亿美元)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交易情况
第一次交易
2007 年 2月,美国沃尔玛公司从 BHCL公司以 2.64亿美金购买了 BCL公司 35%的股权,同 时以 3.76亿美金购买了 BHCL公司发行的贷款。该贷款以 BHCL 公司持有的对 BCL公司投资的30%的股份为抵押。
第二次交易
2012 年 6月 15日,沃尔玛公司通过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 MMVI公司收购同样设立在英 属维尔京群岛的 BCL公司,实现对中国境内 65家好又多公司的间接收购,占 BCL公司其余的65%股权,支付对价为1.005亿美元现金,另外,MMVI公司同意放弃 3.76亿美元贷款追索权。 税务机关的行动
2012 年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向总局作了《关于沃尔玛收购好又多股权事项的请示》(深国税发〔2012〕76号)的报告;
2013 年 2月 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收购好又多股权事项的批复》(税总函2013年 82号),认为 BHCL公司负有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BHCL 公司应分别到各好又多公司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税款。经总局专题会议研究决 定,BHCL公司转让中国境内好又多公司股权收入 4.765亿美元在 65家好又多法人公司间进行合理分配。
2013 年 3月 12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下发《关于对沃尔玛收购好又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税的通知》(苏地税函 2013年 63号),要求无锡、苏州地方税务局完成税收入库工作并上传完税凭证复印件。
税务机关的立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号)第四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 号)第六条的 规定,对 2008年 1月1日后完成的股权转让交易,依据其经济实质认定为 BHCL公司“直接转让”了中国境内企业股权,BHCL公司负有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 24号)第六条(五)的规定,BHCL公司应分别到各好又多公司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税款。
案例启示
沃尔玛公司通过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MMVI公司收购同样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 BCL公司,间接完成了对中国境内好又多公司的收购。在第一步中,在 2007年 2月MMVI公司 收购了 BCL公司 35%的股权;在第二步中,在 2012年又收购了 BCL公司 65%的股权。通过两步 交易,MMVI公司控制了 BCL公司 100%的股权,达到了控股中国境内好又多公司的目的。从上 述交易中,我们基本可以认为 BCL公司是一个有特殊目的的公司(SPV)。由于国税函[2009]698 号文自 2008年 1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对第一步收购中国税务机关不具有征税权;而对 于 2008年 1月1日后完成的股权转让交易,即第二步交易,总局依据其经济实质认定为 BHCL 公司直接转让了中国境内企业股权,BHCL公司负有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总局不仅仅以支付的收购价 1.005亿美元现金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而是加上了 MMVI公司放弃的 3.76亿美元贷款追索权(合计 4.765亿美元)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这说明税务机关开始关注这类非独立企业间交易价格的真实性并开始对其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从第一步交易中可以看到,早在2007年 2 月,美国沃尔玛公司以 3.76亿美元购买了 BHCL公司发行的贷款,而在第二步交易中MMVI公司放弃了对该贷款的追索权。结合两步交易来看, MMVI公司实质上是放弃了对 BHCL公司的债务,因而 BHCL公司从该交易中获得了一项经济利 益,应作为股权转让价格的一部分。这样,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贷款追索权的放弃要做纳税调整计入股权转让收入。
该“贷款追索权的放弃”是否应该作为股权转让收入呢?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可以是货币形式,也可以是非货币形式。其中,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额,计算应纳所得税;而且698号文进一步强调,除了货币形式的 收入,股权转让价格还应包括通过交易所获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因此,对税务机关而言,将该类“贷款追索权的放弃”认定为交易产生的利益而计入股权转让收入缴税 是有据可依的。
本案例也说明税务机关未来在遇到非关联方股权转让交易时会更为仔细,并有可能对股权 转让价格进行调整。从最近税务机关公开的一些案例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已开始质疑这类表面 上交易双方是“非关联关系”的真实性,即交易双方是否真正非关联,并要求提供独立性的证明,如股权架构的详细说明及相关证据等;本案例也表明税务机关将会多角度地审视该类股权 交易产生的税务问题。
特别提醒对于发生此类非独立企业间的股权转让交易的纳税人应对交易的条款可能对税负义务产生的影响保持敏锐性,即使不涉及现金的交易,也应考虑是否会产生潜在的非现金交易的税务问题。对于这些潜在的税务风险应作彻底全面的了解,这将有助于交易双方恰当地进 行交易定价和决定交易的条款,即应特别关注交易条款可能涉及现金价格之外的利益或责任的转移,从而带来的潜在税务影响。对这些条款的不同解释可能带来不同的税务结果,因而寻求税务专业人士的帮助以审阅这些合同条款并理解其影响将有助于优化交易安排。
近年来,随着税务机关质疑股权转让价格问题的与日俱增,拟进行公司重组的纳税人或正在寻求投资标的的投资者应特别留意这一新的趋势以及由于未能合理证明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而可能产生的潜在税务风险。
而且根据中翰国际了解,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反避税将是 2013年中国税务机关反避税的工作重点之一,总局将会制定并颁布一般反避税管理规程、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管理办法及非居民企业集团内部重组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因此,提醒纳税人应密切关注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以便提前进行应对,从而切实规避该类交易的税务风险,而与专业的税务中介服务机构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以及时跟踪这些政策法规的进展情况应是一个不错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