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地税局原局长潘伯长伙同副局长及荔城税务分局局长,接受地产商请托后违规征税。日前,广州中院终审认定其犯有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
2006年,金圳源置业公司老板列进洪花费5600多万元取得位于增城市荔城镇新联村、迳吓村的一块土地。因土地过户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且该土地的成本核算资料丢失,若依规定“据实清算”,其应缴税达到3000多万元。列进洪通过荔城税务分局局长黄文光找到时任增城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的潘伯长,希望能以“核定征收”的方式征税,并许以好处。诱惑之下,潘伯长通过“党组讨论”,确定以“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且按规定“核定征收”税率应不低于2%,但最后只按1%的税率征收,造成国家损失至少50万元。列进洪前后贿送潘伯长38万元及价值6万元的山水画1幅。
据查,从1999年开始,潘伯长先后非法索取或收受贿送财物共272万元,为行贿人在税收业务、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
2012年10月,天河区法院认定潘伯长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潘伯长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日前中院再次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其行为也不构成自首情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