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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买卖”双方都受罚

2012-11-2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江苏省南京地税局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对辖区内某装饰公司进行税务风险应对时发现:该公司2011年5月份某记账凭证记录支付某项目经理人工费193390元,所附原始凭证为本区某劳务公司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项目内容为劳务派遣。经核实,该项目经理与该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务派遣关系,系独立承接该工程项目。该装饰公司承认,他们与劳务公司之间无任何实际经济往来,由于项目经理与装饰公司事先约定相关税费由公司负担,所以公司找到劳务公司开具正式发票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据此,税务机关向该装饰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发票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同时对该装饰公司和该劳务公司发票违规行为予以了行政罚款。
  税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同时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因此,同一笔虚开的发票,发票“开具”和“取得”的双方都涉及虚开的违法事实。对上述两家公司的虚开发票行为,税务机关依法予以了行政处罚。该装饰公司支付的项目经理人工费已由该项目经理到税务机关代开****,并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了相关税款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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