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黄骅市地税局从财务费用入手发现疑点,查出辖区内某五金制造公司将银行贷款无偿让渡给他人使用,从而揭开企业逃避缴纳金融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查案经过
检查人员通过征管软件对该公司2011年财务报表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全年财务费用达420012.18元,比2010年同期呈现近1倍的大幅增长。检查人员判断企业肯定存在大额银行贷款行为。于是,接着调阅了企业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果不出所料,报表显示2010年11月增加银行借款300万元。
企业进行大额贷款应该是为了扩大再生产,看来企业生意做得不错。但接下来的调查,却让检查人员深感疑惑。经查,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显示,2011年的收入比以前年度收入锐减,仅为2010年度的49%.通过同行业走访调查,也普遍反映受市场形势不好影响,效益都有所下降。既然生意不好做,为什么企业还要大额贷款?
检查人员决定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确如所料,在企业生产车间,并没有发现任何扩大再生产的迹象。当检查人员向企业财务负责人询问该笔贷款的用途时,该负责人故意避开话题,含含糊糊。检查人员决定详细查阅账簿,以寻找蛛丝马迹。
经查,企业从信用社贷款300万元的第二天,也就是11月2日,"其他应收款"科目显示赵某向企业借款300万元,并已于2011年5月13日和6月18日归还借款275万元,应收款余额为25万元。很显然,企业将银行贷款转借给了赵某。后经了解,赵某实为股东李某的妻子。
为进一步核清事实,检查人员再次对财务负责人进行了约谈。无奈之下,财务负责人解释说,赵某因做生意急需流动资金,但苦于无贷款资格,于是经李某协调由该公司出面贷款,再转借给赵某,利息由企业负担。
为保证适用政策得当,检查人员会同税政部门对企业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仔细分析研究,并积极向上级局请示。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虽然没有收取利息,但应视同该公司为从事金融业的非金融机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不准予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案件结果
检查人员按规定核定该公司转借利息收入223098.12元,责令企业补缴金融业营业税及附加12270.4元,将企业列支转借贷款的利息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处补缴税款0.5倍的罚款。该公司表示心服口服,已按时缴纳所有税费和罚款,并表示一定按规定做好剩余25万元转借贷款的涉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