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市国税稽查局查处一例企业阻挠税务检查行为的案件。公司为偷逃百万税款而谎称账簿丢失,工作人员通过一步步严密调查,最终促使该企业交出藏匿账本,补交了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200余万元,并被定性为阻挠税务检查行为而处以1万元罚款。
近年来,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一些企业编造各种理由,故意将账簿凭证转移、隐藏,以“软拒绝”的方式逃避税务查处,妄图达到将国家税款占为己有的目的,此次案件的侦破,不仅维护了税法尊严,对于纳税人给予警示作用,并且为今后侦破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范例。
三年账簿“不翼而飞”
2011年10月,市国税稽查局工作人员在对岛城企业增值税缴纳情况例行检查时发现,生产销售挂车支撑桥及其配件的青岛瑞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产值稳定在2000万元以上,但该公司2007年至2011年8月增值税税负率0.88%,明显低于青岛同行业增值税平均税负率。
据了解,税负率用于衡量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税收负担的大小,从纳税监管角度讲,在名义税率和税收政策一定情况下,实际税负过低,则有可能存在偷漏税问题,会引起税务监管部门的注意。
针对这一现象,国税稽查局工作人员判断,青岛瑞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可能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很快,稽查局成立了检查组,决定对该公司2007年至2011年8月纳税情况实施检查。
10月20日,检查组的工作人员直接来到该企业,要求检查企业近年来的账簿。但该企业负责人牛先生称厂里的会计出差,暂时无法提供,第二天会计回来后再提供。第二天,工作组再次到来时该企业已经将2010年和2011年两个年度的账簿、凭证准备齐全,经查这两个年度并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当执法人员要求企业提供2007-2009年账簿时,企业却称此三年账簿已丢失,而且也无法提供丢失账簿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记录。
迫使交出藏匿账本
依据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凭证的行为,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最多可处一万元罚款。而对于定性于偷税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追诉。这就意味着,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企业偷税漏税,那么只能对其处于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税收将受到严重损失。
因无法通过账簿了解被查单位的涉税情况,检查组决定根据该企业2010~2011年账簿资料,结合《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内该企业申报信息,对其业务往来情况进行调查。同时,执法人员还进入该企业车间进行现场勘察,获取了企业生产工艺、业务流程、销售方式及厂房权属等重要涉税信息。经调查,检查人员基本掌握了该单位2007~2009年生产销售的主要, 数据,准备对其未提供账簿资料的2007年至2009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核定征收。
10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下送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成企业提供账簿丢失自述材料。同时检查组经领导批准,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一面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一面向其下游企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责成下游企业将应支付的业务款项统一划拨至被冻结账户,以备执行。在税务人员环环相扣的执法措施下,该企业法人牛先生最终交出2007~2009三个年度的账簿和凭证。
补交200余万元税款
在青岛瑞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交出账簿后,国税稽查局依法令其补交了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200余万元,并将此案定性为阻挠税务检查行为,处以1万元的罚款。
近年来,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企业编造各种理由,故意将账簿凭证转移、隐藏,以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屡屡出现且有蔓延之势。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纳税人存在较大的涉税问题,妄图逃避税务检查和处罚,以达到将国家税款占为己有的目的;而从税务管理的角度看,对最具关键性的偷税定性和处罚的实施较难到位,导致很多纳税人的软拒绝。据悉,对于这种采取谎称丢失账本等“软拒绝”方式逃避税务查处的企业,或将建立丢失账簿企业"黑名单",对恶意丢失账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会计人员等予以备案,对涉及此类人员的企业实行严格的税收监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