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河北省黄骅市地税局在对某建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从企业的一笔租赁费用入手,通过内查外调,揭开了企业以费用为掩饰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稽查人员在对近几年的财务数据进行案头分析时,发现企业12月管理费用较其他月份均高出三四倍左右,这一异常现象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经调阅企业历年管理费用明细表,稽查人员很快查明了管理费用畸高的原因,删除其他增长因素,企业在每年的12月均列支了20万元的租赁费用。经实地查阅原始凭证发现,该笔款项直接汇到了镇财政所的预算外资金账户。
一家建筑企业能与镇政府有什么租赁业务?面对稽查人员的疑问,企业会计解释说,该公司是1999年由原来镇集体企业改制而来的,镇政府和自然人股东各占部分股份。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企业经营连续几年一直亏损。为进一步调动经营者积极性,镇政府在2005年底与自然人股东协商,在保证原企业职工的正常工资及福利待遇情况下,由企业每年支付给政府管理费20万元,政府不再参与经营,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稽查人员回忆起当初查阅企业基础资料时,该公司股东组成均为自然人,企业是在什么时候进行的股权转让?当稽查人员询问企业会计相关股权转让细节时,企业会计回答得含糊其辞。
稽查人员决定另辟蹊径,直接到镇政府进行调查。当政府人员终于从一堆文件中找到5年前的那份已经有些发黄变色的《股权转让协议》时,稽查人员心中一阵暗喜。原来,2005年底双方确实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政府将46%的股权即280万元转让给自然人股东。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企业从2006年开始每年支付给政府股权转让费20万元,直到累计支付280万元为止。原来是企业在“管理费用”与“股权转让费”之间玩起了“偷梁换柱”的文字游戏。
稽查人员就掌握的事实和证据再次约谈企业会计,稽查人员耐心解释政策:政府将股权转让给自然人股东,应该自然人股东从自家腰包中掏钱购买,不应从企业中拿钱,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用,应视同企业给自然人股东分红。该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该公司从2006年~2010年支付的租赁费共计100万元,责成补扣补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20万元及滞纳金,并对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5倍罚款。由于企业为定率征收,责令企业对以前年度进行账务调整,并设立专门代扣代缴账簿对2011年以后支付的股权转让费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