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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07-0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综字〔1993〕159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际科工委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总部有关部局:

  军队精简整编部队员额减少后,可调整出部分空余土地?合理开发这些空余军用土地,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缓解城镇土地的供需矛盾;有利于培育土地市场,支援地方经济建设;有利于增加军队收入,减轻国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发利用军用空余土地,要以不影响军队建设需要和保守国家军事机密为前提,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转让空余军用土地,不论数量多少,均应报经总后勤部批准。凡转让土地的团(含)以下单位,今后除调防。扩编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再申请划拨土地。如确实需要,由军队、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二、军队依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包括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地方合建、换建房屋,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出售、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用地单位需持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制发的《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式样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时免缴土地出让金。
  三、对于军队土地转让、出租时的土地收益金,由总后勤部统一收取,并按交易总额5%上缴中央财政,地方不参与军队土地收益的分成,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可按照[92]财综字第172号文件及[1988]后营字第766号文件规定,收取土地出让业务费和登记费。
  四、留给军队的土地收益,列入专项资金管理,用于军队的房地产事业和干部住房建设,国家免征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军队内部土地收益分配办法和使用管理,由总后勤部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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