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今年1月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一批材料,9月此批材料转作内销,同时补缴了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及因缓交税金产生的关税缓息及增值税缓息,此关税缓息及增值税缓息也开出海关专用缴款书,请问此缓息能税前抵扣吗?
解析:
缓税利息是企业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补缴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而对占用这部分税款产生的利息。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的,海关除依法征收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应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时海关总署调整的最新缓税利息率按日征收。缓税利息计算公式如下: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
保税进口的料件正常的用途是复出口,比如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进料的时免缴关税和增值税,如果保税进口的料件不复出口而变成内销了,那和一般贸易进口的一样了,应补缴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因为企业占用了这部分税金,海关还要征收对占用这部分税款产生的利息即缓税利息。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税收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比例附加征收的。征收税收滞纳金主要目的是督促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减少欠税,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缓税利息是企业占用税款而产生的利息,明显不同于税收滞纳金。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税务等各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决定对行为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缓税利息不属于行政罚款,因为企业未存在违反行政法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政策解读》规定,缓税利息类似于银行加收的罚息,经咨询海关不作为一种行政罚款,因此可以据海关出具的有效凭证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缓税利息是属于企业正常经营引起的,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和行政罚款,可以凭海关出具的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增值税方面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的,海关除依法征收的增值税应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缓税利息不属于税金,虽然取得了海关专用缴款书,也不能抵扣进项税。
201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