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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33号建议的答复

2016-11-0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概况 
  自1989年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建立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扎实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全国县以上税务局均设置法制机构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并安排专人或兼职人员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2007年,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对全面推进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作出战略部署。2010年,税务总局出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并于2015年底进行了修订完善。2012年,税务总局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邀请外部专家学者等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进一步提高了公信力。
  税务总局十分注重对税务系统的业务指导,通过组织业务培训、加强案件指导等方式推动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发展。近年来,在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处理难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全国税务机关积极拓宽复议受理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灵活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等方式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积极发挥各级行政复议委员会功能,注重运用和解、调解等多种手段解决争议,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注重实质性解决争议。
  经过多年的发展,税务行政复议程序渐趋规范、功能持续发挥,税务行政复议的公信力不断提高,但也确实存在您所反映的机构、人员尚欠缺独立性、专业性,复议专业人才短缺等问题。
  二、关于设立独立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的相关情况
  您在建议中指出,现行税务复议机关存在管辖设置不合理,权力弱小、独立性无保障以及复议机构人员专业性不强等问题。在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大幅增长的情况下,设立独立、专业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有利于实现“专业的事由专业的人来做”。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独立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有助于保障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公平、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利于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升税务行政复议的公信力,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2015年初,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税务总局制定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推进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专业化,税务总局机关和省国税机关成立专门的税务行政复议办公室,统筹、协调、处理税务行政争议,妥善化解矛盾。省地税机关可以比照执行。”下一步,税务总局将把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逐步予以推进落实。
  2015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该意见的下发必将有力推动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化发展。税务总局将积极予以贯彻落实,努力推动税务行政复议人员专业化。
  但从目前情况看,短时间内设立独立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还存在一定的困难。现行税务行政复议体系在机构和人员上相对比较稳定,设立独立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需要对当前的体制机制、机构编制以及人员配置等进行较大规模的调整,属于牵一发动全身的改革,机构改革调整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此外,考虑到行政复议法面临修订以及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等情况,设立独立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尚需统筹考虑。
  在今后的工作中,税务总局将结合您所提出的建议,进一步就如何提高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研究,推动和完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改革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关心,希望您继续关注和支持税收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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