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中央税收政策其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

2009-06-0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稽便函[2009]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2009年税务稽查工作安排,总局稽查局决定统一组织开展第二批36户大型企业集团(详见附件1)的税收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一)总局稽查局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协调本次税收自查工作。总局稽查局各稽查处与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国、地税稽查局组成督导组,联合开展对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的政策辅导,核实并督促自查补缴税款及时入库,加强与企业总部沟通交流,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二)各省国、地税稽查局要认真开展对辖区内上述大型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的税收自查辅导工作,及时确认其在自查中发现的税收问题、自查出的应缴未缴税款及其所属期间,督促企业将自查应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及时就地入库,并将企业自查补税数额记入各级稽查局的自查查补收入。
  二、自查年度
  各企业按照税务总局稽查局统一制定的自查提纲(见附件2)对本企业2005年至2007年三个年度的税款申报和缴纳情况开展自查。有重大问题的,企业应自行向前追溯两年。
  三、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部署启动阶段
  1.2009年6月4日至6月10日为部署启动阶段。总局稽查局已于6月4日邀请36户企业集团的相关负责人和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省国、地税稽查局长在京召开税企座谈会,正式向企业部署了本次税收自查工作,并要求企业及时在本系统内布置启动税收自查工作。
  2. 在部署启动阶段,大型企业集团总部要向相关督导组报送本企业阶段工作报告,该报告由三部分内容组成:一是基本情况。具体是指:企业概况、历史沿革、组织架构(详细列明所有二级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及其注册地和经营地)、股权结构、主营和兼营业务、会计核算方法及所采用的计算机软件等。二是财务数据。具体是指:2005至2008四个年度的资产总额、收入总额、税前利润、纳税情况(分税种列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他)等。三是组织部署情况。具体是指:本次自查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工作计划等。
  各相关省国、地税稽查局要注意掌握和收集上述情况,确认各企业自查工作落实情况。
  (二)组织实施阶段
  1.2009 年6月11日至7月15日为组织实施阶段。大型企业集团按照税务总局稽查局工作要求,在总局稽查局督导组的辅导下,布置其所有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开展税收自查。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查局报告;对自查出的应缴未缴税款,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说明税款所属期间,并经其确认后,就地入库;企业总部要在总局稽查局督导组的指导下,调整有关账务。企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查局确认,自行申报缴纳的自查税款,总局稽查局督导组不予承认。
  2.自查期间,对法规、政策不明确或执行中税企双方有异议的问题,由大型企业集团总部统一汇总,并向总局稽查局督导组报告,由总局稽查局统一征求总局相关业务司局意见后,予以统一解释。
  3. 各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地税稽查局要按照上述自查工作要求,督促各企业及其成员单位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企业发现的税收问题,政策已明确的,应及时处理;政策不明确的,应逐级汇总至税务总局稽查局,并按照税务总局的解释统一掌握。对企业自查出的应缴未缴税款,应予以核实确认,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三)总结分析阶段
  2009年7月16日至7月20日为总结分析阶段。企业集团总部负责汇总统计其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的自查情况,连同自查工作总结报告于7月20日前报至税务总局稽查局。
  四、后续工作安排
  本次自查工作结束后,总局稽查局将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对自查不彻底、效果不明显的企业集团开展抽查和重点检查工作。对抽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税务机关将依法从严处理。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
  总局稽查局前期部署的第一批银行、保险、通信、发电和石油石化五个行业24户大型企业集团的税收自查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各省国、地税稽查局务必及时督促各企业集团(不包括广东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将自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就地入库。
  各级税务稽查局要在做好税务总局稽查局布置的企业自查、抽查工作基础上,认真分析本地税源状况,根据征管和稽查工作实际,选取本地区重点税源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其开展税收自查与检查工作,确保完成全年税务稽查工作任务。
  附件:
  1.第二批开展税收自查的36户企业集团名单
  2.税收自查提纲(共计12份材料,其中材料1为通用自查提纲,材料2至12为分行业自查提纲)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第二批开展税收自查的36户企业集团名单
  一、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中18户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集团名称                  企业总部所在地     总局稽查局责任处室
  1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                稽查一处
  2        国家电网公司                           北京                稽查三处
  3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北京                稽查三处
  4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                稽查三处
  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稽查三处
  6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北京                稽查三处
  7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                   北京                稽查三处
  8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北京                稽查三处
  9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稽查三处
  10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北京                稽查三处
  11       中国华润总公司                         北京                稽查三处
  12       联想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                稽查三处
  13       中国铝业公司                           北京                稽查三处
  14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北京                稽查三处
  15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                稽查三处
  16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北京                稽查三处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北京                稽查三处
  18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           稽查四处
  二、总局稽查局自选的18户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集团名称                      总部地址     总局稽查局责任处室
  1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            稽查一处
  2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            稽查一处
  3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            稽查一处
  4        大连万达集团                            大连市            稽查二处
  5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长春市            稽查二处
  6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西宁市            稽查二处
  7        soho中国有限公司                        北京市            稽查三处
  8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            稽查三处
  9        北京市华远集团公司                      北京市            稽查三处
  10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            稽查三处
  11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北京市            稽查三处
  12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            稽查三处
  13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            稽查三处
  14      益海嘉里集团                             上海市            稽查四处
  15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            稽查四处
  16      江西铜业集团公司                         贵溪市            稽查四处
  17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铜陵市            稽查四处
  18      戴尔(中国)电脑有限公司                   厦门市            稽查四处
  2.税收自查提纲(共计12份材料,其中材料1为通用自查提纲,材料2至12为分行业自查提纲)
  税务总局集团企业自查提纲(通用版)
  自查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应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全部税种。其中,四个主要税种的自查提纲如下: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向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6.是否存在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7.是否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8.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9.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10.是否存在净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工营业税缴纳。
  9.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1.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2.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事符合税法的规定;福利、校办企业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税。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四)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就。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4.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务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5.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调整。
  7.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10.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1.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12.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持的租金和特许权作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3.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供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5.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持是否在税前扣除。
  16.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处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7.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8.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9.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0.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持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自查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下:
  1.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税补贴标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标准外以发票方式为职工报销费用的,计入当月个人收入征税;未明确税前扣除标准的,就合理确定补贴中因私用形式的个人收入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
  7.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持的暖气费、物业费;
  8.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石化行业税收自查提纲
  一、油气田企业
  (一)营业税
  1. 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之外的应税劳务未足额纳税。
  2. 使用自备管道运输原油、天然气等并收取相应费用,且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所明确免税范围,应征营业税项目缴税情况。
  3.企业在国内异地工程施工,在施工地的纳税情况。
  4.以房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在转让其股权时纳税情况。
  5.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不共担投资风险,其取得的实物或其他补偿收入是否已按“租赁业”申报营业税。
  6.将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抵债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被法院拍卖的房产,是否已视同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申报纳税。
  7.企业以所拥有的土地、房屋以及其他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出租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已足额申报纳税。
  8.石化企业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
  1.设置账外账,隐匿或少报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
  2.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4.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
  5.需经批准方可税前扣除的项目,企业未经批准自行税前扣除且未作纳税调整。
  6.将行政罚款、集资、非公益捐赠、摊派等不合理开支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7.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8.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9.坏账准备金、研发费用等不按规定提取、列支。
  10.白条等不符合规定的凭证作报销单据,列支成本费用。
  11.将应属资本性支出、对外投资支出等列入成本费用。
  12.将用于职工公寓、食堂的水电费、热水费、天然气费等各项支出在税前扣除。
  13.因钻探的油井报废而损失的原材料作正常损失处理。
  (三)资源税
  1.企业开采或生产应税矿产品纳税情况。
  2.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扣缴资源税情况。
  3.企业超出规定免税范围自用的原油、天然气纳税情况。
  (四)个人所得税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薪金、向境外派遣劳务人员工资薪金、向股东派发的股息红利、代职工购买保险、向职工发放的各类补贴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
  (五)其他各税
  二、石油加工企业(石油炼制、石油化工)
  (一)增值税
  1.进项税额检查
  (1)申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税款凭证是否真票,取得是否合法,业务是否真实。如从其关联企业(专门成立供应落地油等的废旧物资企业)取得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税款;购进原料油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取得废旧物资发票抵扣税款。
  (2)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4)发生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5)进货退出或折让货物不冲减或延期冲减进项税额。
  (6)领用已抵扣税款原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2.销项税额检查
  (1)取得销售收入不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2)随同货物销售而收取的价外费用未按规定作收入。
  (3)未按规定时限计算销售收入。
  (4)销售应税货物错用适用税率。
  (5)将取得的应缴纳增值税的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
  (6)用于本企业服务、娱乐、运输、集体福利等方面的自产油品不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将自产的半成品油、成品油等用于赞助、捐赠、无偿赠送等,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将购进货物赠送其他单位,未计提销项税额。
  (9)采用“以物易物”、“以货抵债”方式销售货物未计提销项税额。
  (10)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销售成品油。如低价销售给关联企业和关系单位等的成品油。
  (二)消费税
  1.采取变换油品名称的手段不交或少交消费税。
  2. 自用应税油品未按规定计提消费税。
  3. 受托加工应税油品未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混淆油品名称少计消费税。
  (三)企业所得税(参考油气田企业检查内容)
  (四)营业税(参考油气田企业检查内容)
  (五)个人所得税(参考油气田企业检查内容)
  (六)其他各税
  三、成品油经销企业
  经销企业采取通过税控加油机、直接送货、带客户直接购销等多种方式经营油品,检查时要注意从购、销、存、运各个相关联的环节入手,结合资金流向进行关联性、符合性分析,从中查找疑点,确定检查重点和突破口。
  (一)增值税
  1.进项税额检查
  (1)无购进油品取得并滞留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认证不抵扣,所购货物不计库存。
  (2)购进的油品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名称、数量与金额不一致。
  (3)油库(罐)库存为他人代存油品。
  (4)油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5)购进油品所支付款项的单位与开具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单位不一致。
  (6)以现金支出、背书转让等付款方式进行虚假货物交易。
  (7)取得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项税额检查
  (1)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2)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加油机。
  (3)账外销售经营,不计、少计收入。
  (4)收取的价外费用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5)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未计提销项税额。
  (6)以物易物、以物抵债未计提销项税额。
  (7)销货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8)购货方将滞留票退回,违规为其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
  1.应税收入真实性、完整性检查
  (1)直销经营、掺兑燃料油销售等账外经营收入不入账。
  (2)现金销售收入不入账,减少应税收入。
  (3)收取价外费用、视同销售等行为,未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关联企业间进行关联交易,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5)将应税收入挂账不及时结转,影响当期损益。
  2. 税前扣除项目真实性、合法性检查
  (1)成本费用不真实,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固定资产未按规定计提折旧。
  (3)混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将固定资产改扩建及装修支出记入当期费用。
  (4)自关联方取得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部分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5)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
  (6)白条等不符合规定凭证作报销单据,列支成本费用。
  (三)营业税(参考油气田企业检查内容)
  (四)个人所得税(参考油气田企业检查内容)
  (五)其他各税
  保险业税收自查提纲
  一、营业税
  (一)保费收入
  1.冲减保费收入问题。
  利用假退保、虚假批单退费等形式,冲减保费收入,套取的资金用于向保险代理人支付手续费、向经纪公司支付经纪费、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折扣、好处费,造成少缴营业税。
  2.不计收入和不按时结转收入问题。
  (1)取得保费收入不入账,或按扣除手续费、保险费回扣后的净保费入账。
  (2)预收保费长期挂往来账。已收到保费,但长期挂账,不结转收入或不按规定时限结转保费收入。
  (3)非免税险种做免税处理,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4)免税险种在没有取得正式批文前,自行视为免税险种,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其他收入
  1.为职工提供住房贷款,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2.开展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储金业务,未按规定将利息结转保费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3.“保单抵押贷款”的利息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4.金融商品买卖的差价收入核算不正确(不能扣除金融商品买卖的交易税费),造成少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营业外收入
  1.取得营销员的培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2.销售各种保险业务用单证直接冲减营业费用,未计入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3.营销礼品销售给营销员取得收入冲减营业费用,未计入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代扣代缴营业税
  1.支付给保险代理个人(非雇佣个人)的代理手续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2.部分地区的保险公司支付给营销员佣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3.部分营销员的佣金收入,未合并计算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
  内容参见营业税。利用假退保、虚假批单退费等形式,冲减保费收入,用于支付手续费、经纪费,有合法票据、在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内,可以据实税前扣除,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成本费用
  1.赔付成本的检查
  在理赔业务中,通过代理机构(汽车修理厂等)从理赔支出中虚列费用,加大赔付成本。
  2.手续费支出的检查
  (1)支出凭证不合法。具体表现形式有:一是2004年7月1日以后,支付给中介代理机构的部分手续费,未依法取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直接以自制的《代理保险手续费收据》入账列支代理人或经纪人的手续费;二是取得第三方代开的发票;三是从地税部门自购自开的盖代理机构单位公章的发票列支手续费;四是以自制批单和退保费收据列支无赔款优待、销售折扣。
  (2)企业直销业务提取手续费,增大了手续费扣除范围。
  (3)手续费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3.佣金支出的检查
  (1)佣金支出比例是否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5%。
  保险合同有效期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止日期;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是指保险公司按照营销员代理销售的保单而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期间内的保费收入总额;佣金扣除限额应逐单计算,扣除限额和保单签发之日起的5年内的每个年度支付的佣金逐年累加后的金额比对,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未超过部分据实扣除;保单签发之日起的五年后支付的佣金不得税前扣除;不同保单之间佣金实际支出和各自限额的余缺不得相互弥补。
  (2)给营销员发放的增员奖金、展业津贴、直接管理津贴、经理津贴、直接育成津贴、增才奖、间接育成津贴、辅导津贴、职务津贴、晋升奖金等间接佣金,是否并入佣金支出,计算不超过税法扣除标准的部分,予以税前扣除。
  (3)为营销员购买的商业保险,是否未并入佣金支出,统一分配计算不超过税法扣除标准的部分,予以税前扣除。
  (4)是否列支保全员的(本单位雇员)工资、员工提成工资等不属于佣金支出的项目;
  (5)计提的佣金,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限内仍未支付的部分,未进行纳税调整。
  4.营业费用的检查
  (1)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检查
  ①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未进行纳税调整;
  ②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
  ③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2)计税工资的检查
  2008年两法合并前,将工资性的支出列入了营业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
  ①以差旅费、车船燃料费名义按月列支职工交通补贴,以邮电费名义按月列支通讯补贴未计入工资,未进行纳税调整。
  ②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职工交通意外保险、员工子女保障保险等商业保险,未进行纳税调整。
  ③以会议费、公杂费、宣传费名义列支部分职工奖励费,以劳动保护费名义支付给职工人人有份的误餐费,未计入职工工资,应进行纳税调整。
  两法合并后,重点检查所支付的工资是否合理。
  (3)“三费”的检查
  执行新会计准则前,在营业费用中重复列支应在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已按工资总额提足)中列支的费用。如员工体检费用和探亲路费直接在营业费用中的福利费列支;职工培训费用以会议费、差旅费名义列支;员工文体晚会支出在营业费用列支。
  执行新会计准则后,直接在费用中列支或提取的数额是否超过规定比例,新旧政策衔接处理是否正确。
  (4)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检查
  将应计入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项目的费用以会议费、差旅费、公杂费、办公用品等项目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申报时,未按税法计算的限额进行纳税调整。
  5.各项准备金的检查
  (1)2007年以前,税法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50%提取,企业按照1/365法计提,在申报时多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2)税法规定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当年实际赔款支出4%计提。如果产险公司按精算方法计提,多提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3)税法规定长期责任准备金按照年度历年累计营业收支差额全额提取,如果产险公司按精算方法计提,多提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4)实行新会计准则以前,寿险公司的各分公司按照全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总公司再保业务当年度未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也未进行纳税调整。
  6.减值准备的检查
  (1)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部分,在年度汇算清缴后仍有余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2)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在年度汇算清缴后仍有余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7.其他问题
  以外币投入的股本由于汇率变动引起的股本差异计入汇兑损益,未进行纳税调整。
  (三)保险投资的检查
  1.其他债券的收入有否混入免税国债项目核算;
  2.分清持有国债的收益和转让国债的收益,投资国债转让收益有否纳税;
  3.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是否在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1.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包括团体意外伤害险、附加伤害医疗险、补充住院医疗险、团体交通意外险、团体重疾险)、补充养老保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2.以发票报销会议费、邮电费、差旅费的方式套取现金,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营业费用”科目下列支“差旅费”、“车船燃料费”、“公杂费”、“会议费”、“邮电费”、“查勘费”等费用的原始凭证,要自查是否有假发票,或有票据无法证明实际列支内容或不正常的支出,是否存在支付给个人的收入,通过票据报销方式列入公司费用,并且逃避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3.以发票报销方式或定额发放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如“开工利是费”、“劳动保护费”等)以及发放各种实物等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向客户赠送旅游、礼品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支付给保险代理个人(非雇佣个人)的代理手续费未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为内部员工提供个人购房贷款,并收取利息,职工提前偿还贷款时给予的优惠,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地方税种
  (一)印花税
  1.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财产保险发生退保及其他冲减保费收入的事项,只按保费收入净额申报缴纳了印花税,冲减收入部分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3.签订财产保险再保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房产税
  检查房产税计税依据申报是否准确:
  1.自建的房产价值计算是否准确。
  2.同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是否计入房产价值。
  3.对房产进行改造增加房产价值的,是否及时入账等,足额缴纳房产税。
  银行业税收自查提纲
  一、营业税
  应全面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未缴、少缴、或未按时缴纳营业税。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内容:
  1.债券投资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税。现行银行的债券投资一般由总行集中操作,分为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两类,其投资收入包括买卖损益和利息收入两部分。目前银行大多仅就人民币债券买卖损益的部分缴纳了营业税,人民币债券中利息收入和外币债券的买卖损益与利息收入均未缴纳营业税。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银行总行在境内利用总行资金进行外币债券投资,对其买卖债券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对其持有金融债券到期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其持有非金融债券到期利息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此外,对于未持有到期债券业务投资收益,买卖债券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也应该按税法规定纳税。
  2.是否将一般贷款业务混为转贷业务核算,差额缴纳营业税,少计计税营业额,或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缴税。
  3.委托贷款业务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税,收到的利息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有无按减除手续费后的差额计税的问题。
  4.贴现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税,有无未缴税、减除转贴现收入缴税、转贴现支出冲减票据贴现收入、转贴现支出冲减递延收益、贴现利息收入递延入账、以及票据转贴现返利等未按规定缴税问题。
  5.中间业务收入是否存在未缴税,或有的中间业务收入存在冲减回扣、返佣支出后计手续费收入缴税的问题。
  6.是否存在将ATM、POS机手续费收入冲减支付银联费用或POS机租金后缴税的问题。
  7.是否存在销售不动产少缴营业税的问题,或存在出租房屋、厂房、机器设备、抵债资产变现收入未缴营业税问题。
  8.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邮电费、印刷费、支票工本费冲减业务费用未缴、少缴营业税问题。
  9.是否存在收取客户信用卡透支罚款、罚息等收入未缴、少缴营业税问题。
  10.是否存在银行受托理财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未按照规定纳税问题。
  11.是否存在扩大金融机构往来范围,将非同业利息收入记入同业利息收入问题。
  12.是否存在将代保管收入、咨询收入、结算手续费收入、代办保险、按揭手续费收入等不计少计营业额问题。
  13.是否存在代收电话、水、电、气、信息费等项目,取得的业务收入未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14.是否存在以银行工会的名义向贷款户收取管理费或赞助费未缴纳营业税问题。
  15.是否存在资金业务项目亏损轧抵后申报营业税问题。
  16.是否存在分行从总行取得的各项税前分成收入计入内部往来未缴营业税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
  应全面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1.有无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缴税的问题。
  2.有无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进行费用列支的问题。
  3.有无工资及“三费”等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计提和调整的问题。
  4.是否存在资金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未按照会计核算方法进行正确估值的,造成少缴税款的情况。
  5.有无固定资产未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及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呆账准备金。
  7.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计提和使用。
  8.财产损失是否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和报批。
  9.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12.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13.对外捐赠扣除条件、标准与税收规定的差异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14.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15.是否混淆罚款、罚金、滞纳金与违约金的性质,扩大扣除范围,未作纳税调整。
  16.是否列支不符合税前扣除标准的会议费、差旅费、董事会会费,未进行纳税调整。
  17.有无弥补亏损的条件、顺序、金额不符合税收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18.是否补提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各项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19.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是否未作纳税调整。
  20.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是否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1.是否列支已出售给职工住房的车位费、水电费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
  22.是否预提尚未发生的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
  23.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24.是否混淆国债买卖的净价交易和非净价交易,未作纳税调整。
  25.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个人所得税
  应全面自查企业对职工以各种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查应至少涵盖以下项目是否纳入工资薪金所得:
  1.为职工建立(缴纳)的年金。
  2.绩效奖、年终奖、住房公积金超标等。
  3.发放的实物福利、通讯补助。
  4.超标准发放交通、通讯、住房、伙食补贴。
  5.对中层管理人员发放的目标考核奖。
  6.企业为职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等商业性保险,超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在管理费用或公杂费中列支的“个人业务拓展费”。
  8.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代发行债券手续费奖励。
  9.以油票、修理费、办公费、飞机票等实物报销形式发放的职工奖金。
  10.在福利费中,发生向职工发放服装费、劳保费等现金支出,或在节日期间发放实物。
  12.向客户经理、部门主管发放业务推广费。
  此外,还应自查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为非内部职工发放揽储性质奖励,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虚开办公用品、餐费发票,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用于职工奖励及业务拓展支出。
  3.发放各类信用卡、会员卡,对会员进行现金或实物奖励,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刷卡积分换礼品,购买礼品的费用以办公用品名义开出,在营业费用中列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工会发放的部分人员奖励、春节年货、办理旅游卡费用等未合并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未按规定在结息日代扣代缴个人储蓄利息税。
  7.在各种庆典、节假日、业务往来为其他单位和部门有关人员赠送实物、消费卡等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年度内多次发放数月奖金,未按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9.组织职工旅游所发生的费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向客户发奖励未代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房产税
  应全面自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房产税。其中需要强调一点是,税法规定,直接购买的房地产或购买土地自建房屋,其土地价值已包含在购买价中或建造成本中,因此,在计征房产税时,不允许通过评估等方式将土地价值剥离出来。
  五、其他各税
  应全面自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预提所得税。
  电力行业税收自查提纲
  一、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
  1.超标准税前列支各项费用。如,超比例计提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超标准计提效益工资,以及按个别地方政府文件规定缴纳但税法规定不得扣除的公益赞助、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等。
  2.未按权责发生制当期核算、当期摊销。如有些往来款项的余额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多计支出。在生产费用中多列支与生产无关的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少数企业还存在多提折旧等多列成本费用的问题。
  4.少计收入。未将房屋、设备出租收入、销售处理废旧物资、材料等非主营业务收入或其它收入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所得税
  1.发放各种补贴、考核奖金、防暑降温费、报销费用、补充养老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等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应在每月合并计算的个人收入,分类分项扣缴个人所得税,从而重复扣除免征额,错误适用较低税率,少缴税款。
  3.各企业使用的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不统一,扣缴方法不规范,税额不准确。
  三、其它税种
  1.因少计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等问题,企业相应存在少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问题
  2.签定合同未缴印花税。
  通信业税收自查提纲
  一、营业税
  (一)主营业务收入
  1.话费收入的检查
  全部收入包括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电信企业的信息数据海量,电算化程度较高,其自动计费系统,涵盖了绝大多数资费信息,是非常重要的计税依据。重点自查计费系统的数据转换到财务系统的收入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如果计费系统的收入数据大于与财务系统的数据,要进一步核实原因。
  2.代收业务收入的检查
  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等公益组织接受捐款的业务,可以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公益组织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它服务并由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要注意上述合作过程中有无扣除不属于合作性质的费用支出(如非合作性质的电路租赁费等)现象。
  3.销售折让折扣的检查
  打折销售有价电话卡、“充值送话费”等促销活动中,收入与相关折扣是否按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冲减收入,有否多冲减当期收入, 少缴营业税。
  以赠送充值卡的形式抵顶企业正常的费用支出,如:支付代理商的佣金、特约代理店酬金、职工竞赛奖励、营业厅装修补贴、基建房租等,但赠送的充值卡作为销售折扣冲减了营业收入,少缴营业税。
  (二)其他业务收入
  捆绑销售手机、SIM卡及其他商品的收入是否作为非生产、批发、零售行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取得的房屋出租收入、柜台出租收入,是否按“服务业”5%税目税率申报纳税,有否错按“邮电通信业”3%的税率申报纳税。
  向手机号码停止使用但并未销号的用户,按月收取的固定费用,有否在收入实现的当月计算缴纳营业税。
  收取营业点的承包费直接冲减营业费用,未确认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少缴营业税。
  向关联企业(手机销售商)提供场地或服务,收入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其计税营业额。
  (三)营业外收入
  加收的话费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等收入等是否作为营业外收入,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
  1.充值卡到期失效所形成的沉淀资金,未结转收入,少计算缴纳所得税。
  2.逾期无法支付的应付未付款项,未结转收入,少计算缴纳所得税。
  3.收到政府拨付的农村通信建设补贴经费、财政局的企业奖励金、地方财政拨入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收到光缆拆迁补偿费、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光缆拆迁补偿费等,未计收入,少计算缴纳所得税。
  4.企业接受(以前年度)捐赠的固定资产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计提折旧的问题。
  5.对承诺一定时期内消费满一定金额的客户,缴纳消费保证金后,由公司赠送手机,期满达到约定消费金额的,公司再退还保证金。对超过合同约定还款期未返还客户的消费保证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成本费用
  1.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通讯线路设备、杆路、发电机组、电梯、中央空调、简易房屋等未按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造成有些年度多计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消防器材、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未报国税机关备案。
  (3)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又顺延两年按净值重新计提折旧,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以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计算、提取折旧,造成多提折旧,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5)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但在启用当月就计提了折旧,并不是在使用的次月计提,也未计算残值。
  2.无形资产摊销
  (1)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未进行纳税调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土地出让金、土地权属登记费在管理费用中一次性列支。
  (3)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4)将应计入无形资产原值的软件安装调试费在管理费中列支。
  3.租赁费摊销
  (1)租赁固定资产,一次性列支租赁费,未在租赁期限内平均摊销费用,应调增纳税所得额。
  (2)融资租赁时,承租方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短于该项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对每期支付的租赁费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其超出部分不得作为本期成本、费用。企业列支设备租赁费高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额时,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将经营租赁时发生的车辆保险费、车船使用税等,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费用列入管理费用,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在业务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计费中心主机的技术服务费,未按有关期限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不合法扣税凭证列支成本
  (1)外聘人员(未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劳务费支出,未取得劳务费发票,仅由省人才交流中心开具收据入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培训中心费用,未取得合法凭证;拨付工会会费无工会收据入账;建农村基站时支付给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以对方提供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入账等。
  (2)在支付房屋租赁费、水电费、土地租赁费、养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时,无法取得正规的合法票据,存在以单位名称不符、复印件、收据、白条等入账问题。
  (3)支付的代办费、销售酬金以及房租、水电费等因未取得票据,由各分公司所属的营业部到地方税务机关代开服务行业发票作为记账凭据在费用中列支,其包含的应由供应方承担的营业税金由分公司缴纳在费用中列支。
  5. 计税工资
  2008年两法合并前,将工资性的支出列入了营业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如以发票报销的方式,为员工报销车贴、医疗费;以劳动保护费名义支付给职工人人有份的误餐费;以会议费、公杂费、宣传费名义列支部分职工奖励费,未计入职工工资进行纳税调整。两法合并后,重点检查所支付的工资是否合理。
  6.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
  (1)多计提工会经费。企业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依据。
  (2)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午餐补助、员工食堂费用、离退休人员的活动费、职工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等重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将属于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列入宣传费、办公费、咨询费、营业费等费用,在申报时,未按税法计算的限额进行纳税调整。
  (4)将属于工会经费开支范围的支出未按规定在的工会经费中列支。
  (5)重复及超税法规定限额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7.预提费用
  (1)“预提费用—积分计划准备”的年末余额未作纳税调整。
  (2)年末应付工资贷方余额,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发放,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预提系统代维费、光缆代维费、技术支持维护费和设备检测费、合作商酬金、代办手续费等等,在汇缴结束后有尚未支付金额且未取得发票。
  (4)预提电信设备占用费、铁塔租用费、电路及网元租赁费、审计费等等,本年度未实际发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支付网络优化服务费、设备维护费等,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列支数大于实际发生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资本化与费用化
  (1)购建房屋时发生的装修费没有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而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五年进行摊销。
  (2)租入的营业用房等装修费未按规定年限平均摊销,而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
  若营业网点的装修费用只有几万元,且部分费用用于带有形象标识的门额装饰,可参照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营业网点装修费用的列支规定,允许在当期费用科目中直接列支。
  (3)通信基站的改造工程(包括3G工程),应予资本化。
  (4)网络优化工程是否资本化应具体分析,看是局部还是全面的,如果不对软件升级,只是对拥挤的网络进行调试,提升网络运行速度,没有增加网络设备数量或未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可不作资本化处理。
  (5)线路专项改造、基站蓄电池专项整治费及基站监控设备搬迁、消防设施改造、发电机系统改造等费用,如果涉及更新固定资产,应予资本化。
  9.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非公益救济性捐赠、赞助演唱会、应由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外包劳务人员通信补贴等税前列支的支出,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10.减值准备
  (1)将通信网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余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
  (2)根据规定从事通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用户欠费,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已计提的欠费坏账准备应做纳税调整。
  11.住房公积金
  超标准和比例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2.固定资产评估增值
  企业改制上市前对资产进行了评估,对评估增值部分,已按照评估价入账计提了折旧、摊销,但没有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
  13.未按权责发生制列支成本、费用
  (1)在“充值送话费”的促销活动中,收入与相关折扣未按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冲减收入,多冲减当期收入, 少缴企业所得税。“存话费送手机”等活动,未按受益期分摊购进手机等礼品的成本,而是将购进手机的费用一次性计入营业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
  (2)补提以前年度因提减值准备少提折旧费用,未进行追溯调整,而是直接在补提年度扣除,造成人为的调整纳税所属年度。
  三、个人所得税
  (一)赠送礼品问题
  1.对于预存话费、积分奖励等促销活动中赠送的手机、飞机里程、小家电等各种礼品,由于具有折扣销售性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用户开展抽奖活动发放的礼品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向大客户、关系户等有关个人直接赠送的礼品,按“其他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免费话费问题
  按月给予员工的免费话费或减免话费,应合理确定其中的一部分金额为个人工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各类补充保险
  1.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递延激励年金)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由省公司代扣代缴税金的补充养老保险,未并入地市个人收入总额合并计算,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为职工购买各类应税团体险,如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综合保障保险),交通意外保险等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征税时,应将支付的保费支出按个人应得额度计入每个被保险人当月收入,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未划分到个人的,将保费平均计入被保险人当月收入,合并计税。
  (四)住房公积金
  单位和个人超过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各种补贴、奖金收入
  1.车改补贴。进行了公务用车改革的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已明确公务用车改革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以外,另外以油票、停车票、过路费等发票报销方式再为职工报销费用的,一律计入当月个人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明确公务用车改革税前扣除标准的地区,以定额补贴或发票报销、发放给职工交通卡等方式所解决的费用,应合理确定其中的部分为个人工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以发票报销或现金形式发放的各种奖金,如过节费、防暑降温费、误餐补贴、加班费、休假补贴、疗养补贴、先进奖、笔记本维修费及各种实物等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发放购房贷款补贴和超标准的房改补贴,未按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
  4.为职工已取得的房产支付暖气费、物业费,未纳入当月工薪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利用财务集中核算模式,从下属机构经费项目中列支的补贴、分红、福利等项目,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股票期权问题
  执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员工在行权时直接按市价出售,获取售价和购入价之间的差价收益,未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错误的问题
  1.由单位为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应并入工资总额、将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错误,主要将季度奖、半年奖等全年综合性奖金重复按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3.职工每月的工资由标准工资、绩效工资、月奖金三部分构成,企业仅能按月按人对标准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而绩效工资、月奖金一般是按照部门进行发放,然后由部门进行二次考核,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未能明确到人并与所属发放当月标准工资进行合并计算,造成少扣税款。
  (八)其他问题
  1.为关联单位人员报销话费,由于所报销话费的关联单位人员不属于本单位职工,应对其所报销的话费按“偶然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2.支付给自然人的佣金、劳务费、技术业务外包费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地方税种
  (一)城市房地产税
  1.计算缴纳城市房地产税时,将办公楼原值申报房产税,未将消防设备、电梯、中央空调等房屋附属设备、配套设施一并作价计入房屋原值,少缴城市房地产税。
  2.部分房产在购置、装修等更新改造过程中,对房产价值有调整的未按调整后的金额重新计算,造成少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3.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在建工程,长期不结转固定资产,不申报缴纳城市房产税。
  4.将出租房产视同自用房产,少缴房产税。
  5.取得房产租赁、转租收入,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
  6.土地计征城市房地产税问题
  直接购买的房地产或购买土地自建房屋,其土地价值已包含在购买价中或建造成本中,因此,不论财务处理如何,在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时,不允许通过评估等方式将土地价值剥离出来;国家划拨(含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这部分土地价值(包括评估增值的价值)暂不计征城市房地产税,但如果改制上市时,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已发生变化,应该将土地价值并入房产计征城市房地产税。
  (二)车船税
  当年新购入的车辆未缴纳车船税。
  (三)印花税
  1.当年度新增的资本公积未贴花,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2.计算租赁合同印花时,未按合同总金额申报纳税,而是按年租金的金额申报,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3.框架性合同未记载金额,未先按5元贴花,以后实际结算时再按实际发生数贴花,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4.缴纳印花税时适用的税目税率错误,如:把租赁合同混作购销合同,造成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5.网间结算协议征收印花税问题
  中国移动与中国电信、铁通、联通等公司之间签订的网间结算协议不征收印花税。
  6.入网协议等征收印花税问题
  与客户之间签订的购机入户协议(混合销售合同)、入网协议、套餐协议、客户话费清单等不征收印花税。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