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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1999-07-29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信息提供: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
财税字〔1999〕210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
  1、依据财税[2010]94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失效。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
  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部分地区在此之前越权自行制定的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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