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三部门在2013年12月6日出台了促进年金发展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也就是《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所谓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也称EET模式(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此次出台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既参考借鉴了发达国家采用的EET模式,也充分考虑了我国具体实际,具体内容包括:
1、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年金涉及纳税义务主要集中在缴费和领取两个环节。在年金缴费环节,由个人所在单位在其缴费时,对超出免税标准的部分随同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向其所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年金领取环节,由托管人在为个人支付年金待遇时,根据个人当月取得的年金所得、往期缴费及纳税情况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托管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中翰税务合伙人王骏(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为taxlangzi)认为,此次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年金参保者均可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相当一部分参保者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无论如何,受益者及理财机构会为之欢欣鼓舞。
和此前媒体频繁预测的延税型商业保险不同,本次出台的延税型保险着眼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两类补充医疗保险。无论是尚未出台的延税型商业保险,还是刚刚出台的延税型年金,其适用面和覆盖范围是相对狭窄的。
对于那些没有能力建立年金制度的普通企业如何分享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个税利益,还需要拿出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比如,现行个税中的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有无合并为一类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