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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播报2013-11-28(66号公告立足现实仍存争议)

2013-12-04 文章来源: 吴振宇 信息提供:中翰普华 浏览次数:

  8月21日,Ctax发了微信《长城影视借壳江苏宏宝涉税分析》,由于重组方案由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结合构成,江苏宏宝置出的资产最后将由宏宝集团接收,在当时微信中,Ctax在最后写到: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长城影视股东众多,且包含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和自然人,因此其获得的置出资产将形成共有资产,再向宏宝集团进行转让时,将涉及多个税种。当然,如果将后续转让确定为交易的一个部分,或可将资产置出及后续转让视为一步交易,免去多次变更和重复征收。我们认为,对后续交易重新定性缺乏直接的支撑依据,但是仍存有希望的空间。(详见8月21日微信内容)。
  8月21日时,Ctax认为存有希望的空间,而在11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对于多次转让的一项业务,适用13号公告,其中的货物不征收增值税。(详见11月22日微信内容)
  近日,扬州税院的赵国庆先生写了《对资产重组增值税问题66号公告的几点思考》(详见赵国庆-财税星空(新浪博客及微博),国庆以其丰富的国际税法知识,介绍了多数执行货物和劳务税(类中国增值税)国家的TOGC规则(Transfer of business on a going concern)。国庆总结认为:国外对于适用TOGC规则不征收增值税都有限定条件的,这些限定条件的目的都是为了在减轻购买方增值税负担的同时,确保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这些条件包括:
  1、 转让的资产必须是能够独立运营的资产(业务的转让)
  2、 受让方受让资产必须要从事原来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保证链条完整,比如如果转让方原来购买的资产从事17%货物生产,受让方购买后从事免税货物生产,则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
  3、 转让方和受让方都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
  中翰税务Wisemovectax点评:Ctax认为,TOGC规则应该得到尊重,相信年轻的立法者在规则制定时,将更多地考虑通行税收原则的运用。
  现实来看,66号公告可以解决实际问题,但仍存有瑕疵,以上市公司为例,重组置换出的资产往往会最终给予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是企业或个人,而个人在取得资产后,可能将其注入已有公司或作为出资设立新公司,此时,66号公告所涵盖的多次转让,是否也包括个人将资产再次注入其他公司?此外,66号公告没有对多次转让行为设定一定期限,这可能会给实际征管带来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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