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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试行保理差额征税

2013-11-2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今年年初,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悄悄发布了一份针对保理公司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文件--津地税货劳【2013】3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滨海新区开展商业保理业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点的通知》。这份文件自2013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为5年。文件规定,对商业保理公司从事商业保理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金融业--贷款"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利息收入减除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后的差额,商业保理公司扣除上述款项,应当取得金融机构利息支出单据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合法凭证。纳税人兼营其他项目的,允许扣除的利息按照"利息总额×保理收入总额/经营收入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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