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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远国际货运关于执行《财税[2013]37号文通知》的实施说明

2013-08-2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以及集运相关通知精神,为做好8月1日加收增值税及相关附加费的工作,我司特对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关于加收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涉及费用项目
  1、国际运输海运费及附加费
  2、外贸箱管费用,包含不仅限于滞期费、滞期费滞纳金、还箱费、套箱费、上下车费、打单费、集装箱设备管理费。
  3、外贸LOCAL及延伸业务收入,包含不仅限于定舱费、码头保安费、报关报检费、单证更正费、电放费、危险品申报费、港建费等。
  二、关于加收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的加收率
  6.78%。
  三、关于加收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的生效日期
  1、国际运输海运费、附加费以及各项外贸LOCAL及延伸业务收入
  生效日期以发票开具日为准。对于2013年7月31日(含)之前的业务(中国出口航次以船舶离港日、中国进口航次以换单日界定),就无争议的海运费及相关附加费、LOCAL及延伸业务收入,我们承诺将在2013年8月1日之前仍按原规定开具发票;如因我司原因未能及时开具发票的,增加的税费将由我司自行承担。
  2、外贸箱管费用
  生效日期以客户实际付款日为准,7月31日(含)之前支付,不加收;8月1日(含)之后支付的,要加收。
  3、进口换单特殊情况
  对于进口到付海运费,存在客户在7月31日(含)前开具了到付海运费的发票,但8月1日(含)以后再来换单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已开票的到付海运费可以不加价,但换单时收取的人民币费用(包括THD和换单费等)需要加收6.78%。
  四、关于来自境外的收入
  《财税【2013】37号》规定来自境外的物流收入免税,但尚未出台具体细则。结合税务局对于该部分收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指示,对于8月1日(含)之后发生的业务,我司将向境外客户加收6.78%,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上特此通知。
                                                                      上海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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