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屡有客户反馈因为取得财政补贴,当地财政部门或行为主管部门要求开具发票,而且不要收据,也不需要提供银行开户证明等其他证明,企业认为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更不是销售货物,不能开具增值税与营业税任何一项的发票,但主管部门也非常坚定,不开具发票就不划拨款项,本着"大利"的想法,企业往往也是开具发票,谢谢是地税发票,偶尔也有开具国税发票的(没有地税发票的领用)。
(1)本着证明真实交易的需求,发票的认知度已经超越企业层面,政府部门的列支或作为支付的凭据,也日益把发票作为主要的证据,这一方面也说明了发票的重视程度,是一个好的现象,利于内控。但是无论出发点如何,让企业开具发票无非是证明拨款对象是真实的,此时证明的方式有多种,此类部门不了解税务部门对发票与收入的征管方式,如果开了发票不缴税,税务部门也没有充分的时间来调查时可能没有问题,但如果认为开了发票就要缴税,也不易举证与解释此仅为结算之用,不用缴税。
(2)如果从发票仅是结算凭证的前提下,开具地税发票不缴税是能够接受的,开具国税发票,从先行开具缴纳增值税的控制角度,如果不缴纳增值税,相较于营业税发票,更是不利的。
(3)原来在有一些税务机关提供资金往来发票(实质是收据)时候,看着有"发票"字样,相关部门也能接受,一些单位如果能取得银钱票据,也是可以的,只是对于企业来讲,往往是取得不了开具资格的。
(4)如果企业无办法只能开具的情形之下,能否不缴税呢,理论上从发票管理办法的功能来看,是可以不缴税的,地税发票如果有大量的不需开具发票的情形,可以考虑从未开票的金额中调整,如果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肯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能同样考虑。但如果发票与申报收入一致时,就可能"秀才遇到兵"了。如果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在申报表中填在免税收入事项中呢,由于免税收入是法定的,因此填在此并不合适。
财政补贴一方面可能企业如果不适用不征税收入,需要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开具发票也产生流转税的话,那企业近三分之一的补贴又回到财政体系,这与当初给企业财政补贴的初衷是脱离的,因此急需有关财税部门协调,并且在证明标准上重新考虑企业的税收征管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