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这是一个国内某著名法学专家,在税务稽查局培训会上讲过的一段小故事。在美国,某男性公民在家里把做毒品的设备已全部装配好,原料也已准备好,只要把原料倒进设备里,就能生产出毒品。当他正准备进行生产时,美国的缉毒警察闯进了他的家里,抓了个“现形”,真是“人赃并获”。在完成了整个司法程序后,该男性公民被以“涉嫌制造毒品罪”起诉到法庭,在庭上,该公民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时称:法官大人,我还有一项罪名没有被起诉。法官感到很奇怪,问:什么罪名?答:你应该同时起诉我“涉嫌强*罪”,问:说说具体情节?答:我每天走街,只要看到漂亮的女性,我就想上去强*她,并且我“腰下”还藏着准备用于“强*的工具”。堂下旁听人哄堂大笑,结果是该公民被无罪释放。
在国内,其实也有与上述“涉嫌强*罪”类似的税务案件被“依法处理”了,他们可能没有上述那个美国公民那么幸运了,这是因为有部分税务稽查人员还是按照“过去的习惯”在做事。他们在税务稽查过程中,通过“搜查”来取证(在干警察的活),在讯问笔录过程中采取“恐吓和诱供”(在干检察院的活),在案件定性上“一言九鼎”(在干法院的活),并对纳税人以“偷、逃、抗、骗”税进行处罚,同时处于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虽然税务总局近期公布了《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公告,但个别税务稽查人员还是“置若罔闻”我行我素。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个别税务稽查人员的上述行为,可能会导致税务机关的公众危机发生,
最近,个别税务机关人员又有了新的不良行为,我本以为,作为税务稽查应该不会涉及其中,但遗憾的是,我看到有的企业先通过一定途径举报竞争对手偷、逃税款,然后花钱找个别税务稽查人员“帮忙”,来达到本企业的商业目的。这与一些地方政府个别领导动用公权(如: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国家执法部门)来达到个人的目的,甚至通过参与企业的商业竞争来谋取私利有着“异曲同工”之处。曾经与某省国、地税稽查部门的负责人就此问题进行过探讨,他们也显得相当无奈,有举报必查也是他们的工作职责,但对于税务稽查人员不是站在维护国家税法的立场上去开展工作,而是为了动用公权谋取不当得利,一经发现他们也“绝不会手软”的。
我在此劝告那些干“私活”的税务稽查人员,“莫伸手,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