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中央税收政策进出口税收

海关总署公告《关于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

2006-05-3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海关总署公告〔2006〕30号
 
  为规范海关对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的监管,照顾其合理需要,现就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常驻人员征税进境的机动车辆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结车辆登记手续之日起1年后,方可准予转让过户。
  二、常驻人员机动车辆转让过户时,应当向其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下列单证:
  (一)身份证件;
  (二)长期居留证件;
  (三)进境机动车辆《机动车辆行驶证》;
  (四)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三、主管海关核准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常驻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车辆转让过户手续。
  对于常驻人员进境自用车辆的其他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16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6〕30号
 
  为规范海关对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的监管,照顾其合理需要,现就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常驻人员征税进境的机动车辆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结车辆登记手续之日起1年后,方可准予转让过户。
  二、常驻人员机动车辆转让过户时,应当向其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下列单证:
  (一)身份证件;
  (二)长期居留证件;
  (三)进境机动车辆《机动车辆行驶证》;
  (四)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三、主管海关核准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常驻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车辆转让过户手续。
  对于常驻人员进境自用车辆的其他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16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