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09〕23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从境外进口的特定产品作出贸易救济措施征税决定后,所有此类产品从贸易救济措施征税之日起停止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由海关按规定恢复征收进口税。
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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