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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1-05-1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

财关税〔2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的精神,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文化部共同制定了《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中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中动漫企业的基本认定标准;(二)具备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资质和能力;(三)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8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三、本规定所称动漫直接产品包括:
  (一)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二)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技、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
  (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款条件的企业于每年的3月底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动漫企业的免税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名单,并在已取得的“动漫企业证书”中对该企业是否享受本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标注。
  对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实行年审制度。进口免税资格的年审由文化部直接负责,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在证书上加盖年审专用章。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进口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五、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及证书上标注的享受本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动漫企业在本年度有效期内进口《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附件)范围内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该清单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内配套产业发展能力的提高及动漫企业的需求变化适时调整。海关审核该类进口商品免税时,以《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所列的产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为准。
  六、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际免税进口的商品、数量、免税金额及所用于的项目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并由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汇总后报财政部关税司,抄送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七、对用于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免税进口的商品,未经海关核准,不得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处置。如经查实,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非法转让免税物资、偷税、骗税等违法经营行为,将被撤销进口免税资格,并予以公布。
  八、本规定执行时间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
 
解读财关税〔2011〕27号:动漫企业进口生产用品可免税
  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财关税〔2011〕27号),明确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进口免税动漫企业的认定标准
  哪些动漫企业可享受进口免税政策呢?一方面是要符合《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中动漫企业的基本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六大类:漫画创作企业;动画创作、制作企业;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动漫软件开发企业;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此外,还要符合文市发[2008]5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八个通用标准:(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二)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三)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五)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六)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七)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八)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以上要求主要是对企业主体、营业收入、自主动漫产品的收入比重、专业人员和研发人员构成比例、企业开展动漫业务的基本装备和营业场所、企业动漫研发经费占收入的比重、动漫产品质量、企业管理水平等八个方面的审核。另一方面财关税[2011]27号文件特别明确的具备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资质和能力,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规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同时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8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免税动漫直接产品的范围
  财关税〔2011〕27号文件列举动漫直接产品包括,漫画、动画、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等。漫画主要指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动画主要指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技、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主要指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这一点与文市发〔2008〕51号文件相区别的是将以下三种动漫衍生产品或配套产品排除在外:1.动漫舞台剧(节)目: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剧(节)目、采用动漫造型或含有动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剧(节)目等;2.动漫软件: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件等;3.动漫衍生产品: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
  免税动漫企业实行年审制度
  对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实行年审制度。财关税〔2011〕27号文件规定,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及证书上标注的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动漫企业在本年度有效期内进口《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范围内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此外,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际免税进口的商品、数量、免税金额及所用于的项目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并由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汇总后报财政部关税司,抄送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对用于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免税进口的商品,未经海关核准,不得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处置。如经查实,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非法转让免税物资、偷税、骗税等违法经营行为,将被撤销进口免税资格,并予以公布。
  值得企业注意的是,文市发〔2008〕5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也曾规定申请认定和已认定的动漫企业(一)有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有偷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三)从事制作、生产、销售、传播存在违法内容或盗版侵权动漫产品的,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动漫产品的;(四)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等四种行为的,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撤销其证(文)书,终止其资格并予以公布。被撤销证书的企业,认定机构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对被撤销证书和年度认定不合格的动漫企业,同时停止其享受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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