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税发〔2013〕3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家实施的“走出去”战略,积极支持企业拓展海外业务,现就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仪器及用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的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海关凭企业与境外业主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以及要求的其他文件,办理验放手续。其中,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企业需提交出口许可证件;属于配额有偿招标商品、配额有偿使用商品,企业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的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监管方式为“对外承包出口”,代码为3422;项目完工后运回的上述商品,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代码为4561。
三、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出口的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应当在项目合同规定的工程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以下简称规定期限)复运进境。如需延期复运进境,须在工程期限届满前向出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在规定期限(包括经海关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如海关能够确认为原出口货物,且单证齐全,凭国内税务机关的出口未退税证明,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于超过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物资,海关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办理相关手续,并照章征税。
四、本通知未规定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1〕5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2013年5月14日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取消后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商办合函〔2017〕39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的决定,商务部印发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为落实该《决定》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做好资格审批取消后的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人员管理、设备材料出口及检验检疫等政策的衔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初次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需登录“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或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通过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信息登记系统填写并上传企业基本信息,获得平台用户名及密码。初次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可凭此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依照《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商务部 银监会 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规定,为有关项目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在项目签约和执行阶段,企业需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中填报项目进展情况,并登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系统,报送业务统计资料。在《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676号令,以下简称“国务院第676号令”)公布前已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企业不需进行信息登记。所有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如发生所登记基本信息变更,则需及时在信息登记系统变更信息。
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当按照修订后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 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缴存备用金。在国务院第676号令公布前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需在本通知下发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至300万元人民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备用金缴存或动用后3个工作日内,登录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信息登记系统,更新相关企业备用金状态。在国务院第676号令公布前已取得《资格证书》但不再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可向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备用金或撤销保函,具体办理程序参照《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三、企业依据《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外经贸合发〔2001〕579号)办理设备材料的出口报关的,可根据该工作规程第六条规定办理海关验放手续。企业无需凭《资格证书》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相应的编码。原《资格证书》不再有效。
四、企业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2〕80号)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手续的,可凭《核准证》复印件以及企业与境外业主签订的项目合同正本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或其他文件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企业报检时,需在报检单上注明《核准证》的编号,并将货物按照施工材料、施工器械和自用办公生活物资等分类列出,以方便检验检疫机构对施工器械和自用办公生活物资办理免检放行手续。原《资格证书》不再有效。
附件:备用金缴存申请表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