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08〕12号
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附件:成品油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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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税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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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01120  | 
            
             石脑油  | 
            
             0.2元/升  | 
            
             1千克=1.385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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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01130  |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 
            
             0.2元/升  | 
            
             1千克=1.282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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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01991  | 
            
             润滑油  | 
            
             0.2元/升  | 
            
             1千克=1.126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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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01922  | 
            
             5-7号燃料油  | 
            
             0.1元/升  | 
            
             1千克=1.015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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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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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0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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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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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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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蜡油:350℃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小 于20%,550℃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大 于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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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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