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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纳入担保范围对中小企业意义大

2010-05-29 文章来源:姚均芳 王宇 信息提供:新华网 浏览次数: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胡晓炼27日表示,将应收账款纳入担保范围对中小企业意义重大。
    胡晓炼在此间召开的《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专题座谈会上表示,我国担保信贷在信贷总量中占比80%以上,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改革与创新是一项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活动。人民银行提出将应收账款、存货等纳入担保范围等建议,已被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吸收为具体条文。
    胡晓炼表示,我国商业银行接受的信贷担保物中70%左右是土地和建筑等不动产,而广大中小企业资产70%以上表现为应收账款和存货,普遍欠缺不动产担保资源。据估算,我国中小企业大约有16万亿元的资产由于受到法律的限制,不能用于担保借入信贷资金。允许存货和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意义重大。
    胡晓炼表示,《物权法》的出台基本解决了我国动产担保立法相对滞后问题。《物权法》出台后,商业银行围绕应收账款、存货创新开展了多种物权组合担保形式。在农村地区,针对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等,一些商业银行也尝试进行产品创新。但同时,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运行中也出现登记依据、范围、效力等方面的问题,都迫切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在座谈会上指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物权法》担保物权部分司法解释的起草计划,明年将在人民法院系统、学界、国家机关,以及担保交易实务界等范围内分别召开论证会,并计划在明年年底书面征求立法机关意见。如果顺利,该司法解释预计在2012年上半年提交审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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